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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政治獻金 逾160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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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台監察院昨天公告去年立委選舉時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在三百五十五個政治獻金專戶中,有一百二十二位收受的政治獻金超過八百萬元,「榜首」為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政治獻金遙遙領先其他參選人,金額高達六千二百八十二萬餘元。

台監院經書面審查後發現,有超過一百六十件違法收受案件,另有五十三位參選人的政治獻金還有剩餘。監院財產申報處相關人員也表示,書面審查就已發現超過一百六十件違法案件,未來若實地查核,違法案件一定會再增加。

台監察院初步的書面審查,就發現百餘件違失案件,但相關違法情形是否要罰?如何處罰?仍有待下屆監委就職後,召開廉政委員會決定。監察院秘書長杜善良呼籲,立法院儘快行使監院人事同意權,避免監院業務和人民權益受損。由於年底將舉行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監院也提醒擬參選人必須在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後才能收受政治獻金。

台監察院昨天公布政治獻金收入排行榜,第一名是柯建銘,其次是台聯立委羅志明,收受金額為三千零六十八萬餘元,其他依次是吳育昇、郭正亮、朱鳳芝、丁守中、李文忠、賴清德、段宜康、蕭美琴等人,接受政治獻金都在二千至三千萬元。

根據台監察院統計,收受政治獻金超過八百萬元,必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有一百二十二人,另有二百一十六人的獻金收入在八百萬元以下;此外,包括施治明、賴注醒等十七人的政治獻金專戶金額「掛零」。

另外,統計後也發現,有五十三位參選人的政治獻金還有剩餘,政治獻金收受「榜首」柯建銘政治獻金只用了一半,還剩下三千一百九十一萬元,段宜康也還有一千多萬元未花;剩餘在五百萬至一千萬元者有八人,一百至五百萬元者有十九人,一百萬元以下者有二十四人;依據規定,政治獻金尚有剩餘者,必須於二年內依指定用途支用完畢。

台監察院書面審查發現超過一百六十件違失案件,違失類型包括未依規定存入專戶、未依規定填載詳細資料、存款對帳單和申報收入數不符、逾期收受、尚未開立專戶就違法收受、匿名捐贈超過一萬元未繳庫、收受財團法人捐贈、收受宗教團體捐贈、收受累積虧損事業捐贈、收受外國人捐贈等。

另外,也有五十七人次的參選人,發現自己收受的政治獻金違法,已自行依法繳庫,繳庫金額約三百萬元。

規定嚴苛 幕僚建議修法

〔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政治獻金法的立法意旨良善,但台監察院和參選人在實際執行上遭遇許多困難,民眾、會計師都向監院反映規定過於嚴苛、瑣碎,甚至不符實際,監院幕僚將提出修法建議,做為監委上任後提案修正的參考依據。

依據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超過八百萬元以上者,會計報告書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實際運作發現,會計師接獲參選人會計報告書時多屆申報期間,嚴重壓縮會計師查核時間,因此監院幕僚單位建議,將送交會計師期間和查核簽證期間做出區隔。

政治獻金法對參選人捐贈政黨、政治團體金額訂出上限,但監院發現,部分參選人剩餘未用完的獻金金額很大,若參選人的剩餘獻金捐贈政黨,是否須有上限規定,應再作考量。

另外,台監察院也認為,政治獻金專戶內的金額,應該是「專戶專用」性質,除因從事競選活動或政治活動所生債務外,不得扣押,但法院對此仍有裁量權,因此監院主張修法對此明定,避免爭議。

台現行規定,政治獻金超過二萬元的收支對象,若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須提供負責人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監院也建議,刪除負責人身分證編號規定。

違法案件 沒監委無法管

記者陳鈺婷╱特稿

去年初在陳由豪獻金風暴,以及社會強烈期待下,台立法院通過政治獻金法,立委選舉也成為該法通過後適用的首項大型選舉,新法上路,包括監察院和參選人都花了許多心力摸索,實際執行面也碰到許多問題,而監察院初步審查發現,立委選舉所開的三百五十五個政治獻金專戶,有超過一百六十件違法收受案件,比例偏高。

立委違反自己當初立的法律,顯示連立委對法的規範都不夠了解,原因雖然來自部分條文規定不符實際,但無論如何,違法就是要罰;然而這一百六十幾件違失案件,目前卻只能躺在監察院,無法進一步追查,也無法開罰,凸顯立法院遲遲不審監院人事同意權的荒謬性;某監院官員甚至半開玩笑說,「難道立委是不想被罰,所以不願意審人事案。」

儘管在無監委情況下,監察院無法進一步對違失案件查核,甚至開罰,監察院僅能本於行政職權進行公告,讓人遺憾的是,目前的政治獻金查核準則,僅要求公告收支結算表,但對外界最關心的政治獻金來源及流向問題,也就是究竟是誰,或那個企業捐給這些候選人?個別捐了多少錢?這些資訊其實並未公開。

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比,政治獻金的公告資訊仍不夠透明,同樣都是「陽光法案」,但標準卻不相同。

既然稱為「陽光法案」,就應該盡量公開、透明,下屆監委上任後,訂定相關查閱辦法是一種方法,然根本之道,還是應由立法院修法明定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告範圍,否則立委諸公們當初推動政治獻金立法的善意,可能因為立法不足,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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