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北美校 驚爆學長性侵學妹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3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恕暉、胡世澤、黃以敬、王平宇╱台北報導〕在台北美國學校就讀的美籍台灣女學生小琳(化名 )母親A女士昨天出面召開記者會,控訴二年前十二歲的小琳遭同校十七歲男學生性侵害,台北美國學校卻以退學為要脅,二度要求家長簽署承諾書與免責函,要求家長同意雙方是自願發生性關係,並不得向司法或政府單位舉發,企圖遮掩性侵害事件。

A女士說,美籍台灣男學生於案發後,在美國學校推薦下前往美國就讀,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定雙方是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判決男學生假日生活輔導與訓誡處分,雙方一度達成民事和解,但男學生近日寫信坦承曾性侵害小琳,她將以此為新證據,重新對男學生提出「強制性交罪」告訴,同時小琳今年2月也寫信給美國總統布什,希望美國政府介入處理,她昨天在記者會中哭喊「布什總統幫幫忙!」

A女士指出,前年5月她出國不在台北,小琳姊姊的同學到她家中玩,竟對小琳性侵害,幾天後在小琳拒絕下,又發生二次性侵害,她直到前年8月得知後,9月向台北美國學校反映,但校方並未積極通報處理,甚至威脅她必須到學校簽署承諾書與免責函,承諾雙方是自願發生性關係,並要求家長同意「不宜也不應就本事件向任何政府、警察、行政或司法機關舉發或告訴」,否則可能會被退學,她向律師詢問後,二度拒絕簽署這些文件,目前小琳也仍在台北美國學校就讀。

A女士指出,雖然她與男學生已經達成和解,但美國學校還替男學生寫介紹信指他在校表現良好,讓他轉赴美國繼續學業,企圖掩飾真相,令她十分憤怒,考慮透過律師向台北美國學校提出妨害自由行使權利告訴。

陪同A女士出面的北市議員徐佳青說,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校方應於得知疑似性侵害事件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但卻直到A女士前年10月6日電告性侵害防治中心後,美國學校也在當天完成通報程序。

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童富泉表示,本案發生後,該中心也提供驗傷、心理諮商等協助,其餘都交由司法機關處理,雖然法律規定學校應於得知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卻沒有規定若違法未通報時應如何處置,至於本案是否有強制性交等問題,則須留待司法機關審理。

台北美國學校校長馬克.屋佛士(Mark E.Ulfers )昨天公開說明,媒體針對該校事件的報導有許多不實,他覺得非常遺憾,校方絕對未脅迫女方簽署和解書,校方也會保留採取適當法律行動的權利。

教育部則指出,學校九十二年9月獲知案件,卻到10月才通報,已涉及通報延宕,依法可由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判定是否需作出處罰。

(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