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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實進項憑證扣抵 稅捐機關重罰

2005-04-19 22:3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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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九日電)對於業者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稅捐機關祭出重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廠商以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100多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高達7倍的罰鍰約700多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這家公司被查獲無進貨事實,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補徵營業稅100多萬元,且按所漏稅額處7倍罰鍰700多萬元。

雖然營業人不服,但申請復查結果,未獲變更,業者提起訴願,也遭決定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必須有進貨事實及取得實際交易人開立的發票,才能申報進項扣抵,以免被查獲遭要求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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