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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更改判決服刑日 多服61天申國賠獲准

2005-11-02 13:28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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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花蓮一名賴姓男子因強盜案被判三年六個月確定,卻因為判決違背法令,由最高法院撤銷判決,並改判三年四個月。

執行入監服刑的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卻沒有依改判書更改服刑日期,導致賴姓男子多服了六十一天刑期,經提出國家賠償後,花蓮地院依法判決地檢署要賠給原告十一萬一千多元。

這名曾經遭通緝的男子,被判決三年六個月確定後,在九十二年被最高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因此撤銷判決並改判三年四個月,但負責執行的檢察官在收到改判決書後,應注意更換執行指揮書並能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原告多受拘禁六十一天不能工作,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無法工作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經法院審理後,認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原告要求十一萬一千兩百四十元的精神賠償沒有過當,因此准許,要求花蓮地檢署必須給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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