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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被害人報案 警察應即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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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七日電)台灣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未來性騷擾被害人直接向警察申訴時,警察機關應紀錄;如果加害人有乘機親吻、擁抱、摸臀、襲胸等行為,警察應即行調查,並依被害人的意願移送司法機關。

內政部指出,為了維護社會大眾人身安全,免於遭受性騷擾威脅,雖然「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已針對職場、校園等場域訂有防治條文,但還是有缺漏的地方,像公共場所發生性騷擾案,對被害人的保護還不夠周全。

內政部表示,經婦女團體爭取另立專法規範性騷擾的類似案件,政府已在今年二月五日公佈「性騷擾防治法」,並自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依照母法規定,應訂有施行細則,內政部也與相關機關研商後,提出「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並經上午部務會議通過後,函報行政院審議。

內政部說,「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條文共九條。性騷擾的定義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施行細則並課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必須對下屬遭受性騷擾情事時,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如果加害人不明,或不知加害人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警察機關應即行調查。如果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警察機關也應即行調查,並依被害人的意願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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