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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更改判决服刑日 多服61天申国赔获准

2005-11-02 13:2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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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日报导】(据中广新闻报导)花莲一名赖姓男子因强盗案被判三年六个月确定,却因为判决违背法令,由最高法院撤销判决,并改判三年四个月。

执行入监服刑的花莲地检署检察官,却没有依改判书更改服刑日期,导致赖姓男子多服了六十一天刑期,经提出国家赔偿后,花莲地院依法判决地检署要赔给原告十一万一千多元。

这名曾经遭通缉的男子,被判决三年六个月确定后,在九十二年被最高法院以判决违背法令,因此撤销判决并改判三年四个月,但负责执行的检察官在收到改判决书后,应注意更换执行指挥书并能注意而未注意,导致原告多受拘禁六十一天不能工作,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无法工作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原告要求十一万一千两百四十元的精神赔偿没有过当,因此准许,要求花莲地检署必须给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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