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高院:下载翻版科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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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8日报导】(据明报新闻网报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网民非法下载音乐及电影,提供有关技术的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被视为音乐及电影公司的一场重要胜利,他们将可利用有关判决,控告提供点与点下载的公司、互联网供应商及电脑器材供应商,他们只需要证明,有关公司的科技是鼓励盗版,令他们受到损失,就可索偿。

法庭的判决指,现时数码科技流行,令到内容供应者受到史无前例的威胁,使用者可轻易取得翻版内容,故要保护音乐及电影公司等内容供应者。

法庭的判决亦称,提供共享档案软件的公司是可被控告的,因为他们刻意鼓励使用者非法下载档案,而他们就坐享广告收入,公司的目的是非法的。

另一方面,法庭的判决指出,公司知道客人利用他们的科技作非法翻版,不能成为被控告的唯一原因,尚需要更多的证据,作出平衡的测试,以保障科技的创新。

科技公司的律师批评,有关裁决模糊不清,将会引发大批诉讼,而他们亦只会在诉讼中清楚表明,他们的科技不是鼓励盗版。

在有关裁决前,美国曾经有多宗案件涉及非法下载,当中持有电影及歌曲版权的电影及唱片公司控告提供 P2P软件的软件公司,认为他们提供网友下载的软件,协助网友作出侵权行为,要负上“次级侵犯版权责任”(Secondary Copyright Infringement),但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去年处理MGM v. Grokster一案,就以有关软件能够作出侵权之外的合法用途,故裁定版权持有人败诉。

有关判决其实沿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84年作出的Betamax案例。

1984年,Sony的Betamax卡但影带被指用来复制电影及电视节目,遭电影公司控告,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表示, Betamax除可以用作侵权行为,亦可以有其他“重要的非侵权用途”,故裁定 Betamax卡但影带可继续销售。

而有关判例的原则在美国就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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