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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的女兒 爭產勝訴

2005-04-0910:09 中港台時間|2025-12-2120:3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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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年過七十的徐姓大地主生前因膝下無子,乃於八年前請來賴婦借腹生子,經人工授精後依舊生出女孩;去年初徐某往生,徐某的元配及女兒卻不認帳,賴婦因此代女兒訴請確認繼承權,新竹地院判女童勝訴。

新竹地院判決指出,這名徐姓大地主在竹北六家一帶擁有大批田產,他和元配林婦結婚半世紀以上,育有四名女兒;由於膝下無子,八年前,時值六十六歲的他,經人介紹找來年紀與其女兒相仿的賴婦借腹生子。徐某和賴婦一起前往台北某醫院接受人工授精,經複診確認成功懷孕。

法院指出,一心求子的徐某卻想不到,人工授精並非百分之百的會生男孩,賴婦懷孕四個月時也確定腹中胎兒為女娃,且賴婦在考慮墮胎有危險下,與徐某協商願意產下女娃,而徐某去年一月中旬往生之前,每月都固定給女童兩萬五千元扶養費。

徐某去年往生後,光是現金遺產就至少有一千萬元,其餘的田地、房產價值等還待清查,因此徐某元配和三名女兒遂質疑徐某曾和賴婦做過人工授精手術﹔甚至對另一家知名教學醫院所做出的DNA鑑定結果,也懷疑是徐某的檢體被人移花接木,藉以否認女童和徐某的血緣關係及其繼承財產權利。

承審法官調查發現,根據相關規定,人工授精術是指一般配偶間的精子植入術,醫院在替徐某、賴婦植入精子時,並未確認雙方是否具有配偶身分,所以賴婦不能用此主張女童是她和徐某以人工受孕方式所生。

法官也認為,徐某和女童一起到教學醫院做DNA鑑定時,院方鑑定人員有確實查證雙方身分﹔鑑定報告也確認彼此有血緣關係。而徐某按月提供扶養費等行為,也等同認領這名非婚生的女兒,所以院方最後裁定賴姓女童具有繼承徐某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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