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登忠:報告文學 二十世紀末的中國農民 第四章 量刑 (下)

韋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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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拐賣案
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頻繁交流以及貧富 差距的擴大,突然間使“拐賣”成為現代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東歐國家的人們向西歐國家,貧窮國家的人們嚮往發達國家,貧困地區的人們渴望能夠改變環境,到沿海地區去生活。極少數人能去留學、去念書、去工作,大多數人去做工,也有一些人“嫁往他鄉”。500年前開始販賣黑奴,那是歐羅巴人對尼格羅人犯下的滔天大罪,近代,美洲大陸是發達國家,是貧窮國家許多人嚮往的地方。(蛇頭因此聚斂巨額財富)。
改革開放二十年,沿海與內地,東部與西部貧富距越來越大,“拐賣案”應運而生。九十年代,它已成為中國最常見的幾大刑事案件之一。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大致可分為兩個時期,八十年代式拐賣及九十年代式拐賣。八十年代被告發的拐賣案有許多的確違背婦女意志,拐騙去賣,甚至有些綁架行為,情節惡劣,可根據刑法第141條,量刑 只在五年以下,由於外嫁婦女資訊反饋,九十年代許多貧困地區的姑娘及已婚婦女想遠嫁他鄉,被 人帶走或請人帶去,她們有許多人是出於自願,只是如訂娃娃親一樣其選擇受到很多約束。無論怎樣,其情節沒有八十年代式那樣惡劣,有一些案例是否被認為是拐賣還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91年9月人大通過的補充規定以及97年10月開始施行的新刑法採用一刀 切 的方法,拐賣案最低刑期五年,拐賣三人以上最低刑期 十年。
什麼是拐賣?人們可以有不同的解釋,也可以重新下定義。一個婦女嫁往他鄉,帶走的人以及在其中起一定作用的人是否是拐賣犯?取決於婦女家屬(父母、丈夫、兄弟姊妹)是否去控告,取決於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即使立案,不去取證、不去抓捕罪犯,案子會拖至無限長(有時是取證費用太高,有時是因某種原因對罪犯視而不見)。至於量刑,那是法官的許可權。法律本沒有多少漏洞,執法中的漏洞比比皆是。有人剛邁一步即掉進深淵,精明之徒走鋼絲,左右搖擺,還是能安全到達對岸。
二十萬人口的C縣是窮縣。十多年來C縣外嫁的農村姑娘及已婚婦女最保守的估計也有七、八百人,有些是被拐騙去賣,許多人是有著不同程度的自願,形形色色。企圖用幾個例子就想概括中國農村拐賣婦女現狀,那將徒勞。可是通過以下從眾多拐賣案中隨意摘取的幾個案例,人們能從一個側面瞭解中國農村貧窮愚昧以及中國法律施行現狀。
王是村長,他可不是穿著布鈕扣衣服,頭上包帕子,腳穿解放鞋式的村長,而是身穿夾克衫,夏天還是襪子套皮鞋的現代派村長。雖然他並不富有,可在那窮鄉僻壤中他是村裏最有錢的人家之一。他把村裏王姑娘帶到廣西得幾千元,為了孝敬父母,王回來探親時給父母二千多元,被村長強要去一千元,“我帶她去得的錢只夠路上花銷,如果不是我帶去,這點錢你們一分都不得,要分給我一半,至少是一千”。沒多久,姑娘又寄來一千元給其兄維修房子,村長和郵電所的朋友把匯款吞掉,再花五毛錢回一封信,直到姑娘的兄弟去其姐夫家回來才知道。“讓他們吃算了,去告他說不定他要報復”。村長又把一個剛結婚的女子帶去賣,她丈夫到鎮派出所告狀,然而不是告村長拐賣,而是告妻子未離婚就去嫁人犯重婚罪,誰會受理這種重婚案?因為兩個姑娘自願,家屬就不會去告,即使告,王的親戚有好幾個當縣官,是否會被判刑還不能肯定。
