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大多數國家法律禁止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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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一日綜合報導)美國佛羅里達州法官判決讓植物人泰莉.施亞佛安樂死,引起了美國國會及總統的介入和激發美國及世界各國對安樂死的注意及其合法化的討論。但實際上,迄今為止,世界多數國家的法律都禁止安樂死。

在人類的歷史中早就存在著安樂死的例子,西方大哲學家柏拉圖在「對話錄」中甚至說:「身體不好者,應任其死亡,靈魂不好者,則應將之殺死。」二次大戰期間,希特勒更藉安樂死計劃殺害猶太人和身心殘障者。

台灣目前並未有安樂死的法案提出,但是在民國八十九年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人民的善終權。

雖然世界各國的民間成立許多促進安樂死合法化的組織,但多數國家並未正式准許安樂死。

美國聯邦法律是禁止安樂死,但奧勒岡州卻是美國目前唯一核准安樂死的州,不過因法院反對,並未真正實施。

在歐洲地區,荷蘭是世界第一個准許安樂死的國家。荷蘭國會在二00一年通過安樂死及醫師助死法案,讓安樂死正式合法化。

不過荷蘭的法律規定,這種「有條件容忍」的安樂死須事先向地區的安樂死監督委員會申請。這個委員會是由醫師、法律專家和倫理專家組成。目前申請安樂死的案例大多數是癌症病人。

在瑞士,在某些條件下,醫生「協助自殺」,如拔除維生統是不會被法律懲處。在丹麥,絕症病人有權決定是否停止治療。

但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和俄羅斯都反對安樂死。在法國,「主動安樂死」甚至構成謀殺罪,但「被動安樂死」只被視為「放棄治療」。

英國法律雖然反對安樂死,但實際上法院在某些案例中也准許醫師拔除維生系統,讓病人死亡。

在南美洲信奉天主教的哥倫比亞,憲法法庭一九九七年首次同意讓一名病人安樂死。

羅馬教廷則公開譴責荷蘭的安樂死法律。德國也強烈譴責安樂死樂死法律,主要是對希特勒當年將十萬名身心殘障者執行安樂死心有餘悸之故。

但也有準備跟進制訂安樂死法律的國家,如比利時和西班牙。

澳洲政府在一九九六年否決北領地議會通過的安樂死法。中國則從一九九八年開始授權醫院為正式提出申請的癌症末期病人實施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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