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獲「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的自我辯護

師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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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尊敬的法官先生:

本人(二審上訴人)2004年11月24日在山西太原被綁架、拘傳至今,已半年有餘,其間“有幸”經歷了刑事拘留、逮捕、庭審、宣判、上訴等司法程式,猶如一場浩劫,其驚心動魄的心路歷程,身在事外的人難以想像與體會。與其他在押人員所不同的是,面對這刻骨銘心的遭遇,我沒有絲毫羞愧,沒有對未來失去信心,而是更加堅定自己的信念,更加嚮往自由快樂的生活。親情、友情、書籍和詩歌自然時時刻刻地陪伴著我,給我無限的關懷和力量。如果說“苦難是金”,那麼此時的我已如此富有和滿足,心中充滿言說的渴望。

最為關鍵的是,就本案中所謂的做案“動機”、“手段”、“情節”、“後果”等法律因素,隨著自己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能力的提高,對整個事件前前後後、方方面面做了詳細的自省與思考。現鄭重聲明:不論此前是否有過猶豫與迷惑,有過怯懦與妥協,放棄過抗爭與申辯,或者其他種種暫不便公開表明的原因所導致的各種不利於本案的因素,那麼,我將向法庭,向我的辯護人,向我的親朋好友,向海內外關心、幫助我的所有團體、組織和個人,清晰、明確地表明我的立場和觀點,那就是:我無罪!

現就本案中幾個焦點問題再次辯護如下:

一、中國臺灣絕不是“境外”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的一部分。中國臺灣駐外機構、重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或個人,在政治意義上,在主權意識上,在法理層面上,當然也是“中國的一部分”,而絕不是主權概念上的“境外”。《民主論壇》網站是一個獨立的媒體機構,其負責人洪哲勝博士系中國臺灣人,雖然其辦公場地之一設在美國紐約,但他“中國臺灣”籍身份,網站服務物件,涉及內容話題,均離不開“中國”二字,突破不了“中國臺灣”這個大框架。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為本人定罪,實質上即將臺灣判定為“境外”,分割主權,混淆視聽,自相矛盾,希望二審法庭立即依法預以改判,以免造成無可挽回的重大損失和惡劣的國際影響。

事實上,中國執政當局曾多次犯過類似的錯誤,製造多起廣為人知的政治笑話。例如,1989年,時任中國政府總理李鵬在中央電視臺直播的記者招待會上,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曾有口誤“海峽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再如,2001年,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針對日本右翼分子登上中國領土釣魚島一事,竟嚴厲要求日本政府(依日本國法律)懲治這些右翼分子。本人從事新聞工作十幾年,曾無數次接到“有關部門”各種形式的通知,如要求不得轉載香港、臺灣媒體的報導,不得發表有關香港(民主選舉、“七一”大遊行等)問題的報導和評論,不得擅自報導和評論有關臺灣民主選舉的新聞,不得轉載和引用《蘋果日報》的文章,不得下載和炒作被大陸查禁的但在香港出版的有關書籍的內容和話題(如章詒和的《往事並不如煙》、高文謙的《晚年周思來》等)。凡此種種,充分表明,中共執政當局一方面在國際上大造輿論,主張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得干涉中國內政,可在另一方面,卻多年一貫地在大陸地區強行阻止人民瞭解香港、臺灣事務的真相,強化香港、臺灣人員與大陸的身份識別,用意識形態這道鴻溝阻礙兩岸中國人民在政治、文化、新聞、經濟等方面的溝通和交流,以政治認同強行代替人文認同。不論從何種角度去論證,臺灣人民都有權瞭解大陸的“社情民意”,而“國家秘密”之於臺灣民眾,也絕非他國或“境外”之“國家秘密”。

道理很簡單:假如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和中國親民党主席宋楚瑜多年一貫地稱中國大陸、中國湖南省為“境外”,那麼,中國共產黨和胡錦濤總書記還會邀請他們訪問大陸並與之“親切會談”嗎?

