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向陽:「陽光法案」(三)

——關於遏制腐敗的憲政學思考(三)

許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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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9日訊】四、「陽光法案」的建立是一場深刻的革命

強制公職人員申報和公示私人財產的「陽光法案」,以及金融實名制等與之配套的制度在一個社會中的有效推行,對它的政治文化必將構成一場深刻的革命。「陽光法案」要在一個社會中真正十分有效地起到揭露有權者的非法私產的作用,往往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技術改善和制度調適的過程,但是,僅僅只是「陽光法案」在一個國家的立法機構中正式通過,宣佈在社會中開始實施,也就是說,這個社會中從國家元首開始的所有最重要的和比較重要的當權者,都被強制公開自己個人和家庭的財產(且不說其資訊是否真實),任這個社會中的所有人對它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自由的議論、評說、揭發和舉報。僅僅這件事中所包含的象徵意義,就足以構成對任何一種前憲政的政治文化的強烈震撼和巨大衝擊。

一個身處前憲政的政治權力中的當權者,對此的第一感覺,還並非是害怕自己的非法私產遭揭露和受處罰,而是感到自己的「尊嚴」受到了傷害。作為一個擔當統治職能的當權者,他感到自己開始受到一種實實在在的物質強制力量的統治,切身地感受到這種力量背後的七嘴八舌的人民的意志,感覺到自己支配財富的權力和隱私權受到了嚴重的限制和冒犯。因為,任何一種前憲政的政治權力追根溯源都是建立在暴力征服的基礎上的,這種征服過程,用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術語來說,叫「打江山」,一種政治權力一旦「打下江山」,就自然而然地擁有了對包括全體被征服者的人身權在內的全部財富的絕對支配權。所以,一種前憲政的政治權力總是習慣於不受任何約束地支配財產,並且,這種權力也總是和作為征服者的當權者的自然人格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的。

「陽光法案」的意義在於,它通過國家的法律將當權者個人的自然人格和由他所擔當的公共權力職位明確地區分開來,它明確地規定了一個人在擔任公共職位時,能夠獲取的個人利益的限度,並將跨越這個限度宣佈為一種罪行,從而確保公共權力在由個人擔當的過程中,不被個人竊為己有。當它將當權者的私人財產公佈于眾時,我們仿佛聽到有一個國家的立法意志在宣稱:沒有一個人是靠得住的,每一個擁有自然人格的個人,不管他擔任的公共職位是什麼,他們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都具有人性的弱點和犯罪的可能,因而,人民必須時時刻刻地將監督和統治他們的物質手段切實地掌握在自己手中。

可以說,自從人類文明誕生以來,人民就飽受腐敗權力的剝削之苦。那麼,如何才能減輕剝削性權力的重負呢?在一種憲政學的思路產生之前,人們習慣於將問題歸因於統治者的品德,認為解決問題的惟一辦法就是選擇更有德的統治者。因此,人們總是處在對現有統治者的道德的抱怨和譴責,以及對即將來臨的統治者的美德的期盼中。於是,那些希望取代現有統治者的人,就高聲宣稱自己就是這樣的人民期盼的美德的擁有者,然而,我們發現,當一個個原來看上去是如此的面目清新和富有理想的個人和集團,一旦佔據絕對統治權力之後,無不墮落成新的腐敗者和剝削者。憲政學的思路則告訴我們,人性都是一樣的,問題的關鍵不是統治者的更替,而是對統治權的約束,一種權力假如沒有限制,那麼,當權者不管是自由黨還是民主黨,或者叫「人權組織」,哪怕它真誠地自稱是「廉政黨」和「清教徒黨」,最後都無法避免腐敗墮落的命運;反之,一旦對統治權的制度性約束有效地建立起來,那麼,哪怕執政黨自稱是「君主黨」和「專政黨」,它也腐敗不起來。我們對人性和權力的本質洞察得越深,就越是能夠體會到這麼一個憲政學的真理:沒有一個個人和政黨的品德可能高貴到無須外部的強制性法律約束的地步;同樣,也沒有一個個人和政黨的品德能夠敗壞到,一旦它處於當權者位置,就不存在對統治權加以任何改善的可能性的地步,因為,這種改善作為一種物質性的制度建設,歸根到底取決於政治情形而並非完全為當權者的意願所左右。

