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光幫助農民維權而被警方拘禁及獄中近況

俞梅蓀

標籤:

【大紀元1月25日訊】本文介紹李柏光到福建省福安市,為幫助失地農民維權而被警方圍捕的經過、背景、成因、在看守所的近況,以及各方面對他的關心和所作的努力。2005年1月 16日本文完稿之際,李柏光被警方拘禁已34天。根據刑事訴訟法,警方要在37天內,即為1月20日以後,逮捕或釋放李柏光。

福安之行的成因

2004年10月,福建省寧德市所屬的福安市(縣級市)農村的4個鄉鎮的9個村數千名失地農民的維權代表,請求李柏光幫助其維權,並匯了6000元作為請律師的差旅費用。

11月9日,受李柏光之托的劉培福、黃丹兩位律師用此款去福安農村的幾個鄉村,實地瞭解失地農民被侵權的具體情況。當時,蘇陽村的農民得知有律師要來,數百名農民在村頭翹首以待。這兩位律師見聚集了這麽多人且群情激憤,擔心被當地政府誤以為聚眾鬧事匆匆離開了福安。

律師回到北京後,農民代表三番五次來電話請律師再去,並要與律師簽約代理其維權。11月中旬,這兩位律師又來到福安,並與半嶼村農民以及周寧縣的個體老闆許陳合分別簽約代理維權,並分別收取1000元和2000元,作為繼續辦案的旅差費用。當時,律師告訴農民,李柏光已經在某雜志社從事法治報道工作,不再代理辦案了。

12月初,臨近的蘇堤村等村的農民打來電話,要求這兩位律師再去與他們簽約代理維權,並匯了1萬元差旅費用。李柏光請這兩位律師再去福安,並請了中紀委離休老同志喬老作為顧問,一同前往。當時,李柏光在雜志社非常繁忙,剛從沈陽農村采訪回來,接著又得去江西農村采訪,實在無暇去福安。

隨後,農民維權代表葉銳武反復打來電話,殷切期望李柏光務必一同前往。李柏光實在推辭不下,就從江西轉道去福安。

12月10至13日,兩個福安警察在北京,每天藉故到李柏光的住地,向合住在此的李柏光的幾位朋友打探李柏光是否在家,當時李柏光正在江西采訪。

警方圍捕經過

12月14日上午,劉培福、黃丹兩位律師和喬老從北京飛抵福州,由農民代表林某接應。李柏光和高衛(北京某報社)從江西繞道溫州來福安,由葉銳武接應。午飯時他們匯合後,來到福安的灣塢鄉半嶼村,察看被大唐火電廠佔用而未給農民任何補償的200畝山地和2000畝海灘。然後出發去蘇堤村。

下午3點50分,李柏光一行乘坐的兩輛車剛駛出半嶼村就被3輛警車攔下。10個福安警察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以車輛涉嫌交通肇事為由,把兩名司機強拉下車帶走了,由兩個警察把兩車直接開到福安市賽歧公安分局裏。在警方攔車時,喬老堅持要求警察出示證件,警察竟對76歲的老革命喬老推推搡搡,蠻橫之極。喬老怒吼道:“我在遼沈戰役沒有犧牲,難道今天要死在你們這裏嗎?”喬老立即向福建省紀委信訪辦求救,福建省寧德市紀委派人把喬老從公安局接走。其他人則都被關進了公安局。

經過連夜審訊,黃丹、高衛兩人於次日釋放。劉培福被連續審訊48個小時後釋放。李柏光和葉銳武則被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有人懷疑,李柏光的行蹤是警方監聽電話而發現的;也有人懷疑,農民維權帶頭人裏面有警方的眼線,甚至極力把李柏光拉來福安自投羅網而入警方陷阱。

12月16日起,福安農民不斷打電話給已經回到北京的劉培福律師說:“警察對我們說,北京來的都是假律師、假博士。李柏光騙你們農民的錢,是詐騙犯,檢察院馬上要介入,李柏光肯定要被判刑了。警察還誘逼我們作偽證而指控李柏光騙錢”。農民們對警察說:“李柏光博士是我們從北京請來幫助我們維權的,難道我們自己會到北京去請一個騙子來騙我們嗎?”農民拒絕作偽證。連日來,這樣的電話不斷打來北京,他們反映的情況幾乎同樣都是:“警察要我們這麽說……”。“警察告訴我們李柏光是騙子……”。“警察如何找我們長時間談話……”等等。