陸比王要厲害得多,他是名副其實的蛇頭,陸因販賣偽鈔被關進牢房。經幫他保管偽鈔的同案介紹,我對陸才有一些瞭解,七、八個同夥都被罰一到兩萬元的罰款,其他人只交幾千或一萬,只有陸交兩萬(還有兩個一分不交被送農場改造)。因為陸自知罪孽深重,交罰款很積極,他的同夥檢舉他幾樁拐賣案,但公安機關不受理,浪費了我一晚上時間和兩張紙。人們都稱陸是人販子,他幹這營生已有好幾年。曾有兩位姑娘被他拐賣到江蘇,他們從江蘇邊打工邊逃回來花了半年多時間,那已是五、六年前的事了。陸越來越精明,他與婦女或是其父母合夥,要麼是婦女自己願意去,要麼把賣得的錢分一部分給女方的父母親,堵他們的嘴。這一招很安全,他的方法也很多。許多姑娘被拐賣後,如果她的家庭得了錢就不告,得不到錢就告別人拐賣,因此,陸就屢屢得手,被他拐賣的婦女不下十幾個,只要提起陸的名字,人人都知道他是人販子。他把老婆、孩子丟在家不管,帶著姨妹出來賺錢,一個拐賣,一個賣淫,幾年後,姨妹也被他賣掉。真正的人販子倒很少被抓,他們很狡猾,有辦法逃脫法律的制裁,被抓的大多是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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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蘭把鄰村的兩位姑娘騙到縣城買東西,到縣城後她和另一男人哄騙兩位姑娘坐到開往省城的班車,兩位姑娘一字不識,也沒到過縣城,身上沒幾塊錢,只好聽任擺佈。她們被賣到江蘇某地,阿蘭得2500元。我獲知此事時該案已過去有差不多五年,也就是沒多久就會超過追訴期,而且當時正忙調查土地糾紛問題,幫不上忙。那婦女的女兒來過一次信,另一姑娘一直下落不明,其母親不知哭了多少個日日夜夜,流了多少血與淚。兩位姑娘被拐賣不久,兩家人就去把阿蘭家的豬、牛拉來。阿蘭的父親是老幹部,在小鎮上的幹部不是親戚就是熟人朋友,豬、牛又被拉回去。兩家人覺得不合算就去告阿蘭拐賣,因阿蘭家的勢力,此案發生了近五年還沒立案偵查。阿蘭揚言:“我賣她們得了二千五,你們奈何我不得”。後來不知何原因,阿蘭被抓,因是91年以前的案子,不適用人大補充規定,阿蘭被判二年,同案被判五年。
王因拐賣被關進來時大家都估計其刑期是一到二年,他的堂兄弟和他一樣的情節,都是跟著別人帶姑娘去賣,他分得300元,其堂兄弟在另一樁拐賣案中分得200元,堂兄弟被判一年,王卻被判五年。兩案發生時間只是前後幾個月,堂兄弟一案是91年9月以前,而王案是91年9月以後,適用人大補充規定。
李是村支書,因涉嫌拐賣被關進監獄,他矢口否認,可判決書上敍述他把其遠房侄女帶到縣城準備帶往某地,第二天早上姑娘的父親趕到縣城看到其女兒,女兒就自己跑到親戚家以免父親打罵。李被判五年,上訴到中院還是維持原判。李妻是外地人,在村小任民辦教師,李被抓後她回家幹農活,她以為李會無罪釋放,苦苦等了兩年多還是維持原判,她以前不愛做農活,現在家裏的一切全是她一人承擔。李妻和李的堂妹夫到廣西準備去騙錢,先把李妻賣給某人,得錢後再逃回來,可是李妻認為那地方生活不錯,她不回來,並同後來的丈夫秘密返回李家,準備把她的兒子也帶去撫養,李家就把孩子藏起來。聽說李家已去告堂妹夫拐賣,堂妹夫外逃,而且李滿刑釋放後一定還要告狀,倘若堂妹夫被抓,不知道司法機關是否要判他犯拐賣罪。
類似“放飛鴿”的案子,即帶姑娘或婦女去詐騙,如果女方願意或能夠返回,女方家屬不控告,那是詐騙罪,因為不在本地詐騙,一般不受理;如果女方不願意或不能逃回,女方家屬一旦控告就成拐賣案,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這類案子,人們常常不容易理解,因為是否被認為是拐賣不決定於帶去的人的行為,而是決定于婦女是否願意返回或是否能夠返回,也即是決定于女方家屬是否去控告。
拐賣案形形色色,有些拐賣犯讓人們覺得可恨,有些拐賣犯讓人們覺得可悲,有些則是太可憐。
