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向阳:“阳光法案”(三)

——关于遏制腐败的宪政学思考(三)

许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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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讯】四、“阳光法案”的建立是一场深刻的革命

强制公职人员申报和公示私人财产的“阳光法案”,以及金融实名制等与之配套的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有效推行,对它的政治文化必将构成一场深刻的革命。“阳光法案”要在一个社会中真正十分有效地起到揭露有权者的非法私产的作用,往往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技术改善和制度调适的过程,但是,仅仅只是“阳光法案”在一个国家的立法机构中正式通过,宣布在社会中开始实施,也就是说,这个社会中从国家元首开始的所有最重要的和比较重要的当权者,都被强制公开自己个人和家庭的财产(且不说其资讯是否真实),任这个社会中的所有人对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自由的议论、评说、揭发和举报。仅仅这件事中所包含的象征意义,就足以构成对任何一种前宪政的政治文化的强烈震撼和巨大冲击。

一个身处前宪政的政治权力中的当权者,对此的第一感觉,还并非是害怕自己的非法私产遭揭露和受处罚,而是感到自己的“尊严”受到了伤害。作为一个担当统治职能的当权者,他感到自己开始受到一种实实在在的物质强制力量的统治,切身地感受到这种力量背后的七嘴八舌的人民的意志,感觉到自己支配财富的权力和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和冒犯。因为,任何一种前宪政的政治权力追根溯源都是建立在暴力征服的基础上的,这种征服过程,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术语来说,叫“打江山”,一种政治权力一旦“打下江山”,就自然而然地拥有了对包括全体被征服者的人身权在内的全部财富的绝对支配权。所以,一种前宪政的政治权力总是习惯于不受任何约束地支配财产,并且,这种权力也总是和作为征服者的当权者的自然人格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

“阳光法案”的意义在于,它通过国家的法律将当权者个人的自然人格和由他所担当的公共权力职位明确地区分开来,它明确地规定了一个人在担任公共职位时,能够获取的个人利益的限度,并将跨越这个限度宣布为一种罪行,从而确保公共权力在由个人担当的过程中,不被个人窃为己有。当它将当权者的私人财产公布于众时,我们仿佛听到有一个国家的立法意志在宣称:没有一个人是靠得住的,每一个拥有自然人格的个人,不管他担任的公共职位是什么,他们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都具有人性的弱点和犯罪的可能,因而,人民必须时时刻刻地将监督和统治他们的物质手段切实地掌握在自己手中。

可以说,自从人类文明诞生以来,人民就饱受腐败权力的剥削之苦。那么,如何才能减轻剥削性权力的重负呢?在一种宪政学的思路产生之前,人们习惯于将问题归因于统治者的品德,认为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就是选择更有德的统治者。因此,人们总是处在对现有统治者的道德的抱怨和谴责,以及对即将来临的统治者的美德的期盼中。于是,那些希望取代现有统治者的人,就高声宣称自己就是这样的人民期盼的美德的拥有者,然而,我们发现,当一个个原来看上去是如此的面目清新和富有理想的个人和集团,一旦占据绝对统治权力之后,无不堕落成新的腐败者和剥削者。宪政学的思路则告诉我们,人性都是一样的,问题的关键不是统治者的更替,而是对统治权的约束,一种权力假如没有限制,那么,当权者不管是自由党还是民主党,或者叫“人权组织”,哪怕它真诚地自称是“廉政党”和“清教徒党”,最后都无法避免腐败堕落的命运;反之,一旦对统治权的制度性约束有效地建立起来,那么,哪怕执政党自称是“君主党”和“专政党”,它也腐败不起来。我们对人性和权力的本质洞察得越深,就越是能够体会到这么一个宪政学的真理:没有一个个人和政党的品德可能高贵到无须外部的强制性法律约束的地步;同样,也没有一个个人和政党的品德能够败坏到,一旦它处于当权者位置,就不存在对统治权加以任何改善的可能性的地步,因为,这种改善作为一种物质性的制度建设,归根到底取决于政治情形而并非完全为当权者的意愿所左右。

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毫不含糊地说,作为一种旨在根除天然隐藏在统治权中的剥削性的永久性制度,“阳光法案”在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比100场只是更替了统治者的轰轰烈烈的革命伟大和深刻的多。我们看到,几千年来,人们已经习惯于将统治权和对财产的任意支配和占用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升官发财”在我国的民间俗语中已经成为一种“固定搭配”。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可以发现,有那么多新一代的青年才俊正在激烈地竞争着每一个担当公共权力的岗位,因为,他们的祖祖辈辈,直至父母兄长的生存经验都向他们昭示,走“升官发财”的道路,比“劳动发财”和“经营发财”的道路要快捷、容易,甚至安全得多。然而,我们可以想像一下,假如5年或者10年以后,“阳光法案” 真的得到有效的推行的话,那么这一切都改变了,“升官”不再和“发财”联系在一起,愿意“当官”的只是那些真正地对公共服务具有兴趣的人,而“发财”的激情则被导向市场中的创新、经营和劳作,而不是一种剥削型的权力。无疑,这样一个社会不仅仅会更加繁荣和富裕,而且人民在得到公共权力更好的服务的同时,所感受到的权力的负担也会减轻。

但是,这么一场将深刻地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行为习惯和政治文化传统的意义深远的革命真的会发生吗?它会不会来临、何时来临究竟取决于哪些因素呢?

