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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企併法修正草案出爐 勞工將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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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七日電)年關將近,許多被併購的企業員工都很擔心工作權能否受到保障。台灣經濟部於今年 5月委託寰瀛法律事務所進行企業併購法第二次修正草案研擬,其中特別針對現行條文第 16 條提出修正,建議「存續公司必須概括承受消滅公司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明文保障勞工工作權。

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賴中強表示,現行的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規定「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意即在現行法中,如果 A公司被 B 公司併購,A 公司的員工可與 B 公司的負責人協調留任或去職,但B公司通常擁有較大的決定權。

目前草擬的修正法案,針對第 16 條提出兩案並陳。甲案基本原則同現行條文,即勞資雙方都有自主權,但規範企業如果只是單純股份轉換及收購而產生併購行為,以上述例子來說,B 公司不得資遣任何一位 A 公司員工。

乙案則以保障勞工工作權為基礎,明文規定只要 A公司被併購前與勞工所簽定的勞動契約,B 公司必須全盤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 A 公司員工。

賴中強說,儘管是採取兩案並陳的方式,但由於甲案中明顯限縮企業併購的定義,多少也保障許多因單純換股而被併購的企業員工工作權。

經濟部商業司第五科科長吳慶榮說,經濟部統計資料顯示,近三年企業併購案件共有 288 件,以去年為例,資本額在新台幣 5 億元以下的中小型企業併購數目為 143 件,占全部併購案 218 件的 65%;近三年併購金額更高達 1518.9 億元,修改企業併購法能增加企業競爭力。

「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是由經濟部委託寰瀛法律事務所進行研究,律師劉志鵬任計畫主持人,賴中強則負責發表草案內重要條文的修正內容。如將來企業併購法順利修正通過,對勞工而言將有更深一層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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