12月21日晚上9時許,10來個警察突然闖進李柏光在北京的住處,其中一個是北京的管片民警,兩個是福建省公安廳的,其餘均是福安市公安局的。他們向合住在此的李柏光的幾個朋友晃了一下搜查證,但卻拒絕留下搜查證。搜查證上只寫著3個警察,卻有10來個警察翻箱倒櫃撬鎖,大肆搜查,拍照錄像,連廚房廁所都不放過。他們攜帶著專用的大箱子和兩個大包(可能裝著偵查器材)。由於屋裏都是公開倡導法治的文字和紙,實在無任何秘密和違禁品可言,大箱子和兩個大包裏的器材也沒被打開使用。他們一直折騰到次日零點多,不僅抄走了4大袋子有關農民土地被徵用而不給補償的證據和訴訟材料,有關要求罷免市長的材料等,還拆走了兩臺電腦裏的硬盤並帶走了一些軟盤。經李柏光的朋友再三追問,警察也沒有說明李柏光究竟涉嫌什麽罪名而被羈押,只是說李柏光在福安的日子過得很好。(附圖1:福安市公安局扣壓物品、文件清單)

12月22日,李柏光所在北京某雜志社的副總編等兩人趕赴福建交涉。他們在寧德、福安兩級市委宣傳部及公安部門均被告知:“李柏光的情況我們已經瞭解,他現在涉嫌詐騙,已被刑事拘留。”主辦李柏光詐騙一案的福安市公安局政治保衛科季科長說:“此案目前在偵查階段,我們會謹慎處理。”其政保科的主管領導── 福安市公安局馬政委拒絕會見北京來人。

12月26日,李柏光在湖南省嘉禾縣石橋鄉農村老家的家人,終于接到福安市公安局《拘留通知書》安公刑拘字(2004)659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我局已於2004年12月16日16時將涉嫌詐騙罪的李柏光刑事拘留,現羈押在福安市看守所。”他的哥哥不敢告訴年近80的母親。(附件1,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12月28日,李柏光的哥哥和律師一行4人啟程飛往福建,辦理李柏光案有關事宜並送去冬衣。

警方蓄謀已久

2004年初,中國社科院所屬的《現代文明畫報》改版後,敢為天下先,致力於策劃以憲治國的專題系列報道。為介紹這一憲政先例,更為促進福安失地農民維權在罷免活動後繼續落實,李柏光以劉柏江的筆名在該刊7月號發表《公民,能罷免市長嗎?——新中國第一起公民訴求罷免市長案紀實》,又一次驚動福建朝野。

當時,福安市公安局馬政委(農民要求罷免的福安市長藍如春的夫人)揚言:“別看領頭要求罷免市長的農民代表們幹得歡,我們要秋後算賬,治他們死罪,看他們還敢對市長興師問罪!”該市公安局已把近百名維權公民內定為“動亂分子”,準備伺機一網打盡。(見,現代文明畫報,2004年7月號)

10月初,李柏光告訴我,由於趙巖9月16日突然在上海被捕,福安市官場的那些被罷免搞得灰頭土臉的官員們一片歡呼,警方加大了對操辦維權與罷免的農民帶頭人的打擊力度,情況急轉直下。福安市公安局馬政委領導下的政保科領導紀某惡狠狠地對農民帶頭人葉銳武說:“你別看趙巖、李柏光現在還在跳,那是因為他們的死期還沒有到,等他們的死期一到,我們就把他們抓起來,放進豬籠子裏,扔到我們福建的大海裏喂鯊魚!”

10月8日,曾經操辦萬名農民自願簽名聯署,要求罷免寧德市委書記陳少勇、福安市委書記林緒榮、寧德市長助理(副市長級)藍如春的農民帶頭人葉銳武,在電話中告訴李柏光,自從2004年3月要求罷免以來,福安市公安局政保科領導三天兩頭找他談話,威脅他,不準他再到北京去找趙巖和李柏光請求法律援助,否則就把葉銳武抓起來,並揚言如果李柏光膽敢再來福安,就把柏光抓起來!

