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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績增列優等、丙等人數要2%

2005-06-30 20:4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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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為了提高工作士氣,年終考績等級從原本的甲、乙、丙、丁,增列「優等」。

草案中規定,各機關考績優等人數,不超過百分之五;甲等人數,以百分之六十為限、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丙等人數則以百分之二為原則,而且連續兩年考績吃「丙」的公務員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在處分前應給當事人陳述或申辯的機會。

此外有關獎懲的部分,將平時考核中的「記功、申誡、記過」,修正為「記小功、警告、記小過」,並增加「記一大功、記一大過」。

「考績法修正草案」全案將於近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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