二、新聞報導不是“非法提供”

本人從事新聞工作十餘年,先後在西安、上海、太原、長沙等地近十餘家報刊從事新聞工作,歷任記者、編輯、新聞中心主任、編輯中心主任、常務副總編等職務,有著較為豐富的從業經驗和職業敏感。新聞工作的天職就是揭露事實、客觀報導、公正評說,服從人民的意志。就本案來說,僅僅是報社最普通的一次編前會上的口頭傳達,在一沒有看到原件;二是傳達範圍如此廣泛;三在事後沒有任何人強調並確認的情況下,本人完全有正當理由否認此所謂“絕密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在當時的現場情況下,任何人都無法將其所稱的“秘密”與法律意義上的“絕密”等同起來,任何人都有可能將這份《通知》無限制地“通知”出去,任何新聞媒體都有可能及時、準確地將其作為報導內容。《民主論壇》網站作為一家中國臺灣人開設的獨立媒體,既非情治機關,也非研究機構,完全有獨立報導的權利。新聞報導一旦被扣上“非法提供”的罪名,那麼新聞工作的合法性將缺乏可靠、合理、公正的法律依據。

三、“通知”就是“通通知道”

按照新聞工作從業十餘年的經驗,按照普通群眾對字面的理解,按照中國新聞管轄制度的“遊戲規則”,“通知”就是“通通知道”,並不會使人產生歧義。中國執政當局及其各種宣傳機構,通常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發佈政策、法規、指令、要求、決議和會議精神,比如中央1號檔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關於治理報刊亂攤派的通知,關於掃黃打非的通知,關於礦難事故的通知等等,2005年4月25日新華社授權發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更是要求“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作為政務公開的重點內容”。而令世人大開眼界的是,同樣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佈的檔,同樣是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問題,同樣是依例應當預以公開的日常政務,同樣冠以“通知”的名義,這樣一份應當“通通知道”且事實上已經“通通知道”的檔,竟然會成為一份“絕密檔”呢?解決農民“吃飯”問題的1號檔大張旗鼓地通知到每個角落,解決人民群眾“說話”問題的11號文件為什麼要偷偷摸摸“羞”於見人呢?希望二審法庭給予適當的理由支持自己的裁定,並讓全天下人“通通知道”本人的所謂重大“罪行”。

四、本案不存在所謂“敵對分子”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長中刑一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中稱“本院認為,被告人師濤為向境外敵對分子通風報信,故意將其所知悉的屬於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提供給境外的機構,危害國家安全,”對此,需要提請法庭注意的是,所謂“敵對分子”的說法並不成立。《關於當前穩定工作的通知》中所列舉的所謂不穩定因素,如“六四”分子、“法輪功”、“知識份子自由傾向”、“拆遷戶”、“群體性上訪”等,均為泛指,並不針對具體的個案和個人,其通過各種方式傳播後,傳播物件也是模糊群體、各色人等,並不具體的個案和個體,籠統地指稱為“敵對分子”並強辭奪理為本人定罪,實在是於法無依,實在是“欲加之罪”。

五、本案沒有危害主體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1號文件《關於當前穩定工作的通知》,通過會議傳達、口頭傳播、網路報導等各種方式,基本上達到其“通知”的目的,然而,通過司法程式為本人定罪,卻未發現本案給“國家”造成一絲一毫危害,不論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政黨利益、國防科技、商業活動、文化交流、經濟專案、各種資源、公益事業、乃至安定團結等這些構成“國家”概念的各種要素,均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因本案而蒙受任何損失,因此絕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所羅列的各項罪名。另據新華社報導,2004年全國有1700多萬人寫了入黨申請書,中共黨員人數已達6960萬人,如此眾多的人員狂熱地加入中共黨組織,足以說明本案也未對執政黨利益造成任何危害。作為犯罪要素的危害主體不存在,危害後果不成立,“情節特別嚴重”更是莫須有,作為一起犯罪案件根本無法成立。