李柏光認為:“福安市公安局的紀某,既然放出這樣的狠話,我沒有理由不上門拜訪。請他告知,我究竟違反哪條法律而應該被他抓起來,扔到大海喂鯊魚。”(李柏光,《福安市公安局:把趙巖、李柏光扔到大海喂鯊魚》,博訊網2004年10月18日)

幫助農民維權與罷免初見成效

福安市穆陽鎮的蘇堤村,賽歧鎮的清江村、江兜村、蘇洋村,溪尾鎮的林江村、填灣村,灣塢鄉的下廣村、半嶼村、板中村等地萬餘農民因耕地被征,各項補償和安置費用長期被有關部門挪用克扣,沒有落實。多年上訪、起訴,求告無門。

2002年,該市失地農民代表在北京上訪時找到時任《中國改革》(農村版)新聞部主任趙巖。近年趙巖和李柏光多次深入福安農村調查並送法上門,使農民知法、用法。他倆要求農民自己起來依法維權,並幫助農民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溝通、交涉,要求發還征地補償款,妥善解決農民的訴求。

2003至2004年,在失地農民“跪著”維權不成反遭迫害的萬般無奈之中,趙巖和李柏光又幫助農民學習《憲法》和《中共十六大報告》,指導農民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所賦予農民(納稅人、選民)的公民權力,轉而“站起來”行使憲法規定的天賦人權。他倆連續兩年幫助農民分別兩次啟動萬民自願簽名聯署,要求罷免欺壓農民的市長藍如春等人的憲政活動,一時間震動福建朝野,迫使藍如春辭去福安(縣級市)市長。豈料,藍如春明降暗升又被任命為寧德市(地級市)市長助理。其實,他早已被內定為有實權的寧德市副市長,因罷免而未果。

2004年初以來,福安市官方一方面嚴厲打壓農民帶頭人,另一方面開始或多或少的撥出一些款,解決一點農民的實際問題,已示懷柔。這使絕望中的農民重新恢復依法解決問題的信心,緩和了已經激化的社會矛盾。

7月,《現代文明畫報》發表了李柏光《公民,能罷免市長嗎?》一文,福安市官方對失地農民繼續懷柔。9月,趙巖被捕,情況急轉直下。(附件2:福安九個村萬餘農民的維權訴求)

“三農”問題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4年12月28至29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指出,加強“三農”的決心不能動搖,扶持“三農”的力度不能減弱,強化“三農”的工作不能鬆懈。

會議強調,對農業和農村工作,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進一步加大對農村投入力度,加大對“三農”工作領導力度,穩定、完善和強化對農業的扶持政策。農業是安天下、穩民心的戰略產業,必須始終抓緊抓好。要加大農業稅免征減征力度,加大對農民的補貼力度。會議要求,必須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

據說獄中近況尚可

李柏光的哥哥和律師4人,12月29日上午在福安市公安局見到有關領導和辦案人員。警方表示,會慎重處理此案。李柏光的哥哥要求,不論李柏光是否有罪,都希望讓其早日取保候審。警方收下了由律師撰寫的“取保候審申請書”,並答應向上級反映。李柏光的哥哥說,警方很客氣,談得比較融洽。下午4時45分,警察陪著李柏光的哥哥一行,來到兩公里以外的看守所,警察在路上還買了一包食品送給李柏光,律師進去與李柏光談了40分鐘。據說李柏光的氣色還可以。看守所所長很熱情,說是這裏從來沒有住過法學博士,大家覺得很新鮮,對李柏光都很照顧,讓他隔天洗一回澡。所長還要大家向李柏光學法律。

我向李柏光的哥哥轉達了朋友們對李柏光的關心和個別人索要其電話號碼。他要我向大家表示感謝。他認為,目前此案比較敏感,要保持低調,故謝絕與外界的任何聯系。

12月31日深夜,我慕名已久的一位大律師向我表示,要為李柏光案作無償代理辯護。他有為弱勢群體“維權律師”的盛譽,曾是司法部表彰的全國十大律師。近來,他又為弱勢群體維權的驚世駭俗之舉而成為熱點人物。得道多助,李柏光將得到最好的法律服務。