这时,我们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在第三部分中所提及的“领导阶层”,考虑到目前中国还缺乏对“领导权”的硬性约束机制。“阳光法案”能否以最为快捷和顺利的方式出台,首先取决于这个阶层是否拥有奥德赛式的智慧和勇气。我们看到,奥德赛的德性并不表现在他认为自己拥有超凡的品德,因而是“特殊材料”组成的,所以能够抵御得了一切的诱惑。没有人怀疑奥德赛想要抵制海妖诱惑,以免掉到海中淹死的意愿是极度真诚和强烈的。但是,他的明智在于,他懂得这种真诚的意愿是靠不住的,他洞察自己人性的弱点,知道自己男性的情欲一旦被激发起来,他的身体就不再会听从理性意愿的支配。因此,他命令水手将自己紧紧地捆绑在桅杆上,他宁愿相信绳子这外部物质性强制力量的约束,而不愿依凭自己非凡的意志的自律。而正是在奥德赛这么做的过程中,他人格中真正非凡的魅力和感人的德性向我们展示出来,那就是对自身弱点毫无自欺的明察和自我约束、自我捆绑的严峻性。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奥德赛这么做并非“无私奉献”,也不是“自我压抑”,他是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而对会导致毁灭的情欲进行理性的约束。整个“领导阶层”所面临的情形也正与此相似,只有通过“阳光法案”进行自我捆绑,这个阶层才能将自己的阶层利益和社会利益和谐地协调起来,获得人民的认同,而这正是其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之所在。

还需特别提及的是上述这个阶层中的领袖集团,因为,他们的意志直接左右着“阳光法案”的推进速度。此时此刻,我们真是十分感念地回想起邓小平先生在改革开放初期所体现出来的魄力和勇气:冲破“二个凡是”,废除“人民公社”,认同私营经济,引进外国资本……,现在想来,哪一件事不是引起了万丈波澜,充满了无数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但是,伟大领袖,目光如炬,洞察时代真正的需要,知难而上,创造了历史。时至今日,形势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假如说当时领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主要作用是破除旧体制的束缚的话,那么,目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期待于新一代领袖的则是基于立宪理性的新规则和新制度的创建。虽然和破除旧制度相比,构建新规则的工作缺乏外观上声势浩大的感性特征,但是它在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意义和价值,和前者相比则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可以遥想一下200年之后的中国,我们根本无法确定那时的中国将会由哪些领袖和哪个政党来执政,无法确定我国现有的基本政治制度到那时会演变成什么样子,那时的国名、国歌,甚至版图是怎样的。然而,有一点是我们现在就可以毫不犹豫地确定的,那就是虽然会有一系列的技术完善和修正,但“阳光法案”必将依旧巍然屹立在那时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之中。因为,“阳光法案”深深地植根于人性与权力的一种永恒的关系之中,只要人性与权力的本质不变,人们追求政治文明的意愿不变,“阳光法案”一旦确立之后就无法废除。

由此,我们也就看到了基于超验的立宪理性的法制建设的永恒不朽的意义。(19) 而创建“阳光法案”的政治领袖,作为第一个具有宪政意义的伟大法案的确立者,必将作为真正的政治伟人(20) 而载入史册。他越不是迫于外部的压力,而是自己主动建立这一具有自我约束性质的法律,也就越是如此。同时,也应看到,创造新规则的工作,和拆除旧制度一样,同样需要有洞察时代核心要求的敏锐目光,和担当风险、勇往直前的伟大气概,因为没有一项具有恒久价值的事业会是容易的。目前,我们的领袖集团所拥有的权力,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其他大国的领袖们都无法比拟的:只要是它的意志,立刻就可以毫无阻碍地成为法律,假如它反对,没有一项法律会通过;它可以指导全国所有主要的媒体应该怎样评价一项法律和政策,可以将有可能影响某项法律执行的反对意见加以封锁;它可以根据某种需要对公职人员,甚至全体人民进行思想教育。我们知道,这些权力都是从现有的政治传统中继承下来的,然而,如此巨大的权力,就意味着同样巨大的责任。假如掌握了如此之多的政治资源(21),却不能根据时代的需要作出应有的政治创新,最后将无法向历史和人民做出交待。

由于在推行“阳光法案”的过程中,整个“领导阶层”的处境并非是超然的,因而,适度的舆论压力是完全必要的,同时,“阳光法案”的顺利推行也必须要社会各界的协同努力。它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法学家对切实可行的制度的设计,学者对法案的社会政治意义的阐释和对国外的各种成功与失败的经验的广泛介绍,公共知识份子对全社会关心该法案的呼吁,以及专栏作家、新闻记者和每个公民在从电视、报纸到网路的各个媒体上对此加以呼吁、评论和建议。这一切不仅仅只是为了向决策者施加压力,更重要的是为了创造使“阳光法案”的实施成为可能的技术条件和社会环境。