六、揭破“穩定工作”的真相

穩定工作是涉及國家利益的大事。影響穩定的主要因素不外乎“天災”與“人禍”兩大類。天災指地震、海嘯、颱風、水災、旱災、蟲災、瘟疫等,人禍就比較多,如戰爭、金融危機、金融安全(如因政策性誤導致的管理混亂、失控、崩潰等)、食品衛生安全、就業危機、教育危機、能源危機、政府信任危機、政黨的惡性競爭、獨載專政下的立法危機、暴政引發的自發反抗等等。按照中國的“國情”,恰恰是這些與人民群眾利益攸關的重點穩定工作,至今都很難達到公開、透明,多年來造成無法估量的重大損失,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2003年那場名為天災、實為人禍的“非典”疫情,若不是蔣彥永先生冒著巨大的風險將真實情況及時“非法提供”出去,恐怕整個中國將會在白色恐怖中蒙受更為巨大的損失。重大不穩定因素不公開,搞“暗箱操作”,玩文字遊戲,玩數位遊戲,卻要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保密”的代價,拿普通公民作為懲治的對象,拿新聞媒體開刀,視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若掌上玩物,一意孤行,一錯再錯,這才是中國穩定工作最大的隱患。但自1989年以後,穩定工作的對象就一直以無辜的、不知情的大學生為主,每年4-6月份,凡涉及大學生的新聞與話題,都成為新聞報導的“高壓線”,以至於神經過敏,有時連高校的伙食衛生等雞毛蒜皮的事情都成為報導禁區。從此之後,“穩定工作”的通知增加了許許多多內容,包括特大交通事故、貧困地區兒童就學、下崗職工問題,一些特意“打招呼”的刑事案件或經濟案件,愛滋病、特種警車牌號、城市拆遷、計劃生育、農村換屆選舉,甚至有時候連批評中央電視臺新年晚會或某檔節目、某個主持人等等,都被擋載上“穩定工作”這艘“超級巨輪”,而屢次三番下通知、開會傳達,要求禁止報導。

而上面所列舉的這些所謂不穩定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卻全部都是在各級政府行政範圍內應該解決的問題,都是在法律範圍內應當公開公正解決的問題,都是如果公開報導會加速解決並有利於政府形象的日常政務或社會問題,相反,促使這些問題大面積頻繁發生,積少成多,積著成患,成問題“皮球”者,基本上都與各相關地區、各級政府、各行業職能部門或司法機關不良行政、不作為、不公正裁判、不合理決策或違規操作有關。也就是說,多年以來,所謂的“穩定工作”及其公開或秘密的“通知”,並沒有達到溝通民情、服務社會、造福于民、廉潔行政、提高效率的目的,並沒有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反而用高壓手段對出現的此類各種問題進行隱瞞與誤導,阻止人民瞭解真相,打壓各種維權活動,封堵人民表達意志的各種管道,其中,執政當局的各級宣傳部門充當了極其不光彩的角色。北京大學焦國標教授一篇雄文《討伐中宣部》只不過“一不小心”捅破了這只大膿包,而數以千計的新聞單位和成千上萬的新聞工作者卻已經在這樣惡臭的環境下硬著頭皮苦苦生存多年。每家報社、電視臺、電臺總編室牆上張貼著各種各樣的“通知”、“指示”、“要求”,就是最有說服力、最深刻、最觸目驚心的證明。

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所謂“不穩定”因素,也同樣如此。“知識份子自由化傾向”違反了哪一條法律?拆遷戶和群體性上訪哪座城市沒有經常發生?“法輪功”的所作所為全世界有目共睹,又有何“絕密”可言?“六四”分子年年都在全球各地舉行各種形式的紀念活動,唯獨中國政府嚴密封鎖有關消息,竟也成為“國家秘密”;香港民眾和平維權行動沒有超越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正當的民主訴求與遊行集會活動沒有任何理由不讓大陸人民瞭解和評論。不知道這些“國家秘密”編織的一份“絕密”檔背後,究竟掩蓋著何種用心?大陸人民在這樣極端嚴厲的新聞封鎖之下還要忍受多久?在不敢講真話、不願不講話、不許講真話、打擊講真話的政治體制之下,一個人、一個黨或一個政府的誠信從何而來?“先進性”又從何談起?當《皇帝的新裝》這出政治童話天天上演,說真話的“孩子”就會遭殃,北師大女生劉荻、湖北作家杜導斌、陝西青年趙常青等紛紛下獄,成為二十一世界之初一幕幕最荒誕的政治悲劇和法律鬧劇。今天當我也獲罪下獄,在看守所這個特殊的場所用自己獨特的方式紀念“六四”事件十六周年,反思從事新聞工作多年來所瞭解到的成百上千條“不穩定”因素,思考這麼多年來泱泱大國竟少有人去質疑這麼個“本末倒置”的所謂“穩定工作”及其各種“通知”,感到無限的悲哀。如果因為本案而引起更多人產生揭破“穩定工作”真相的興趣,勇於捅破這層“窗戶紙”,敢於嘲笑這件具有中國特色的“皇帝的新裝”,那麼,我會把坐牢的磨難和苦役,看作是一件神聖的工作,愉快地去面對它。

