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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議會通過退職金自治條例 台內政部: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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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三十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嘉義市議會昨天通過的「嘉義市議會議員退職慰問金給與自治條例」,明顯違反「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因此將函告無效。

報載嘉市議會昨天決議通過「嘉義市議會議員退職慰問金給與自治條例」,規定曾任職屆滿五屆的市議員,退職後給予以其法令研究為基數二十個的慰問金,五屆以上,每多服務一年增加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二個基數。

內政部說,上述議決事項明顯牴觸「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嘉義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函報內政部備查時,當依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內政部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得支領的費用為研究費等必要費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同法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另外,「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也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的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條例之規定;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內政部說,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同法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縣市政府部分由中央各該主管關予以函告。

此外,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同法條第四項規定,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其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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