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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家以上個體加油站業者聯合購油 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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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內個體加油站業者申請聯合購油案件之處理原則」,適用對象為未屬連鎖加盟體系的個體站,市占率在5%以上,且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即擁有125家以上站數個體加油站業者聯合購油,須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購油例外許可。

根據統計,目前全國擁有2500家加油站,公平會表示,面對加油站市場連鎖加盟體系快速成長,供油業者直營站或連鎖加油站可憑藉購油優惠、廣告促銷等優勢從事競爭,反之,個體加油站業者(即未加入連鎖體系業者)則因通路連鎖加盟化現象及與供油業者地位不對等,而顯現經營困難之虞。

公平會為確保個體加油站購油議價能力,可與連鎖加盟站業者在終端零售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的規範,訂定處理原則。

不過,公平會指出,參與聯合採購的業者仍可以個別身分與供油業者進行議價,不受其聯合採購拘束,如業者涉及其他聯合行為如零售價格協議、區域劃分等型態,本質上有妨礙市場競爭者,則以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論處。

至於未符合條件的個體加油站業者如聯合購油,可事先函知公平會,以審查是否涉有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2項為足以影響特定區域市場功能的聯合行為禁制規定,未事先函知者,將依個案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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