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出差上夜班 也算過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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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近年來屢傳勞工疑似過勞引起疾病,卻無法獲過勞認定的爭議案件,勞委會決定修訂「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放寬認定標準,不再以工時為主要認定標準,也新納入高血壓腦病變、主動脈剝離等兩項疾病,並自即日起實施新認定基準。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長林進基表示,有些勞工從事業務工作,未必能保有正常上下班出勤紀錄,新修訂的過勞認定基準就將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時數認定為加班時數,往後只要有工作事實且提出合理證明,證實其為勞工工作所耗用的時間,皆可考量列為工作過重導致過勞。

林進基進一步表示,過勞引起的主要疾病在醫學上統稱「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此類疾病分為急性腦血管疾病與急性心臟疾病等二大類,急性腦血管疾病增列「高血壓腦病變」,心臟類疾病也增列「主動脈剝離」疾病為急性循環系統疾病。

先前過勞認定基準以工時為主要認定基準,頻頻引發勞工團體議論,希望政府體察勞工工作型態變遷,歷經半年時間,勞委會以放寬認定基準來回應民情,勞委會說,除了工時,新認定基準增列「工作時間以外考量的工作型態」,也就是考量不規律工作、工作時間長、經常性出差、輪班、夜班、溫度、長期疲勞蓄積、噪音或時差等工作型態。

勞委會說,過去的過勞規定為死亡前二十四小時仍不斷工作或死亡前一星期每天工作超過十六小時以上者;發病當日往前推算一個月,其加班時間超過一百小時或發病往前推二至六個月,每月加班累計超過八十小時,而且工作時間認定須經過刷卡、登記、報備或主管認定,不過,流動攤販、臨時工、靠行計程車司機等無一定雇主勞工難有上下班刷卡紀錄,自然難獲認定。

勞委會表示,勞工罹患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致病原因屬於多重因子,也是慢性、逐漸累加所生,再加上動脈硬化疾病與生活作息、飲食有關,隨著年齡增加,也可能增高發生率,為期能早期診斷早期治療,該會有必要強化勞工過勞相關診斷依據。

勞工團體指出,勞工是否獲過勞認定的補償或給付費用差異甚大,獲過勞認定者可獲雇主補償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也能向勞保局請領勞保職災給付,若以一名勞工月薪五萬元、每月醫療費用一萬元、醫療期間兩年計算,獲過勞認定者除了領得補償工資一百二十萬元,醫療費用二十四萬元,在治療兩年後,若勞工成殘,獲勞保殘廢等級認定,以最高等級一千八百天,每日工資兩千元為計,勞保殘廢給付為三百六十萬元。

勞工團體說,明明因工作過勞卻未獲過勞認定者,雇主不僅未補償,還可能要求成殘勞工離職,勞工也只能申請勞保普通給付,因此,勞委會放寬認定基準後,將造福為工作賣命的廣大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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