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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院不行使監委同意權,可能導致的憲政危機系列報導之四

公法學者:拒行同意權 監委無法發揮監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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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五日電)台灣立法院對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最近成為學者關切焦點,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張永明今天接受專訪強調,立法院如果藉由消極不行使同意權方式,導致監察院無法發揮監察文武百官功能,立法院將陷入消極不行使職權的違憲狀態,並達到逾越權限的違憲效果。

張永明表示,如果立法院對監委被提名人不滿意,在接到總統向立法院提出的名單後,遲遲不予處理,致無法在第六屆監察委員任期開始前,及時行使新任監察委員職權,勢必造成監察院無法運作。

他指出,從憲法法理角度分析,民意機關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所組成,在權限行使方面雖與人民的自由權行使相同,都有積極與消極面,但當機關權限設計是出於達成制度目的功能性考量時,若有機關不行使職權,就不能與人民主張消極的自由相比擬。

他進一步說,機關若不行使職權,就失去憲法賦予職權的實質意義,就此方面而言,不僅有逾越權限上限並導致違憲,也有怠於行使職權下限,反造成違憲等雙重情形。

張永明說,立法院之所以行使同意權,是希望對無法直接取得民意基礎的憲法機關,藉由立法院對機關組成人員的事前審查與同意,賦予被提名人與所屬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必要的民意授權基礎,落實國民主權的憲法規定。

因此立法院的同意權具有完備其他憲法機關職權行使要件的「服務性」作用,基於機關功能發揮為憲法價值所在等重要理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的「形成空間」,應受到限縮,立法院有進行審查義務,且在進行審查時,為顧及受服務機關正常運作,立法院必須在適當時間內完成審查,並交付表決。

他認為,人事同意權並非民意機關固有權限,而是某些憲法機關無法直接民選下的變通方法,因此立法院沒有決定不審查,以及決定審查但故意拖延擱置權力。

張永明表示,如果立法院在這種應行使、可行使卻不行使職權,導致其他憲法機關無法運作,功能無法發揮,就違反了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也有牴觸自由民主憲法秩序之虞。

他強調,立法院即使對目前被提名人有意見,但應儘速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進行審查與表決,在被提名人全部或部分未獲同意時,將結果咨復總統,讓總統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再次行使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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