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腹生的女儿 争产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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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美珠╱竹市报导〕年过七十的徐姓大地主生前因膝下无子,乃于八年前请来赖妇借腹生子,经人工授精后依旧生出女孩;去年初徐某往生,徐某的元配及女儿却不认账,赖妇因此代女儿诉请确认继承权,新竹地院判女童胜诉。

新竹地院判决指出,这名徐姓大地主在竹北六家一带拥有大批田产,他和元配林妇结婚半世纪以上,育有四名女儿;由于膝下无子,八年前,时值六十六岁的他,经人介绍找来年纪与其女儿相仿的赖妇借腹生子。徐某和赖妇一起前往台北某医院接受人工授精,经复诊确认成功怀孕。

法院指出,一心求子的徐某却想不到,人工授精并非百分之百的会生男孩,赖妇怀孕四个月时也确定腹中胎儿为女娃,且赖妇在考虑堕胎有危险下,与徐某协商愿意产下女娃,而徐某去年一月中旬往生之前,每月都固定给女童两万五千元扶养费。

徐某去年往生后,光是现金遗产就至少有一千万元,其余的田地、房产价值等还待清查,因此徐某元配和三名女儿遂质疑徐某曾和赖妇做过人工授精手术﹔甚至对另一家知名教学医院所做出的DNA鉴定结果,也怀疑是徐某的检体被人移花接木,藉以否认女童和徐某的血缘关系及其继承财产权利。

承审法官调查发现,根据相关规定,人工授精术是指一般配偶间的精子植入术,医院在替徐某、赖妇植入精子时,并未确认双方是否具有配偶身份,所以赖妇不能用此主张女童是她和徐某以人工受孕方式所生。

法官也认为,徐某和女童一起到教学医院做DNA鉴定时,院方鉴定人员有确实查证双方身份﹔鉴定报告也确认彼此有血缘关系。而徐某按月提供扶养费等行为,也等同认领这名非婚生的女儿,所以院方最后裁定赖姓女童具有继承徐某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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