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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武曾因經紀公司失誤被補稅

2005-03-02 14:32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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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明,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人在中國取得的收入,必須納入所得總額課稅,因此藝人在中國表演取得的收入必須課稅,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的收入,則屬於「海外所得」,不用課稅,不過藝人在其他國家的演出收入,如果規劃不當也有可能被課稅,藝人金城武就曾因此被補稅並提起行政訴訟。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指出,金城武在日本的演出,是由台灣的經紀公司接案,再由經紀公司給付金城武酬勞,國稅局因此認定這些酬勞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課稅,但金城武則認為是海外所得,雙方因此打起行政訴訟,去年行政法院第一審判金城武敗訴。

賦稅署官員認為,「金城武案例」應該是經紀公司的「失誤」,一般較有經驗的經紀公司在為藝人安排海外演出時,為了節稅,通常都會透過海外(如香港)的公司出面接洽、簽約,這樣一來,藝人演出收入就屬於海外所得,不會被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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