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高院:下載翻版科技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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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8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網民非法下載音樂及電影,提供有關技術的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被視為音樂及電影公司的一場重要勝利,他們將可利用有關判決,控告提供點與點下載的公司、互聯網供應商及電腦器材供應商,他們只需要證明,有關公司的科技是鼓勵盜版,令他們受到損失,就可索償。

法庭的判決指,現時數碼科技流行,令到內容供應者受到史無前例的威脅,使用者可輕易取得翻版內容,故要保護音樂及電影公司等內容供應者。

法庭的判決亦稱,提供共享檔案軟件的公司是可被控告的,因為他們刻意鼓勵使用者非法下載檔案,而他們就坐享廣告收入,公司的目的是非法的。

另一方面,法庭的判決指出,公司知道客人利用他們的科技作非法翻版,不能成為被控告的唯一原因,尚需要更多的證據,作出平衡的測試,以保障科技的創新。

科技公司的律師批評,有關裁決模糊不清,將會引發大批訴訟,而他們亦只會在訴訟中清楚表明,他們的科技不是鼓勵盜版。

在有關裁決前,美國曾經有多宗案件涉及非法下載,當中持有電影及歌曲版權的電影及唱片公司控告提供 P2P軟件的軟件公司,認為他們提供網友下載的軟件,協助網友作出侵權行為,要負上「次級侵犯版權責任」(Secondary Copyright Infringement),但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去年處理MGM v. Grokster一案,就以有關軟件能夠作出侵權之外的合法用途,故裁定版權持有人敗訴。

有關判決其實沿用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4年作出的Betamax案例。

1984年,Sony的Betamax卡但影帶被指用來複製電影及電視節目,遭電影公司控告,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表示, Betamax除可以用作侵權行為,亦可以有其他「重要的非侵權用途」,故裁定 Betamax卡但影帶可繼續銷售。

而有關判例的原則在美國就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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