2005年1月10日,北京的一些朋友為李柏光捐了約3000元,作為律師的辦案費用。

官方警方手中的燙山芋

2005年1月9和13日,作為李柏光此行顧問的原中紀委離休幹部喬老和我談了兩次。他說:“離京之前,我通知了下級單位──福建和寧德紀委。我們被福安警方抓起來後,我即通知寧德紀委,他們把我接到賓館裏住下,還派人陪著我,名為照顧實為看住我。我反復質問福安市委書記、市紀委和公安局的頭頭們,為什麽要抓李柏光。他們全都答不出來。兩天以後,我被告知,李柏光涉嫌詐騙,但卻又沒有什麽依據。我向所有見到的福安的官員們嚴正聲明:1,警方抓人,不出示任何證件,沒有任何手續和理由,是違法的;2,警方先定罪名,然後到處收集證據,是隨意整人,這還有什麽法治可言。”

喬老說:“警方查驗我的證件,上面明明寫著我在1947年參加革命,我的身份沒有假。說我是被李柏光騙來的,說李柏光騙農民,這都無法成立。”在此之前,筆者聽說,福安警方到處散佈,喬老說自己上當受騙而被李柏光騙來福安的。

福安的官員對喬老說,李柏光關於罷免的文章嚴重失實,挑動農民鬧事。喬老認為,實際上福安的官方是遷怒于李柏光為農民維權和罷免提供法律服務,警方是用所謂經濟犯罪的名義來治其政治之罪,且由福安市公安局政治保衛科來辦此所謂經濟犯罪案,十分牽強附會。盡管喬老並不看好農民搞罷免,但他認為,搞罷免本身就更難以治罪了。即使是經濟犯罪,也很難構成而定罪判刑,弄不好只能被勞教。1月10日據悉,近來辦案人員對李柏光涉嫌詐騙案的偵查似無進展,正在等待上級的態度。

喬老認為,警方不會輕易放過李柏光,但要治其詐騙罪卻很難。這位曾經在遼沈戰役出生入死的革命老戰士勸我不要著急。他說,其實官方比我們更著急。他一直在為營救李柏光而積極奔走呼籲。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在30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檢察院在7日以內作出決定。兩者共為37天,即為1月20日以後,李柏光將被逮捕或被釋放。(附件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1月15日,本文完稿之際,我的一位體制內高層秘書朋友,他一直關注趙巖、李柏光案並答應全力幫助我,為他倆的冤情而向最高權力機關呼籲。加上那位大律師開始研究我所提供李柏光的案情材料。如果福安的官方和警方一意孤行,繼續把李柏光置於死地,則新一輪的權與法的較量與博弈,將在體制內外全面展開。對此,我充滿著必勝的信念。

警察不能為官員當炮灰(選一標題)

警方違反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法

福安市公安局在拘禁李柏光的第13天才通知其家屬。警方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多年來,福安農民因維權上訪而被打被抓被拘留,被勞改勞教,如今又要農民作偽證,枉法加害於幫助農民維權的李柏光。警方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而福安警方卻反其法律而執行,危害社會秩序,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警察法第三條:“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嚴格執法。”福安警方多年來大規模地打壓農民維權活動。

可見,警察的法定職責十分有限,主要是打擊刑事犯罪。警察不是萬能的,不能為那些身居要職的官員試圖撲滅沸騰的民怨而充當打手。曾有警察頭頭向我抱怨道,政府官員要我們幹什麽,我們不能不去幹。我說,明明是有關部門的無能官員侵害了農民的利益,造成農民依法維權上訪,要你們去打壓、抓人,則與農民武力沖突,兩敗俱傷,結下冤仇,你們怎能違反警察職責而為貪官汙吏保駕護航,充當擋箭牌和炮灰,其實你們也是受害者。警察恰恰應該對民怨極大的那些被上訪部門的官員們,努力偵查其是否有經濟犯罪行為。

滿目風雨壯歌行

2004年初以來,趙巖、李柏光和我在胡溫新政“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以憲治國,依法行政,提高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的感召下,為福建、河北6地區的6萬餘失地農民在依法維權不成反而更被侵權的情況下,提出罷免早已不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地方長官而提供法律援助。試圖為胡溫新政探索一條和平、理性、非暴力、法治化解決老大難的官民沖突的以憲治國新出路。雖然這些嘗試都已夭折,但其示範效應卻十分廣泛而深遠。

在一年的風風雨雨中,趙巖、李柏光和我,躊躇滿志,無私無畏,上下求索,哪怕只能成其萬一,算是紅紅火火地幹了一把憲政事業。豈料趙巖、李柏光卻相繼身陷囹圄。如今,我孑然一身,無以相助,只能送上此文,以釋人們的牽掛。