阿義到集市上趕場,看到鄰村的堂妹,騙堂妹說要帶她到縣城來玩一、兩天,堂妹隨同前往。黃、阿義及岑三人把堂妹關在車站不遠的一個小旅店裏不准出門,兩天後把姑娘拉去上開往廣西的班車。姑娘知道要被拐賣,她不願上車,然而身上的錢已用完,四面看不到熟人,她更不敢喊,黃等連哄帶騙把她推上車。當車過江時,她看不到黃和阿義,不知道他們哪時候下車,她只有流淚,被岑帶到廣西某縣其姐家賣給當地人,得800元。除了來回花銷所剩無幾,黃白丟400多元(在縣城兩天的生活及前往廣西的食宿費),阿義到縣城白玩了兩天,岑身上剩不下幾個錢。姑娘選中的小夥很般配,半年後夫妻倆回娘家探親,一個月後返回廣西開始新生活。黃被判七年,阿義判六年,岑判五年。六、七年勞改雖然很難熬,但還是便宜了他們。黃妻的後家很有錢,準備花點錢使黃在勞改農場得到取保或假釋,請我幫跑跑路,一是我自己沒有那樣本事,二是每當我想起姑娘被關進小旅店兩天不准出門,被強行推一車,當過江時眼淚滴答滴答往下流之情景,使我對他們產生厭惡之心;儘管活潑可愛的阿義與我相處半年多,我還是希望他們在農場贖完他們的罪惡。黃香的丈夫覃因盜竊判七年。她回娘家時碰上遠房表兄盧,盧問她是否要去縣城看其丈夫,她說怕找不到,並且還要去籌一些路費,盧說這些全包在他身上。第二天她帶著兒子阿格與盧和另外兩個年近五十的老頭一同上車去縣城,距縣城一公里的交叉路口就下車,盧一人去縣城回來說:“今天不准接見,我們走那邊你就可以直接回家”。他們上開往廣西的班車,黃香沒到過縣城,對這條路不熟悉,不知道在哪兒下車,過江時才知受騙,可是她已無可奈何。曾因猥褻 並姦污其表弟的妻子而後來被表弟伺機砍了幾刀的老流氓盧一路上對黃香東摸西摸,晚上下車上廁所時他欲對黃香強暴,因背上的小孩大哭而甘休,住旅店時,盧把黃按在床上進行強姦。到目的地,黃香被以5500元賣給一個姓何的男人,盧強行把僅十一個月的兒子阿格假稱寄養在別人家而搶去。一個多月後覃家找其中的一個老頭帶路把黃香找回,可阿格已不知下落。
艱苦而又漫長的告狀生涯隨之開始。覃家控告盧犯拐賣婦女、拐賣兒童及強姦罪,另兩個老頭拐賣婦女、拐賣兒童罪。盧家捨得花錢,在司法部門又有熟人,三人均只以拐賣婦女罪提起訟訴。丈夫坐牢,老爺子年近六十,大伯子也不聞不問,為了要回兒子,黃香在當村幹部的表姐陪同下到檢察院問為何盧等沒有拐賣兒童和強姦罪,辦案人員只是說“他們不承認”了事,再問時一個推一個。幾個月後我出獄,盧、及兩個老頭被法院以拐賣婦女罪判七年、六年、五年。有熟人告知盧已宣判,黃香與她表姐第二天到法院拿判決書問庭長為何沒有拐賣兒童罪,庭長說不服可以上訴到中院,我把上訴狀寫好讓她們寄一份到中院,送一份到縣法院。二十多天後,熟人告訴她盧等已被送往勞改農場,她們又跑到法院去問上訴還沒有回來怎麼把盧等送上農場,庭長說要她們重新告到公安局,讓公安局立案調查。我有些憤怒,也為黃的遭遇感到悲哀,於是我把事情的經過及告狀過程等寫給縣長和中院一位元我認識的女法官。黃又來縣城幾次,縣長說:“此事我知道,我會打電話給法院”。還是沒有音訊,我們也就放棄希望。等哪一天我有能力的時候再去幫她尋其兒子。
停止告狀已有一年,公安機關到那個縣去調查另一樁案子時恰巧找到阿格的下落,阿格被帶到當地派出所,幾天後覃家請人去接回。阿格是被盧以8500元賣給另一家。黃香和其表姐問我怎麼辦,又寫份訴狀交到公安機關請求立案審理。倘若強姦罪成立,盧也許會被以人大補充規定的第二款判處無期徒刑,要是公安機關撇開強姦罪,此案已沒希望重新得到審理。也許我往往想得比別人多,黃香和其親屬能把阿格找回真是幸運,我也為她們高興;然而同時我又為花了8500元買阿格的那一家子感到有一種說不出來的悲憫,也許他們可以忘掉那幾千塊錢,可他們卻難以忘掉阿格,因為他們買下以後已把阿格當自己的兒子,已有了父子、母子、爺孫、奶孫之間的親情,他們如何能忘掉呢?許許多多的事情很難兩全其美,有時一方的快樂會是另一方的痛苦。善與惡、苦與樂全由姻緣而生,沒有這段姻緣,苦樂從何而有。
我曾對黃香說:“現在要不回來也許是好事,阿格可以在那邊讀書,長大以後更有本事,我想以後要找到阿格應該沒多大問題”。我與同事去她家(一個小廂房)時,看到她幾乎一無所有,除了丈夫的那份田地,並且為了告狀、為了接她和阿格又背了幾千元帳。幾年後丈夫才出獄,出獄後要建房,貧困的日子不知哪年結束。阿格也許在這貧窮落後的山旮旯裏能念到初中,再想進高一級的學校其父母送不起。現代社會窮人要想多念書太難太難。要是阿格留在那邊,考不上學校其養父養母也有能力讓其自費去念大學。禍與福、好與壞常常會顛來倒去,人們難以把握,還是順其自然,不去區分好啦。
