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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軍制定團級以上指揮官通用能力基本標準

2005-06-11 14:0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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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一日電)經中共中央軍委批准,共軍總政治部日前發出「團級以上指揮軍官通用能力基本標準(試行)」,要求團級以上指揮官必須具備包括政治領導能力在內的八項能力。

據中國大陸海峽之聲網站報導,「標準」的主要內容包括:通用能力的構成、能力標準的完善以及運用等。

其中,團級以上指揮軍官必須具備的通用能力有八項,即:政治領導能力、謀劃決策能力、組織指揮能力、依法管理能力、團結協調能力、學習創新能力、廉潔自律能力、身心適應能力。

「標準」並且對每項能力的構成要素作了明確的規定。

據指出,這些規定考慮到了指揮軍官指揮職能對通用能力的特殊要求,也著眼於建設信息化軍隊、打贏信息化戰爭的需要。

報導同時指出,制定這項「標準」,為逐步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軍官考核評價體系奠定基礎。

共軍總政治部要求軍隊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且要總結經驗,完善指揮軍官能力標準,推進指揮軍官的建設。

據報導,這是中共首次對軍隊團級以上指揮軍官必須具備的基本能力作出規定。

「標準」適用於擔任團級至軍區級指揮職務的軍事軍官、政治軍官、後勤軍官和裝備軍官。在機關擔任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軍官,則參照「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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