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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前總理李漢東被判刑8個月

2004-09-23 18:4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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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3日報導】(據中廣新聞王長偉報導)南韓前國務總理李漢東,因涉嫌收賄,今天被漢城中央地方法院,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緩期兩年執行,並沒收兩億韓元,相當於十七萬五千美元的賄款。

南韓「聯合通訊社」23日報導,李漢東涉嫌在總統選舉時,從「SK集團」,以大選資金的名義收受兩億韓元而被起訴。

判決書指出:雖然被告李漢東說,在大選結束後透過報告,才知道收受非法政治資金的事實,但是從與被告關係密切的弟弟親自收受資金的事實看,可以認為被告默認此事,因此,即使被告沒有親自參與此事,也是共謀主犯之一。並宣佈被告罪名成立。

法庭說:從夜間在停車場暗地交接兩億韓元現金的情況看,可以確定是非法資金,並且,根據「政治資金法」規定,如果在「一定時期」內不提供發票,就屬於非法行為。

法庭對量刑情況解釋說:與其他政黨的非法政治資金相比,規模小,並且是初犯,考慮到這些以及年齡等情況,決定予以緩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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