我曾聽某人說:“我們寨子有一家賣了兩個女兒修得一幢平房”。49年以前賣兒賣女是因為太窮養不起才賣,現在許多貧窮落後的地方讓女兒嫁到外地要收奶母錢或稱養育費,也可以說是“賣”或是“敲詐”。女婿拿點錢給岳父岳母,這沒什麼,倘若岳父岳母以此作為交換條件,性質就改變。姑娘或婦女外嫁有許多人是自願的,只是說她們沒經過戀愛階段,即對男方一點都不瞭解,看一眼覺得過得去就嫁,並且被人帶到外地後幾乎談不上選擇。有些拐賣犯誰出價高就讓姑娘嫁給誰,有些家屬如果得錢就不告,得不到錢就告。以下三個故事我並不想說明這些案子的性質,而是反映中國農村的貧窮、愚昧,即農民的悲哀。
王在幾年前嫁到廣西某縣,回娘家時本村有三位年青姑娘與她去廣西準備打工,找到工作更好,找不到工作就在那兒物色物件。一個多月後三個人都覺得不好找工作,經王介紹嫁在當地。姑娘家屬到那兒後認為對方人也不錯,於是商談價錢,因男方給錢不多,家屬把三個姑娘帶回,控告王犯拐賣罪。王母去逝,她回老家被抓,半年多後被判十年。
付是福建人,其妻在幾年前嫁過去,岳父岳母住在鄰近的D縣。付的一位熟人陳要付帶到這邊來找女友,付又通過其老姨和另一位婦女把他們兩人帶到C縣某村去相親。雙方見面沒有意見,女方父母說因家裏貧寒,姑娘的哥哥還沒錢娶媳婦,結果以7000元成交,陳先支付一部分,姑娘的母親和一位哥哥送姑娘去福建,在D縣縣城住旅社時因沒身份證而被察覺。陳、姑娘和她的母親被關一段時間後釋放,兩個多月後其餘的人被以拐賣兒童罪逮捕。付說:“姑娘那麼大,誰知道公安局說她只有13歲。是否是真”。老姨被判七年,付判六年,另一個同案和那位婦女各判五年,姑娘的哥哥二十二、三歲,是民辦教師,因請律師而減輕處罰三年。
蘇家太窮,他的妻子不辭而別,不知嫁到哪兒,留下一個兩、三歲的男孩。蘇想再娶媳婦,可他沒有錢,養家糊口都成問題,並且女方說除非先把兒子送人,否則不嫁。計劃生育政策可能是其中的一個原因。蘇找別人幫忙,最後以4600元把兒子賣到廣西某地。蘇被判七年,兩個男人判六年、五年,兩位婦女各五年。同監室的牢友問蘇是否想兒子,他說:“兒子跟著我沒有好日子,別人拿去養對他有好處,誰不想孩子”?
對某一事件,對某一個人,我們常常要去評判是非、好壞、善惡,有時會得出一個較為滿意的結論,有是卻無法簡單地下結論,那是善的、那是惡的。是與非、善與惡之評判常常攪得我們不得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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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納”年近四十,在村裏他可能就是那些最沒本事、最沒地位的人。解放初期,他家房子被火燒掉,父親就用半頭豬去換原一家地主的廚房,用那些木料做了一幢小茅屋,沒幾年父親去世,沒過多久,母親又去世。他大哥做了上門女婿,三十多歲就死了,二哥人到中年才娶媳婦,也是個短命,二嫂一隻手殘疾,再嫁不容易,家裏太窮,娶個女人更難,嫂嫂就同小叔了——“老闆納”組成一個家庭,至少不讓小茅屋斷絕煙火。
四十多年來,中國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小茅屋還是小茅屋,幾十年的風吹雨打,茅屋幾經修復,成了一級危房。每當聽到牢房外面刮起大風,老闆納就悄悄掉淚,他擔心茅屋一旦被風吹倒,老婆就沒地方棲息,也許會遠嫁他鄉,那幾年後他就無家可歸。正是這樣的小茅屋,小夥、姑娘們才能無拘無束進進出出。
有位姑娘其父親是教師,因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被開除公職,或許因此變得反常,或許天生脾氣暴躁,經常打罵孩子們。姑娘是老大,屋裏屋外都是她的活,二十多歲的姑娘想去趕集,問父親要幾元錢都要被揍罵一頓,長年累月過著奴隸般生活,她渴望一種新環境。一到晚上,她就到小茅屋去訴苦,只有那地方她才得到自由,才有人願意聽她訴說,“有人帶我去賣就好了,我一點都不想呆在這個家受苦受累”。趕集時老闆納提起這故事,魏聽到後告知鄰村的妹妹,魏的另一個妹已嫁往廣西。魏和老闆納把姑娘帶到妹妹家,魏和其妹把姑娘帶到廣西經小妹介紹賣給一個小夥,得幣3000元,老闆納分得500元。這500元對他太有用,他用這500元還清多年來因醫治其妻的病所欠下300元債,餘下的買兩隻小豬。起訴書上他是第三位,按常規是五年,因魏的妹妹請了律師,法官照顧面子,判決時老闆納被調到第二位,判六年,魏判七年,其妹判五年。
