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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至三月二十四日截止

2005-03-21 12:42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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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一日電)收到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的民眾要注意,國稅局開立的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將於三月二十四日截止,如果超過期限,不能再展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退稅人超過最後兌領截止日,如果一直都沒向金融單位辦理兌領手續,就不能再展延兌領。過期的退稅憑單,退稅人可自行銷燬,不須留存,也不須再持退稅憑單向國稅局辦理任何手續。

未兌領的退稅款,國稅局將等退稅專戶與金融機構辦理年度結算,以及改開立國庫退稅支票等作業手續後,會在今年六月份再度寄發領取國庫退稅支票通知單,到時候受退稅人才能持國庫退稅支票,到金融單位辦理兌領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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