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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違規過馬路的雞無罪開釋

2005-06-01 09:3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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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郭希誠報導)美國加州一個法官今天宣判,違規過馬路的雞﹝歐菲莉亞﹞女士是寵物,不是家禽,所以可以過馬路,不用罰款。

加州有條奇怪的法律規定,畜牲不可以上馬路,寵物才可以。﹝歐菲莉亞﹞這隻頭上羽毛相當多,像頂著羽毛帽一樣的波蘭雞,前一陣子在加州一條馬路上出現,被好事的人發現報警。警方立刻依照畜牲不得上馬路的法律,把這隻雞的主人穆爾夫婦移送法辦。如果法官裁定﹝歐菲莉亞﹞有罪,穆爾夫婦將繳交一千台幣的罰款。

穆爾的律師辯稱,﹝歐菲莉亞﹞和穆爾夫婦相處了好多年早就跟他們的家人一樣了,不能算是畜牲,應該算是寵物。法官觀察了﹝歐菲莉亞﹞和穆爾夫婦的互動,認定他是寵物,所以,可以過馬路。當庭宣佈無罪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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