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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審理娛樂業與科技業對抗案

2005-03-30 18:56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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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0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二十九日法新電)美國勢力雄厚的兩大集團|娛樂業與科技業,今天在美國最高法院展開激戰。雙方在本案中代表不同的利益,科技業希望維持產業的自由發展,娛樂業則希望制止日益猖獗的數位資料盜版現象。

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聽取雙方辯護律師的言詞辯論。本案的重點就是,假如使用者以檔案交換軟體進行非法盜版行為,例如盜錄歌曲、電影或軟體時,發行點對點檔案交換軟體的公司,是否應負起侵犯著作權的責任。

法院外,兩派不同的支持者舉著標語牌,強調他們自己的主張。有人的標語上寫著:「不要碰我的音樂播放器」,其他的標語上寫著:「音樂家要吃飯。」

代表電影與音樂業者的原告辯護律師韋瑞利說,被告檔案共享業者的主要商業利益,即來自竊取擁有著作權的作品。

韋瑞利強調,倘若允許被告毫不受限地繼續進行檔案交換,就等於是給了他們一張「永遠有效的免費通行證」,使他們無所顧忌地進行交換音樂與電影檔案的非法行為。

韋瑞利說:「自從檔案交換業者展開他們的猛烈攻勢後,錄音業者的收入就減少了百分之二十五。」韋瑞利指出,點對點檔案交換業者「正把錄音業者的現金來源全部吸光」。

但是代表科技業者的辯護律師塔倫多說,最高法院應重新確認一九八四年對日本新力公司Betamax錄影機案所訂下的法律標準。當時美國的最高法院認為,科技可被用在合法及非法行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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