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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实进项凭证扣抵 税捐机关重罚

2005-04-19 22:3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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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九日电)对于业者以不实进项税额凭证申报扣抵,税捐机关祭出重罚,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日前查获一厂商以非实际交易对象的统一发票充当进项凭证,用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除补征营业税100多万元,并按所漏税额处高达7倍的罚锾约700多万元。

南区国税局表示,这家公司被查获无进货事实,却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统一发票,充当进项凭证,并持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共补征营业税100多万元,且按所漏税额处7倍罚锾700多万元。

虽然营业人不服,但申请复查结果,未获变更,业者提起诉愿,也遭决定驳回,最后提起行政诉讼,仍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驳回。

国税局呼吁,营业人必须有进货事实及取得实际交易人开立的发票,才能申报进项扣抵,以免被查获遭要求补税并处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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