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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除領有工資 否則不適用勞退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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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日電)針對勞退金新制今年七月上路以來,許多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詢問是否適用自提退休金,以及可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等規定,財政部表示,除非所得符合「工資」條件,否則不適用。

財政部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勞工可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可自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也就是說,雇主不用扣繳,也不用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給付總額申報。

不過,所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所以,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若是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有關聯合執業者依所訂契約領取薪資所得,財政部表示,可以適用勞工退休金第14條第4項自願提繳退休金,及同條第3項,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的規定。

除此之外,財政部說,未實際領有薪資的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都不適用自願提繳,以及自所得總額中扣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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