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登忠:报告文学 二十世纪末的中国农民 第四章 量刑 (下)

韦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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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拐卖案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频繁交流以及贫富 差距的扩大,突然间使“拐卖”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东欧国家的人们向西欧国家,贫穷国家的人们向往发达国家,贫困地区的人们渴望能够改变环境,到沿海地区去生活。极少数人能去留学、去念书、去工作,大多数人去做工,也有一些人“嫁往他乡”。500年前开始贩卖黑奴,那是欧罗巴人对尼格罗人犯下的滔天大罪,近代,美洲大陆是发达国家,是贫穷国家许多人向往的地方。(蛇头因此聚敛巨额财富)。
改革开放二十年,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贫富距越来越大,“拐卖案”应运而生。九十年代,它已成为中国最常见的几大刑事案件之一。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八十年代式拐卖及九十年代式拐卖。八十年代被告发的拐卖案有许多的确违背妇女意志,拐骗去卖,甚至有些绑架行为,情节恶劣,可根据刑法第141条,量刑 只在五年以下,由于外嫁妇女资讯反馈,九十年代许多贫困地区的姑娘及已婚妇女想远嫁他乡,被 人带走或请人带去,她们有许多人是出于自愿,只是如订娃娃亲一样其选择受到很多约束。无论怎样,其情节没有八十年代式那样恶劣,有一些案例是否被认为是拐卖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议题。91年9月人大通过的补充规定以及97年10月开始施行的新刑法采用一刀 切 的方法,拐卖案最低刑期五年,拐卖三人以上最低刑期 十年。
什么是拐卖?人们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也可以重新下定义。一个妇女嫁往他乡,带走的人以及在其中起一定作用的人是否是拐卖犯?取决于妇女家属(父母、丈夫、兄弟姊妹)是否去控告,取决于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即使立案,不去取证、不去抓捕罪犯,案子会拖至无限长(有时是取证费用太高,有时是因某种原因对罪犯视而不见)。至于量刑,那是法官的许可权。法律本没有多少漏洞,执法中的漏洞比比皆是。有人刚迈一步即掉进深渊,精明之徒走钢丝,左右摇摆,还是能安全到达对岸。
二十万人口的C县是穷县。十多年来C县外嫁的农村姑娘及已婚妇女最保守的估计也有七、八百人,有些是被拐骗去卖,许多人是有着不同程度的自愿,形形色色。企图用几个例子就想概括中国农村拐卖妇女现状,那将徒劳。可是通过以下从众多拐卖案中随意摘取的几个案例,人们能从一个侧面了解中国农村贫穷愚昧以及中国法律施行现状。
王是村长,他可不是穿着布钮扣衣服,头上包帕子,脚穿解放鞋式的村长,而是身穿夹克衫,夏天还是袜子套皮鞋的现代派村长。虽然他并不富有,可在那穷乡僻壤中他是村里最有钱的人家之一。他把村里王姑娘带到广西得几千元,为了孝敬父母,王回来探亲时给父母二千多元,被村长强要去一千元,“我带她去得的钱只够路上花销,如果不是我带去,这点钱你们一分都不得,要分给我一半,至少是一千”。没多久,姑娘又寄来一千元给其兄维修房子,村长和邮电所的朋友把汇款吞掉,再花五毛钱回一封信,直到姑娘的兄弟去其姐夫家回来才知道。“让他们吃算了,去告他说不定他要报复”。村长又把一个刚结婚的女子带去卖,她丈夫到镇派出所告状,然而不是告村长拐卖,而是告妻子未离婚就去嫁人犯重婚罪,谁会受理这种重婚案?因为两个姑娘自愿,家属就不会去告,即使告,王的亲戚有好几个当县官,是否会被判刑还不能肯定。