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毫不含糊地說,作為一種旨在根除天然隱藏在統治權中的剝削性的永久性制度,「陽光法案」在推進政治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和意義,比100場只是更替了統治者的轟轟烈烈的革命偉大和深刻的多。我們看到,幾千年來,人們已經習慣於將統治權和對財產的任意支配和佔用權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升官發財」在我國的民間俗語中已經成為一種「固定搭配」。而在現實生活中,也可以發現,有那麼多新一代的青年才俊正在激烈地競爭著每一個擔當公共權力的崗位,因為,他們的祖祖輩輩,直至父母兄長的生存經驗都向他們昭示,走「升官發財」的道路,比「勞動發財」和「經營發財」的道路要快捷、容易,甚至安全得多。然而,我們可以想像一下,假如5年或者10年以後,「陽光法案」 真的得到有效的推行的話,那麼這一切都改變了,「升官」不再和「發財」聯繫在一起,願意「當官」的只是那些真正地對公共服務具有興趣的人,而「發財」的激情則被導向市場中的創新、經營和勞作,而不是一種剝削型的權力。無疑,這樣一個社會不僅僅會更加繁榮和富裕,而且人民在得到公共權力更好的服務的同時,所感受到的權力的負擔也會減輕。

但是,這麼一場將深刻地改變人們千百年來形成的行為習慣和政治文化傳統的意義深遠的革命真的會發生嗎?它會不會來臨、何時來臨究竟取決於哪些因素呢?

這時,我們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在第三部分中所提及的「領導階層」,考慮到目前中國還缺乏對「領導權」的硬性約束機制。「陽光法案」能否以最為快捷和順利的方式出臺,首先取決於這個階層是否擁有奧德賽式的智慧和勇氣。我們看到,奧德賽的德性並不表現在他認為自己擁有超凡的品德,因而是「特殊材料」組成的,所以能夠抵禦得了一切的誘惑。沒有人懷疑奧德賽想要抵制海妖誘惑,以免掉到海中淹死的意願是極度真誠和強烈的。但是,他的明智在於,他懂得這種真誠的意願是靠不住的,他洞察自己人性的弱點,知道自己男性的情欲一旦被激發起來,他的身體就不再會聽從理性意願的支配。因此,他命令水手將自己緊緊地捆綁在桅杆上,他寧願相信繩子這外部物質性強制力量的約束,而不願依憑自己非凡的意志的自律。而正是在奧德賽這麼做的過程中,他人格中真正非凡的魅力和感人的德性向我們展示出來,那就是對自身弱點毫無自欺的明察和自我約束、自我捆綁的嚴峻性。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奧德賽這麼做並非「無私奉獻」,也不是「自我壓抑」,他是為了自己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而對會導致毀滅的情欲進行理性的約束。整個「領導階層」所面臨的情形也正與此相似,只有通過「陽光法案」進行自我捆綁,這個階層才能將自己的階層利益和社會利益和諧地協調起來,獲得人民的認同,而這正是其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之所在。