自古以來,農民們最大的夢想是希望哪一天去挖地時會挖出金子,那這輩子吃穿不用愁,又不用去幹農活,真是異想天開!可板納寨萬幸中碰上這種好運,那地方被發現有金礦。幾年的開採,老闆們賺幾十上百萬走了,出金礦的幾家農戶得了幾千元的土地賠償費,老闆納只怪命不好。他與冬天只有穿布鞋的牢友啟義一起上農場,托我轉告其妻去請後家來幫忙把房子蓋好,等他回來。如果只是他一個人,到農場比在家要好多,因為農場發給內褲,發給襪子,菜裏不會缺油,然而因為有個家,他這六年怎麼控制住眼淚。
黃、阿義、岑把姑娘關在旅店內不准出門,又強行推上車,刑期是七、六、五;盧等把母子倆都賣掉,並有強姦行為,刑期也是七、六、五;老闆納他們也一樣是七、六、五;可李卻比他們都慘得多。
李被抓時有二十七歲,他有一個妹已到廣西安家好幾年,他去看望過一次,同許多拐賣犯一樣,因有親戚嫁到某地,就帶姑娘去,成了拐賣犯。
阿散訂了娃娃親,她不想嫁給那小夥,找到李,希望李能帶她去廣西。約好後阿散又帶另兩個姑娘要一起去,他們四人就先到李的妹夫彭家,由彭去幫物色對象。幾天後,三個姑娘找到三個小夥,男方每人給李500元的報酬,即誤工費、車費、住宿費等,共1500元。阿散叫李從中拿出300元給彭作為住那幾日的食宿費。我曾聽到散的一位親戚說姑娘的父母因女兒自己願意去,“有什麼可告的”。據李自己說是和阿散訂親的那小夥告,李的家屬又說是阿散的一位叔叔因偷牛懷疑被李家告狀故報一箭之仇,不知道究竟哪一種說法正確。李坐牢前,三個姑娘與三個小夥一起回娘家辦了酒席,岳父岳母帶他們到當地派出所辦了手續,他們就在那兒領結婚證。幾天後返回廣西。接著李被關進監獄。
起訴書中敍述:“阿散等姑娘去趕集,李遂起拐賣之心,謊稱其妹嫁去的地方比本地好多,然後以去安家為名把三個姑娘帶到*縣,經其妹夫介紹,三位姑娘同意嫁給XXX,XXX,XXX,李拐賣得幣每人500元,共1500元,……情節嚴重,侵犯婦女人身自由權利,構成拐賣罪……”根據起訴及李的陳述,我給他提供幾點自我辯護。三位姑娘自己願意,她們都已成人,某縣確實比本地條件好,那1500元只能是介紹費,並且已交給派出所,有三位姑娘自己的錄音為證…… 我們當時不太清楚人大補充條款的具體內容,還以為即使判刑可能也是五、六年、也許是因“自我辯護”惹惱了法官,李被判十四年。
在牢裏,我常常為某些案子的量刑過重感到難以理解,這一次也不例外。根據起訴書、判決書的敍述,無論如何也得不到“情節嚴重,侵犯婦女人身自由權利”這樣的結論,而且判處14年量刑畸重,即使按照人大補充規定,拐賣三人以上最低刑期是十年,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已是太重太重。
我幫他上訴,八個月後中院以“適用法律條款正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他到農場服苦役14年。無法想像,過一天算一天,有什麼辦法泥?後來李的家屬找到我問是否有其他辦法,我說除非花一、兩千塊錢把三位娘請回到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說明,可能要到中級法院以上才行,沒有錢去燒香,根本就沒希望。李已分家,妻兒養活自己都很困難,去哪兒找幾千元錢,要是哪一天在路上拾到一塊金子,也可能只是浪費。
人都要謀生,都要想方設法去賺錢,賺錢的方式很多,有人選擇這種,有人選擇那種,有人有這樣的機會,有人有那樣的機會,有了賺錢的機會,人們不願放棄,至於你的行動是否有危險,有時無法預測,禍從天降時也許你還盲然不知。善惡因姻緣而生,禍福因姻緣而有,人若無知、無欲、甚至無心,就無禍福,就無煩惱。

四、意外結局
