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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判血型醫死人! 判賠3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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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台灣台北縣板橋醫院夜間緊急診治一名嚴重貧血的于姓婦人,卻將血型A型的于婦誤判為AB型,且當時主治醫師竟不在場,也末留聯絡方式,終致于婦因延誤治療休克死亡,經家屬求償,高等法院判決板橋醫院、蔡姓血液檢驗師與李姓主治醫師,須連帶賠償合計兩百九十一萬四千多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板橋醫院當夜急診室值班的李姓主治醫師,根本不在急診室,或留下任何聯絡方式,急診室僅有汪姓實習醫師獨自治療,雖然汪姓實習醫師診斷于婦嚴重貧血,須緊急輸血無誤,但法院認為,若李姓主治醫師在場,當可立即決定緊急輸用可以替代的O型紅血球濃縮液,避免病患死亡的不幸發生。

八十八年8月11日夜間,于姓婦人自行服用傷風藥劑,卻發生全身無力、畏寒、口乾、想吐等嚴重身體不適,前往板橋醫院急診室,汪姓住院實習醫師診斷嚴重貧血,需緊急輸血,雖于姓家屬說明于婦血型屬A型,但檢驗師認定為AB型,轉由捐血中心送來AB型血液,但是仍然配對不合,醫院不敢確定使用,于婦終因為延誤治療,隔日凌晨三時十五分休克死亡。

于姓家屬以板橋醫院、蔡姓檢驗師以及李姓主治醫師為被告,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板橋醫院等強調沒有誤判,是于婦血液有「不規則抗體」,才影響血型判斷,並且于婦的病況,就算輸血也無濟於事。

法院送交醫審會鑑定,研判當時于姓婦人罹患嚴重「急性溶血症」,第一要務確需緊急輸血,並且該病症不致發生血型變異,有經驗的血庫檢驗人員進行血液交叉測試,應不會發生判斷錯誤情形;醫審會並指出,若無法確定血型但仍須要輸血,也可改用O型紅血球濃縮液替代。

高等法院考量醫事鑑定結果,也認為李姓主治醫師若能在場,應有知識、經驗作出緊急決定,故判決板橋醫院、李姓主治醫師與蔡姓檢驗員等被告皆須負起賠償責任。

手術後…白內障變失明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八十多歲的吳翁右眼患有白內障,前往台北市德紹聯合診所就醫,接受陳姓醫師手術後,右眼卻失明,經吳翁提起民事求償,高等法院依據醫學鑑定意見,認為陳姓醫師發現吳翁病情轉變,卻未囑咐需密集就診,但是吳翁也未按照要求時間回診,故僅判決陳姓醫師須賠償七十五萬元。

吳翁提出訴訟表示,八十九年8月3日前往台北市德紹聯合診所就醫,發現右眼患有白內障,同月7日接受白內障摘除,硬式人工水晶體植入手術,隔日回診視力僅零點一,角膜輕度水腫,同月15日再度檢查,視力退化至零點零三,陳姓醫師囑咐吳翁四天後返診,並給予四天份眼藥。

那知吳翁一週之後才至診所,雖然再接受陳姓醫師多次醫治,使用降眼壓等藥物,但病況一直未好轉,吳翁改至台大、長庚醫院治療,才發現右眼已喪失視力,右眼球萎縮,進而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要求陳姓醫師等賠償一百八十萬元。

高等法院考量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當八十九年8月15日,陳醫師發現吳翁手術後的右眼眼壓升高,雖有給降眼壓藥,卻是要吳翁四天後才返診,未要求吳翁密集就診,導致無法提早發現病情,接受治療,已有過失。

不過,吳翁也直到一週後才就診,未遵照醫師指示,醫審會認為吳翁個人也有責任;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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