七、本案及其判決完全是對本人迫害的結果

自1989年以來,“有關部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本人進行長達十餘年的監控、監視、跟蹤、竊聽,最後抓捕入獄。如果不用“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這項指控為本人定罪,也會羅織其他罪名,甚至採用其他非常手段進行“懲罰”。長期以來,本人的電子信箱、電話通訊、日常工作、人際交往、私密生活等,均受到嚴重干擾,失去最基本的安全。一些同事、朋友受到牽連,同時得知,更多的異議人士和自由派知識份子也受到同樣的“待遇”。本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很大影響,時至今日,包括西安等地眾多的親朋好友和同事,都對我頻頻跳槽更換工作、離家出走等行為表示不理解,我本人所承受的巨大精神壓力別人根本無法瞭解。獲罪下獄固然痛苦,失去隱私安全更令人恐懼和不安。

之所以會發生這一切,是因為我念念不忘“文革”悲劇,不忘“六四”慘劇,念念不忘獨裁專制主義的政治浩劫對於國家和人民所造成的史無前例的巨大災難。當我通過自己的筆,把心中的疑慮、困惑、痛苦和恐懼一字一句講述出來,並與更多的文字撞出共鳴之聲,就是災難降臨之時,只是“他們”下手的藉口和時機問題,一條通往監獄大門的道路早已為我鋪開,而我自己也曾多次在詩歌中描述過這樣的預感:“又是一個即將到來的春天,一個怎樣流血的春天”(《天堂的邊疆》),還有組詩《安息日》等。許多讀者朋友讀不懂那些急躁的詞句後面隱隱傳來的鐐銬之聲,而那金屬早已將我折磨得筋疲力盡,直到有一天,一隻早已準備好的黑頭罩套在我的頭上,一出早已安排好的悲劇在2004年11月25日那場大雪之夜,在長沙火車站月臺上達到轟轟烈烈的最高潮。

八、勇於承擔責任才是誠信政府

綜上所述,以及之前的《上訴狀》與《辯護辭》,本人再次明確地通過法庭表達本人對於此案的最後幾點訴求: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糾正將《關於當前穩定工作的通知》列為“絕密級”文件的作法,切實做到政務公開,取信於民。勇於承擔責任才是誠信政府。

2、國家保密局收回為辦案單位出具的密級鑒定書,與原件校對後重新做出結論。

3、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聽證會,對“國家保密局為終極裁定單位”等法律條文進行聽證討論。

4、各級宣傳部門及其檔傳達人應承擔洩露檔內容並廣為人聽知造成的本案及其它各種後果。

5、偵查部門、起訴單位和審判機關啟動相應的司法程式,宣佈本人無罪並立即釋放。

6、各有關部門應承擔的由於本案所造成的其他一切後果。

7、所有的結論應無條件向社會公開。

8、本人保留一切權利對此案進行追究,維護合法權益。

9、二審法庭應公開審理此案,並允許新聞記者和公民旁聽。

10、包括本人在內的所有人員均有權對二審及裁定結果作公開報導和評論。

此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師濤

二00五年六月四日

轉自《觀察》

(原題:本人获“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一案几个焦点问题的自我辩护)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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