對某一案件的量刑不可能都能使大多數人感到較為滿意,只要量刑結果不超出人們的理解就足矣。然而意料之外的事情常常發生,使得人們無所適從,法律早已失去往日的神聖感,人們也就沒人去想法官肩膀上的天平。意料之外的結果也許是幕後交易,也許是法律條款本身,也許是不同的法官或同一法官在不同的時候對法律的理解及作出的審判超越常規。不服可以上訴,上訴後若有新證據發現,人們難以預測量刑結果,如果上訴後沒有新證據發現,一審法院、二審法院都根據同樣的事實、同樣的法律作出裁決,事實、法律是客觀的,法官的評判儘管是主觀的,可依據客觀的東西作判斷,結果應該較為接近,要是相去甚遠,人們就會懷疑法律是否被當成兒戲。
潘在小鎮上有些地位,家裏有錢,人也魁梧,是當老大的料。李打康樂球時與郭爭吵,李把潘叫來,於是打架,潘用刀砍郭,郭躲閃不及用手擋了一下,一隻手被砍掉。潘的哥哥在司法部門工作,結果潘被以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據刑法134條第2款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流氓罪一年、共八年,執行七年;李因流氓罪判四年。
砍斷一隻手判七年,人們都認為量刑太輕,可是刑法第134條第2款,致人重傷最高刑是七年,判決並沒什麼不當之處。倘若一個人把另一個人雙手都砍掉,或者把眼睛挖掉,人沒死,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根據法律他最高刑是七年,人們更難理解,只怪法律本身。原告不服上訴到中院,倘若縣法院在流氓罪上多加幾年,使潘的總刑期在十年以上,原告可能就較為滿意了,聰明反被聰明誤,不知道中院是根據83年人大補充規定還是根據刑法第132條故意殺人罪處刑,潘被中院改判,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幾個月前,人們因為潘被判得太輕而覺得他可恨,幾個月後人們又覺得被判得太重而可憐。潘究竟應被判幾年,誰都難以下斷論,既然這樣,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誰對誰錯也就無法下結論。一審判決因有某種交易即通常認為的司法腐敗,人們能夠理解,可二審判決結果人們就不好作出較為滿意的解釋。沒有任何明顯目的而作出的意料之外的裁決讓人捉摸不透,讓人感到恐怖。
刑法第134條故意傷害在執法實踐中常常出現意料不到的結果,儘管對中國執法狀況不能抱過高的期望,至少在法制建設中這一條已得到修改和補充,新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量刑範圍已作了適當的規定。對傳統式犯罪,已經作出或將要作出修改和補充的法律條款只是極少數,然而中國在執法過程中常常時風時雨。
95年以阿雁為首的特大盜竊因夥共逮捕26人,盜竊團夥在兩年時間在近二十個村組共盜竊耕牛34次,盜得牛馬41頭、匹,總金額43222元。這是該縣少見的重大複雜案子之一。這一地區荒山較多,老百姓習慣放敝牛敝馬,每一年秋收後到次年春種,牛、馬大多放在山上不趕回家,很容易被盜。當地市場管理混亂,又有駱家兩弟兄的固定銷售點,盜來的牛馬立即送到二駱處宰殺賣掉,盜也方便,銷也方便。該縣縣城及鄉鎮有十幾家外地人或本地人開的牛肉加工廠,加工廠給盜賊提供許多方便,因此偷牛盜馬案在刑事案件中佔有較大比例。只是大多數並不象阿雁一幫是團夥犯。
對盜竊犯的量刑主要是以盜竊總數額大小來定,三千元以下屬數額較大,第151條處五年以下,三千元以上屬數額巨大,第152條處五年以上。許多案例往往大約是一千元一年刑期,有時盜竊財物價格評估很重要,它決定於該適用哪一條款。盜竊數額不是一個人應分得的數額,而是一個人參與盜竊的總數額,並且贓物是否已被賣掉或是否已退贓不影響盜竊數額。79年通過的刑法以及97通過的新刑法對盜竊犯都沒有死刑條款,而82年人大補充規定關於盜竊公共財物、盜賣珍貴文物可以處死刑。儘管對於盜竊私人財物如牛馬等未作規定,可有些慣犯也被判死刑,從法律上找不到根據,但量刑結果會帶來良好的社會影響。因為不同地區文明程度不一樣,某一法律條款適用範圍會有一些差別,人們的期望也不同。
