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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院不行使监委同意权,可能导致的宪政危机系列报导之四

公法学者:拒行同意权 监委无法发挥监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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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十五日电)台湾立法院对监察委员同意权行使,最近成为学者关切焦点,真理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张永明今天接受专访强调,立法院如果藉由消极不行使同意权方式,导致监察院无法发挥监察文武百官功能,立法院将陷入消极不行使职权的违宪状态,并达到逾越权限的违宪效果。

张永明表示,如果立法院对监委被提名人不满意,在接到总统向立法院提出的名单后,迟迟不予处理,致无法在第六届监察委员任期开始前,及时行使新任监察委员职权,势必造成监察院无法运作。

他指出,从宪法法理角度分析,民意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在权限行使方面虽与人民的自由权行使相同,都有积极与消极面,但当机关权限设计是出于达成制度目的功能性考量时,若有机关不行使职权,就不能与人民主张消极的自由相比拟。

他进一步说,机关若不行使职权,就失去宪法赋予职权的实质意义,就此方面而言,不仅有逾越权限上限并导致违宪,也有怠于行使职权下限,反造成违宪等双重情形。

张永明说,立法院之所以行使同意权,是希望对无法直接取得民意基础的宪法机关,藉由立法院对机关组成人员的事前审查与同意,赋予被提名人与所属机关行使公权力所必要的民意授权基础,落实国民主权的宪法规定。

因此立法院的同意权具有完备其他宪法机关职权行使要件的“服务性”作用,基于机关功能发挥为宪法价值所在等重要理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时的“形成空间”,应受到限缩,立法院有进行审查义务,且在进行审查时,为顾及受服务机关正常运作,立法院必须在适当时间内完成审查,并交付表决。

他认为,人事同意权并非民意机关固有权限,而是某些宪法机关无法直接民选下的变通方法,因此立法院没有决定不审查,以及决定审查但故意拖延搁置权力。

张永明表示,如果立法院在这种应行使、可行使却不行使职权,导致其他宪法机关无法运作,功能无法发挥,就违反了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也有抵触自由民主宪法秩序之虞。

他强调,立法院即使对目前被提名人有意见,但应尽速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进行审查与表决,在被提名人全部或部分未获同意时,将结果咨复总统,让总统另提他人咨请立法院再次行使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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