近來,不少朋友為我擔心,生怕我也進去。其實,我在3個月之前早已因此事而進去卻又出來了。但願他倆在新的一年裏早日出獄,浴火重生,繼續為以憲治國作出新的貢獻。

茍利國家生死矣,豈因禍富避趨之。
一身傷痕真情在,滿目風雨壯歌行。

俞梅蓀於2005年1月16日淩晨

注:本文初稿于2005年元旦完成,發《北京之春》20050115。之後,根據新的內容又作了大量補充,於2005年1月16日完成此再稿。

李柏光小傳

  1968年10月1日生於湖南省嘉禾縣,湖南湘潭大學哲學系畢業,北京大學政治學碩士、憲法學博士,1997年畢業後曾任海南大學法學院教師。 1999年起自辦北京啟民研究中心為主任,2004年自辦北京正義劍法律服務中心為主任。2004年11月起,在北京某雜志從事憲政民主專題報道。近年來,他專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譯有《論民主》、《權力與自由》等近10本書,著有《中國公民常識讀本》等。

附件:1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附件:2

福安九村萬民的維權訴求

灣塢鄉半嶼村,2003年因修建大唐火電廠,被徵用山地200多畝、海灘2000余畝,村民至今未得到分文補償。全村3000餘人,其中1000人被侵權。

穆陽鎮蘇堤村在26年前為了修建穆陽溪水電站而被占耕地280畝,使蘇堤村每年損失至少60萬元,侵害了全村3000農民的利益。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穆陽溪水電站應該賠償蘇堤村數千萬元(含利息和股份)。但是,蘇堤村的失地農民告狀26年而沒有結果,不少農民因此而被關押、勞改勞教。因提出要求罷免以後,農民才得到了150萬元的補助。但是,農民提出的穆陽溪水電站股份問題至今得不到解決。

為修建福寧高速公路福安連線而徵用賽歧鎮青江村農田63畝。1999年福安市高速公路工程指揮部撥給土地補償款50多萬元,而農民實際只得到20萬餘元。全村3000餘人,其中1700人被侵權。4年多來,農民多方上訪,無法解決。

為修建高速公路而徵用賽歧鎮蘇洋村500多畝土地,每畝只補青苗補償費4000元。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的補償標準過低,每畝每年可收入3000元的葡萄園地,卻只按每畝4000元一次性補償,2000人被侵權。賽歧鎮江兜村被徵用280畝,同樣如此,1000餘人被侵權。

為修建高速公路而徵用福安市溪尾鎮林江村農田200多畝,按有關規定,應給林江村補償費1000多萬元,農民們只得到113萬元,還有近1000萬元被截留、侵佔和挪用。千餘農民被侵權。

灣塢鄉下廣村村長陳瑞春挪用、貪汙土地補償款42萬多元。賽歧鎮江兜村前兩任村長林壇仔、林勝奇侵吞江兜村高速公路征地補償款25萬多元。農民歷時多年向寧德、福安兩級政府投訴舉報、上訪至今杳無音信。

為建903電臺而徵用板中鄉板中村162畝耕地,每畝補了3500元。農民認為,電臺應建在地勢較高的地方,而政府卻偏偏將電臺建在地勢較低的板中村的耕地上,不合常理,且補償過低。

另外,還有十幾個村也存在著土地徵用補償費標準過低,且發放沒有到位的問題。(俞梅蓀根據律師介紹的材料整理)

附件3: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附圖

1,李柏光被抄家,福安市公安局扣壓物品、文件清單

2,李柏光辦的正義劍法律服務中心的營業執照

3,李柏光的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1997年7月發)

4,李柏光的博士學位證書(1997年7月發)

5,2004年10月李柏光(左一)與他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家屬、南加鎮堡上村苗族村民潘邦蓮、陳二秀在堡上村

6,2004年7月李柏光(右一)和趙巖在貴州省劍河縣南加鎮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時合影

7,2004年7月李柏光在貴州省劍河縣南加鎮堡上村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時在苗家吊腳樓留影

8,2004年9月李柏光與貴州省劍河縣因修建三板溪水電站遭遇移民問題得不到解決而到北京尋求法律援助的移民代表在一起

(完)

--原載《議報》第182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相關新聞
福建福安警方抓捕北京學者李柏光
李柏光現被關押在福建省福安市公安局
維權人士李柏光被福建警方拘捕
法律學者李柏光福建被拘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