以阿雁為首的盜竊團夥涉及範圍廣、次數多,數額大,隨之帶來的社會恐慌從未有過。許多牛馬被盜但查不出,因此老百姓把怒氣都集中到這一幫人,“那一幫不殺幾個,我們也乾脆去當小偷算了”。這一團夥被逮捕,的確大快人心,經過一年多的審理,特大盜竊團夥於96年5月被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這時當地的老百姓反而沈默不語。
阿雁盜22次,參與盜得牛馬23頭,金額28000元,搶劫一次,因盜竊判死刑,搶劫判五年,合併判處死刑。
阿合6次7頭共10200元,處死刑,撤銷(94)20號判決書緩刑部分。
阿道9次13頭共10900元,處死刑。
阿華4次5頭共8300元,判無期徒刑。
阿傑8次9 頭共7600元,判無期徒刑。
阿達7次10 頭共7200元,判無期徒刑。
阿忠5次7頭共需6700元,判15 。
阿軍3次4頭共5200元,判8年 。
阿洞2次4頭共4200元,判8年。
阿新4次4頭共4600元,判7年。
阿生2次3頭共3000元,判7年。
上述屬數額巨大 。
阿祥的2次2頭2800元 , 判7年 。
阿 陽 2次2頭 共 2900元 , 判6年 。
阿 進 1次2頭 共 1800元 ,銷 贓2次 ,判7年 。 阿 昌1次1頭 共 1200元 ,判4年 。
阿 界 1次 1頭共 1500元,判3年。
阿 建 2次 2頭 7500元 ,判3年 。
上述屬數額較大。
阿米搶劫1次判5年 。
大駱銷贓22次,收購牛馬29頭 ,判3年,罰款3000元。
小駱銷贓21次,收購牛馬27頭 ,判3年,罰款3000元。
另外5名被告關了一年多 ,免於起訴回家。
盜竊金額四 萬 元 , 死 三 個 , 無 期 三 個 , 還 有 其 他 人 總 共 近 一 個 世 紀 的 勞 改 , 怪不得 審 犯 們 每 當 提 到 “ 母 老 虎 ” —–中級人 民 法 院 女 審 判 長 , 就 會 毛 骨 悚 然 , 即 使 是 當 地 的 老 百 姓 , “ 法 律 太 恐 怖 了 ” 。 除 了 搶 劫 和 銷 贓 , 幾 乎 每 個 被 告 都 想 上 訴 。 判 處 死 刑 的 阿 合 、 阿 道 的 家 屬 在 外 面 請 律 師 上 訴 。 盡 管 我 認 為 阿 雁 該 死 , 也 找 不 出 充 分 的 理 由 上 訴 , 可 幹 部 命 令 , 我 只 好 胡 亂 地 寫 了 一篇上訴 狀, “ 因 事 實 不 清 , 請 發 回 重 審 ” 。 其 他 的 被 告 也 要 求 我 幫 上 訴 , 我 選 其 中 的三 個 : 阿 祥、 阿 陽 、 阿 進 , 因 為 他 們 的 上 訴 理 由 太 充 分 無 以 複 加 , 三 個 被 告 盜 竊 數 額 都 是 三 千元 以下 , 判 決 書 上 也 說 明 他 們 適 用 刑 法 第 151條 即 五 年 以 下 , 況 且 判 決 書 上 提 到 阿 陽 還 未 滿 18歲 , 但 他 們 都 被 判 五 年 以 上 。 即 使 是 “ 嚴 打 ” 時 期 從 重 從 塊 , 也 不 能 在 最 高 刑 以 上 加 重 處 罰 。
兩 個 月 後 ,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以 “ 事 實 不 清 ” 為 由 發 回 重 審 。 那 段 時 間 是 “ 嚴 打 ” , 牢 犯 們 檢 舉 成 風 , 這 一 幫 人 互 相 之 間 把 老 底 都 揭 出 來 , 有 未 被 發 覺 的 強 奸 案 , 盜 竊 案 , 有 把 毒 藥 放 得水井裏,有把別人的棚子燒掉以及搶劫案等等。
儘管這些檢舉不一定要立案處理,至少對法官的量刑會產生影響。一個多月後重新開庭,因案子複雜,不便轉交他人處理,合議庭還是由原班人馬組成。21個被告人幾乎都沒抱希望,牢友們也估計不會有什麼變化。第二次宣判同第一次宣判一樣令人咋舌。
阿雁死刑維持原判。
阿合死刑減刑為10年。
阿道死刑減刑為10年。(後因結核取保外醫)
阿華無期徒刑減為7年。
阿傑無期徒刑減為7年。
阿達無期徒刑減為6年。
阿忠15年減為7年。