在目前的社会中,存在着二种有害的思潮,阻挠着使“阳光法案”成为可能的社会共识的形成。一种是建筑在弱势偏见基础上的极左思潮;一种是建筑在强势偏见基础上的极右思潮。前者要求整个“领导阶层”和公职人员必须“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和“无私奉献”,不然的话,就加以高调的道德谴责、人格侮辱和攻击漫骂,一旦给这种思潮掌握物质权力,势必要对有权者和有钱者进行“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后者则表现为有权者将公共权力看作是自己私人的战利品,他们的心态还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局部自然状态中,信奉强者通吃,不承认弱者的基本权利,抗拒理性的新规则的建立,拒绝无权者对其权力运作过程加以监督,将此看作“犯上作乱”。不难想像,假如这二种思潮占据了社会主流,更准确地说是,弱势偏见占据了无权者阶层的思想主流,强势偏见占据了有权者阶层的思想主流,那么,“阳光法案”就无法推行,即便由决策层强行推出,恐怕也会因社会动荡和权力阶层抗拒等巨大阻力而“无疾而终”。

因此,我们看到,要使“阳光法案”的推行成为可能,或者就在“阳光法案”进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同时伴随一场对我们的政治文化传统加以现代性变革的深刻的政治哲学理念的革命。上述的二种思潮之所以强大有力,是因为它们都植根于自己源远流长的政治文化传统之中。前者是植根于使计划经济制度的建立得以可能的那些价值观和政治理念之中;后者则深深地植根于我国几千年君主专制政治的文化传统之中。变革这些政治文化传统的方法就是,运用“立宪理性”对此加以反思和扬弃,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伦理。所谓“理性”就是指一个人可以站在超越片面性的中立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一个人不必关心他人的实际利益,还可以通过竞争和他人争夺利益,但是,你应承认他人是另一个“自我”,他也拥有追求他的利益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和你的权利是完全对等的。而所谓“立宪” 则是指,在上述的视域中,一切的政策和法律都成了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对等地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通过协商签订的契约。

在基于立宪理性所产生的新的政治伦理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人假装自己是“无私的”,或自欺地认为自己真的是“无私的”,从而高调谴责他人的“自私性”是违反政治伦理的(言说的伦理);同时,一个人将公共权力据为私有,不许他人监督也是违反政治伦理的(行为的伦理),它们都有害于一种和谐共处的社会秩序的生成。

许多论者因为看到目前中国社会中,有权者和无权者之间,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在利益上存在的尖锐冲突,因而,对“阳光法案”的推出和政治体制宪政化改革的前景充满了悲观的预感。这让我们情不自禁地再次想起了伟大的思想者凯恩斯曾经说过的那段著名的告诫:一种肤浅的思想总是把问题归结为既得利益,但问题真正的关键永远只在于观念,因为人们关于自己真正利益何在的信念,总是由观念来塑造的。

基于立宪理性的一系列政治哲学理念的传播,必将从根本上重塑中国社会各阶层对自己真正利益何在的基本信念。每一个人、每一阶层和利益集团,首先只须对自己坦率地说出自己想要追求的利益是什么,再冷静地分析一下和自己处在敌对利益立场上的他者的利益是什么,假如通过妥协建立某种合作,我失去的是什么,得到的是什么,让冲突和斗争发生我得到和失去的又是什么?在这么一种相互威胁、争辩和协商的过程中,最后作为一种均衡的理性共识将会形成。作为一种教导人们如何和谐相处的政治学真理,立宪理性的力量在于,它不是劝导人们放弃自己的利益,而是帮助人们在一种和他者互动的复杂局面中去发现自己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究竟何在。

因此,我们对包括“阳光法案”的实施在内的中国政治体制宪政化改革的前景存有充分的信心,这份信心不是建立在认为中国人民具有“无私的道德”和“圣洁的品格”上,而是建立在相信他们具有在复杂的社会互动局面中发现和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明智”上。(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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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美国基本制度200多年不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拿个别法案来说,比如《谢尔曼法》(即《反垄断法》),因为规范和反映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某种永恒的关系,1890年创建以来,100多年,巍然屹立,使谢尔曼的名字变得不朽。

20 在目前的宪政和法治的时代,评价政治家的“伟大观”也必须转型,看一个政治家是否伟大不是看他杀过多少人,斗倒过多少政敌,或权力有多大,而是看他在建设基于立宪理性来规范社会秩序的基本制度中,作出了多大的贡献。

21我们在第一部分中反思过的道德教育,作为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一种资源,假如所教育的内容不关涉作为内在信念的私德,而只关涉与职业道德和外部行为有关的公德。比如执政党劝导自己的党员接受具有自我约束性质的“阳光法案”。则它有可能转变为一种和现代宪政政体相适应的政治资源。(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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