還需特別提及的是上述這個階層中的領袖集團,因為,他們的意志直接左右著「陽光法案」的推進速度。此時此刻,我們真是十分感念地回想起鄧小平先生在改革開放初期所體現出來的魄力和勇氣:衝破「二個凡是」,廢除「人民公社」,認同私營經濟,引進外國資本……,現在想來,哪一件事不是引起了萬丈波瀾,充滿了無數的風險和不確定因素。但是,偉大領袖,目光如炬,洞察時代真正的需要,知難而上,創造了歷史。時至今日,形勢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假如說當時領袖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所起的主要作用是破除舊體制的束縛的話,那麼,目前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期待于新一代領袖的則是基於立憲理性的新規則和新制度的創建。雖然和破除舊制度相比,構建新規則的工作缺乏外觀上聲勢浩大的感性特徵,但是它在推進政治文明建設中的意義和價值,和前者相比則有過之而無不及。我們可以遙想一下200年之後的中國,我們根本無法確定那時的中國將會由哪些領袖和哪個政黨來執政,無法確定我國現有的基本政治制度到那時會演變成什麼樣子,那時的國名、國歌,甚至版圖是怎樣的。然而,有一點是我們現在就可以毫不猶豫地確定的,那就是雖然會有一系列的技術完善和修正,但「陽光法案」必將依舊巍然屹立在那時中國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之中。因為,「陽光法案」深深地植根於人性與權力的一種永恆的關係之中,只要人性與權力的本質不變,人們追求政治文明的意願不變,「陽光法案」一旦確立之後就無法廢除。

由此,我們也就看到了基於超驗的立憲理性的法制建設的永恆不朽的意義。(19) 而創建「陽光法案」的政治領袖,作為第一個具有憲政意義的偉大法案的確立者,必將作為真正的政治偉人(20) 而載入史冊。他越不是迫於外部的壓力,而是自己主動建立這一具有自我約束性質的法律,也就越是如此。同時,也應看到,創造新規則的工作,和拆除舊制度一樣,同樣需要有洞察時代核心要求的敏銳目光,和擔當風險、勇往直前的偉大氣概,因為沒有一項具有恆久價值的事業會是容易的。目前,我們的領袖集團所擁有的權力,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其他大國的領袖們都無法比擬的:只要是它的意志,立刻就可以毫無阻礙地成為法律,假如它反對,沒有一項法律會通過;它可以指導全國所有主要的媒體應該怎樣評價一項法律和政策,可以將有可能影響某項法律執行的反對意見加以封鎖;它可以根據某種需要對公職人員,甚至全體人民進行思想教育。我們知道,這些權力都是從現有的政治傳統中繼承下來的,然而,如此巨大的權力,就意味著同樣巨大的責任。假如掌握了如此之多的政治資源(21),卻不能根據時代的需要作出應有的政治創新,最後將無法向歷史和人民做出交待。

由於在推行「陽光法案」的過程中,整個「領導階層」的處境並非是超然的,因而,適度的輿論壓力是完全必要的,同時,「陽光法案」的順利推行也必須要社會各界的協同努力。它包括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提案和建議,法學家對切實可行的制度的設計,學者對法案的社會政治意義的闡釋和對國外的各種成功與失敗的經驗的廣泛介紹,公共知識份子對全社會關心該法案的呼籲,以及專欄作家、新聞記者和每個公民在從電視、報紙到網路的各個媒體上對此加以呼籲、評論和建議。這一切不僅僅只是為了向決策者施加壓力,更重要的是為了創造使「陽光法案」的實施成為可能的技術條件和社會環境。

在目前的社會中,存在著二種有害的思潮,阻撓著使「陽光法案」成為可能的社會共識的形成。一種是建築在弱勢偏見基礎上的極左思潮;一種是建築在強勢偏見基礎上的極右思潮。前者要求整個「領導階層」和公職人員必須「毫不利己,專門利人」和「無私奉獻」,不然的話,就加以高調的道德譴責、人格侮辱和攻擊漫駡,一旦給這種思潮掌握物質權力,勢必要對有權者和有錢者進行「殘酷鬥爭」和「無情打擊」。後者則表現為有權者將公共權力看作是自己私人的戰利品,他們的心態還停留在改革開放初期出現的局部自然狀態中,信奉強者通吃,不承認弱者的基本權利,抗拒理性的新規則的建立,拒絕無權者對其權力運作過程加以監督,將此看作「犯上作亂」。不難想像,假如這二種思潮佔據了社會主流,更準確地說是,弱勢偏見佔據了無權者階層的思想主流,強勢偏見佔據了有權者階層的思想主流,那麼,「陽光法案」就無法推行,即便由決策層強行推出,恐怕也會因社會動盪和權力階層抗拒等巨大阻力而「無疾而終」。