阿軍8年減為5年。
阿洞8年減為4年。
阿新8年減為3年。
阿生7年減為3年。
阿輝7年減為3年。
阿祥7年減為2年。
阿進7年減為2年。
阿陽6年減為1年零6個月。
阿昌4年、阿蓋3年、阿建3年全減為緩刑。
阿米、大駱、二駱銷贓維持原判。
犯罪事實沒有減,倒有一些人的罪惡又被揭開。兩個月前151條五年以下,卻被判六年、七年,兩個月後152條五年以上,卻被判三年;原來不僅是從重處罰而是加重處罰,後來不僅是從輕處罰而是減輕處罰;兩個月前判他們無期,兩個月後只給他們六年、七年;原來要他們的命,後來同一班人馬只讓他們坐15年、坐10年的牢房。首要分子降級為主犯,主犯降格為從犯,原來要他們死,現在讓他們活,做點陰功,積點德,來世會得到善報。
我幫他們上訴,當然希望他們能判輕一些,可前後判決差距如此之大,做夢也夢不到。昨日雷雨交加,今日晴空萬里,阿道昨天判處死刑,家裏把棺木都已準備好,今日減為10年,因結核病打背包回家;阿生、阿輝、阿祥、阿進原以為還要到農場服苦役五年,現在只有一個月就能回家過新年;阿陽等早已超期。除了阿雁不得不死,大家都很高興,然而此時的老百姓已講不出話,他們的心裏已失去平衡,對法律的時睛時雨感到失望,感到莫明其妙,感到恐懼。“今天法官可以放我回家,晚走一步明天他可能把我押赴刑場。太恐怖!想想、頭髮都豎起來了”。
這一樁大案並沒有什麼幕後交易,被告人全是平民百姓,在縣、鄉一級也許會認識一、兩個熟人,到了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即使有上萬元也找不到燒香的門路。二十多個被告人屬於不同的村寨,誰也沒能力去號召他們的家屬集資去行賄,正因為沒受賄,沒把柄可抓,法官們高興時把那橡皮泥捏成人,不高興時捏成鬼。嗚呼!
* * *
沒有坐牢以前,尤其是還在學校念書的時候,從佈告欄、從宣判大會、從道聼塗説,得知某某因盜竊或搶劫、強姦或傷害等被判幾年或十幾年,心裏常會認為“太便宜他們了”。因為固有的想法“勞改犯都是壞人,多判幾年沒什麼”。進去以後,也許是同病相憐,從前的想法有諸多不妥之處。的確,許多勞改犯正如人們固有的那種想法“壞得很”,也有一些並不壞,甚或有一些好人,況且還有許多“壞得很”還沒有或將永遠不會被關進來。人們以為判三年或四年沒什麼兩樣,判八年或九年沒什麼區別,對勞改犯及家屬,少判一年好一年,能減一天好一天。家屬們翹首以待,“他哪一天才能回來”?勞改犯則正受折磨,“哪一天才能重獲自由?”當你喉嚨發燒、肚皮發麻、胸口發悶、全身浮腫、四肢癱軟;當你半饑半飽,飯菜難以下嚥,大便難以排泄;當你沉悶、無聊,並常常有恐懼感;當你浸沒在臭氣的海洋中…… 你會有度日如年的感受。也許你運氣好一點,有活幹,有飯吃,每個星期有一、兩場電影或電視看,可因由來已久的天生的、習慣性的欲望,人有生理需要,有社交需要,有自由的需要,在監獄裏這些需要不可能滿足,誰不想早一天回家。人為什麼怕死,為什麼為死去的親人而悲哀、而痛苦,是因為不知道死後的世界究竟是什麼樣;看到全副武裝的武警走來走去,看到那高牆、那電網,不知道裏面是什麼,是不是象地獄呢?誰不想讓其親人早一天從裏面出來。做惡必須受到懲罰,懲罰太輕是對受害人應有權利的蔑視,是對社會不負責任,懲罰太重則是剝奪或踐踏被告人的權利。對惡的懲罰要適度。
也許我們會這樣想:我們並沒生活在過去,沒生活在未來,只生活在此時此刻,不必為過去後悔,不必為未來憂慮,痛苦早晚有一天會過去,昨天的事情正如沒發生,可是昨日的痛苦、折磨會影響到今日的處境,今日的處境會影響到明日的生活。也許我們的欲望很低,是快樂派,是阿Q,不以苦為苦,然而父母、妻兒就不會那樣想,並且別人坐三年,我為何要坐十年,一樣的罪,別人回家,我為何要去勞改。有了比較就有了不平,有了不平就會有煩惱,就會有憤怒,那也是痛苦。也許我們能超越是非、善惡、苦樂、禍福,超越了親情、超越了一切不平,看破紅塵,四大皆空,但是,即使是釋迦牟尼,也沒聽說他超越了生與死。

—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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