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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判血型医死人! 判赔3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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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台湾台北县板桥医院夜间紧急诊治一名严重贫血的于姓妇人,却将血型A型的于妇误判为AB型,且当时主治医师竟不在场,也末留联络方式,终致于妇因延误治疗休克死亡,经家属求偿,高等法院判决板桥医院、蔡姓血液检验师与李姓主治医师,须连带赔偿合计两百九十一万四千多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板桥医院当夜急诊室值班的李姓主治医师,根本不在急诊室,或留下任何联络方式,急诊室仅有汪姓实习医师独自治疗,虽然汪姓实习医师诊断于妇严重贫血,须紧急输血无误,但法院认为,若李姓主治医师在场,当可立即决定紧急输用可以替代的O型红血球浓缩液,避免病患死亡的不幸发生。

八十八年8月11日夜间,于姓妇人自行服用伤风药剂,却发生全身无力、畏寒、口干、想吐等严重身体不适,前往板桥医院急诊室,汪姓住院实习医师诊断严重贫血,需紧急输血,虽于姓家属说明于妇血型属A型,但检验师认定为AB型,转由捐血中心送来AB型血液,但是仍然配对不合,医院不敢确定使用,于妇终因为延误治疗,隔日凌晨三时十五分休克死亡。

于姓家属以板桥医院、蔡姓检验师以及李姓主治医师为被告,提出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板桥医院等强调没有误判,是于妇血液有“不规则抗体”,才影响血型判断,并且于妇的病况,就算输血也无济于事。

法院送交医审会鉴定,研判当时于姓妇人罹患严重“急性溶血症”,第一要务确需紧急输血,并且该病症不致发生血型变异,有经验的血库检验人员进行血液交叉测试,应不会发生判断错误情形;医审会并指出,若无法确定血型但仍须要输血,也可改用O型红血球浓缩液替代。

高等法院考量医事鉴定结果,也认为李姓主治医师若能在场,应有知识、经验作出紧急决定,故判决板桥医院、李姓主治医师与蔡姓检验员等被告皆须负起赔偿责任。

手术后…白内障变失明

〔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八十多岁的吴翁右眼患有白内障,前往台北市德绍联合诊所就医,接受陈姓医师手术后,右眼却失明,经吴翁提起民事求偿,高等法院依据医学鉴定意见,认为陈姓医师发现吴翁病情转变,却未嘱咐需密集就诊,但是吴翁也未按照要求时间回诊,故仅判决陈姓医师须赔偿七十五万元。

吴翁提出诉讼表示,八十九年8月3日前往台北市德绍联合诊所就医,发现右眼患有白内障,同月7日接受白内障摘除,硬式人工水晶体植入手术,隔日回诊视力仅零点一,角膜轻度水肿,同月15日再度检查,视力退化至零点零三,陈姓医师嘱咐吴翁四天后返诊,并给予四天分眼药。

那知吴翁一周之后才至诊所,虽然再接受陈姓医师多次医治,使用降眼压等药物,但病况一直未好转,吴翁改至台大、长庚医院治疗,才发现右眼已丧失视力,右眼球萎缩,进而提出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陈姓医师等赔偿一百八十万元。

高等法院考量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鉴定结果,认为当八十九年8月15日,陈医师发现吴翁手术后的右眼眼压升高,虽有给降眼压药,却是要吴翁四天后才返诊,未要求吴翁密集就诊,导致无法提早发现病情,接受治疗,已有过失。

不过,吴翁也直到一周后才就诊,未遵照医师指示,医审会认为吴翁个人也有责任;本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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