因此,我們看到,要使「陽光法案」的推行成為可能,或者就在「陽光法案」進行實施的過程中,必須同時伴隨一場對我們的政治文化傳統加以現代性變革的深刻的政治哲學理念的革命。上述的二種思潮之所以強大有力,是因為它們都植根於自己源遠流長的政治文化傳統之中。前者是植根於使計劃經濟制度的建立得以可能的那些價值觀和政治理念之中;後者則深深地植根於我國幾千年君主專制政治的文化傳統之中。變革這些政治文化傳統的方法就是,運用「立憲理性」對此加以反思和揚棄,在此基礎上形成新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倫理。所謂「理性」就是指一個人可以站在超越片面性的中立的立場上思考問題,一個人不必關心他人的實際利益,還可以通過競爭和他人爭奪利益,但是,你應承認他人是另一個「自我」,他也擁有追求他的利益的權利,並且,這種權利和你的權利是完全對等的。而所謂「立憲」 則是指,在上述的視域中,一切的政策和法律都成了不同的利益主體在對等地尊重他人權利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過程中通過協商簽訂的契約。

在基於立憲理性所產生的新的政治倫理中,我們不難發現:一個人假裝自己是「無私的」,或自欺地認為自己真的是「無私的」,從而高調譴責他人的「自私性」是違反政治倫理的(言說的倫理);同時,一個人將公共權力據為私有,不許他人監督也是違反政治倫理的(行為的倫理),它們都有害於一種和諧共處的社會秩序的生成。

許多論者因為看到目前中國社會中,有權者和無權者之間,有產者和無產者之間在利益上存在的尖銳衝突,因而,對「陽光法案」的推出和政治體制憲政化改革的前景充滿了悲觀的預感。這讓我們情不自禁地再次想起了偉大的思想者凱恩斯曾經說過的那段著名的告誡:一種膚淺的思想總是把問題歸結為既得利益,但問題真正的關鍵永遠只在於觀念,因為人們關於自己真正利益何在的信念,總是由觀念來塑造的。

基於立憲理性的一系列政治哲學理念的傳播,必將從根本上重塑中國社會各階層對自己真正利益何在的基本信念。每一個人、每一階層和利益集團,首先只須對自己坦率地說出自己想要追求的利益是什麼,再冷靜地分析一下和自己處在敵對利益立場上的他者的利益是什麼,假如通過妥協建立某種合作,我失去的是什麼,得到的是什麼,讓衝突和鬥爭發生我得到和失去的又是什麼?在這麼一種相互威脅、爭辯和協商的過程中,最後作為一種均衡的理性共識將會形成。作為一種教導人們如何和諧相處的政治學真理,立憲理性的力量在於,它不是勸導人們放棄自己的利益,而是幫助人們在一種和他者互動的複雜局面中去發現自己的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究竟何在。

因此,我們對包括「陽光法案」的實施在內的中國政治體制憲政化改革的前景存有充分的信心,這份信心不是建立在認為中國人民具有「無私的道德」和「聖潔的品格」上,而是建立在相信他們具有在複雜的社會互動局面中發現和實現自己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的「明智」上。(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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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美國基本制度200多年不變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就拿個別法案來說,比如《謝爾曼法》(即《反壟斷法》),因為規範和反映了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某種永恆的關係,1890年創建以來,100多年,巍然屹立,使謝爾曼的名字變得不朽。

20 在目前的憲政和法治的時代,評價政治家的「偉大觀」也必須轉型,看一個政治家是否偉大不是看他殺過多少人,鬥倒過多少政敵,或權力有多大,而是看他在建設基於立憲理性來規範社會秩序的基本制度中,作出了多大的貢獻。

21我們在第一部分中反思過的道德教育,作為傳統政治文化中的一種資源,假如所教育的內容不關涉作為內在信念的私德,而只關涉與職業道德和外部行為有關的公德。比如執政黨勸導自己的黨員接受具有自我約束性質的「陽光法案」。則它有可能轉變為一種和現代憲政政體相適應的政治資源。(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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