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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發電子郵件 每封將賠償五百至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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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十九日電)濫發垃圾電子郵件,今後將重罰。有鑑於電子郵件的濫發已嚴重影響大眾網路使用的權益,台灣行政院今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明訂濫發郵件侵害收信人權益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總額以每人每封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計算,最高以二千萬為上限。

如果發信人因濫發郵件所得利益超過二千萬時,不在此限。收信人即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為了規範電子商業郵件的發送,草案規定,發送電子商業郵件,必須提供收信人選擇不再接收同類郵件的機制,而郵件主旨欄也必須加註「商業」、「廣告」、「ADV」等標示。發信者必須提供正確的信首資訊,即附加於電子郵件的來源、路徑、目的地、發信日期等辨識發信人的資訊,並提供發信人姓名、公司名稱、營業所或住居所之地址。

草案也明文禁止發信人有下列行為,如明知收信人已拒絕接收商業電子郵件、明知電子郵件主旨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明知郵件轉寄前的信首資訊為不實,但卻仍然發送郵件者,都須負賠償責任。

發信人若因為濫發垃圾電子郵件而導致收信人權益受損,收信人可提起集體訴訟,向發信人求償。

草案規定,本條例的主管機關為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委員會為成立前,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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