陆比王要厉害得多,他是名副其实的蛇头,陆因贩卖伪钞被关进牢房。经帮他保管伪钞的同案介绍,我对陆才有一些了解,七、八个同伙都被罚一到两万元的罚款,其他人只交几千或一万,只有陆交两万(还有两个一分不交被送农场改造)。因为陆自知罪孽深重,交罚款很积极,他的同伙检举他几桩拐卖案,但公安机关不受理,浪费了我一晚上时间和两张纸。人们都称陆是人贩子,他干这营生已有好几年。曾有两位姑娘被他拐卖到江苏,他们从江苏边打工边逃回来花了半年多时间,那已是五、六年前的事了。陆越来越精明,他与妇女或是其父母合伙,要么是妇女自己愿意去,要么把卖得的钱分一部分给女方的父母亲,堵他们的嘴。这一招很安全,他的方法也很多。许多姑娘被拐卖后,如果她的家庭得了钱就不告,得不到钱就告别人拐卖,因此,陆就屡屡得手,被他拐卖的妇女不下十几个,只要提起陆的名字,人人都知道他是人贩子。他把老婆、孩子丢在家不管,带着姨妹出来赚钱,一个拐卖,一个卖淫,几年后,姨妹也被他卖掉。真正的人贩子倒很少被抓,他们很狡猾,有办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被抓的大多是初犯。
* * *
阿兰把邻村的两位姑娘骗到县城买东西,到县城后她和另一男人哄骗两位姑娘坐到开往省城的班车,两位姑娘一字不识,也没到过县城,身上没几块钱,只好听任摆布。她们被卖到江苏某地,阿兰得2500元。我获知此事时该案已过去有差不多五年,也就是没多久就会超过追诉期,而且当时正忙调查土地纠纷问题,帮不上忙。那妇女的女儿来过一次信,另一姑娘一直下落不明,其母亲不知哭了多少个日日夜夜,流了多少血与泪。两位姑娘被拐卖不久,两家人就去把阿兰家的猪、牛拉来。阿兰的父亲是老干部,在小镇上的干部不是亲戚就是熟人朋友,猪、牛又被拉回去。两家人觉得不合算就去告阿兰拐卖,因阿兰家的势力,此案发生了近五年还没立案侦查。阿兰扬言:“我卖她们得了二千五,你们奈何我不得”。后来不知何原因,阿兰被抓,因是91年以前的案子,不适用人大补充规定,阿兰被判二年,同案被判五年。
王因拐卖被关进来时大家都估计其刑期是一到二年,他的堂兄弟和他一样的情节,都是跟着别人带姑娘去卖,他分得300元,其堂兄弟在另一桩拐卖案中分得200元,堂兄弟被判一年,王却被判五年。两案发生时间只是前后几个月,堂兄弟一案是91年9月以前,而王案是91年9月以后,适用人大补充规定。
李是村支书,因涉嫌拐卖被关进监狱,他矢口否认,可判决书上叙述他把其远房侄女带到县城准备带往某地,第二天早上姑娘的父亲赶到县城看到其女儿,女儿就自己跑到亲戚家以免父亲打骂。李被判五年,上诉到中院还是维持原判。李妻是外地人,在村小任民办教师,李被抓后她回家干农活,她以为李会无罪释放,苦苦等了两年多还是维持原判,她以前不爱做农活,现在家里的一切全是她一人承担。李妻和李的堂妹夫到广西准备去骗钱,先把李妻卖给某人,得钱后再逃回来,可是李妻认为那地方生活不错,她不回来,并同后来的丈夫秘密返回李家,准备把她的儿子也带去抚养,李家就把孩子藏起来。听说李家已去告堂妹夫拐卖,堂妹夫外逃,而且李满刑释放后一定还要告状,倘若堂妹夫被抓,不知道司法机关是否要判他犯拐卖罪。
类似“放飞鸽”的案子,即带姑娘或妇女去诈骗,如果女方愿意或能够返回,女方家属不控告,那是诈骗罪,因为不在本地诈骗,一般不受理;如果女方不愿意或不能逃回,女方家属一旦控告就成拐卖案,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这类案子,人们常常不容易理解,因为是否被认为是拐卖不决定于带去的人的行为,而是决定于妇女是否愿意返回或是否能够返回,也即是决定于女方家属是否去控告。
拐卖案形形色色,有些拐卖犯让人们觉得可恨,有些拐卖犯让人们觉得可悲,有些则是太可怜。
阿义到集市上赶场,看到邻村的堂妹,骗堂妹说要带她到县城来玩一、两天,堂妹随同前往。黄、阿义及岑三人把堂妹关在车站不远的一个小旅店里不准出门,两天后把姑娘拉去上开往广西的班车。姑娘知道要被拐卖,她不愿上车,然而身上的钱已用完,四面看不到熟人,她更不敢喊,黄等连哄带骗把她推上车。当车过江时,她看不到黄和阿义,不知道他们哪时候下车,她只有流泪,被岑带到广西某县其姐家卖给当地人,得800元。除了来回花销所剩无几,黄白丢400多元(在县城两天的生活及前往广西的食宿费),阿义到县城白玩了两天,岑身上剩不下几个钱。姑娘选中的小伙很般配,半年后夫妻俩回娘家探亲,一个月后返回广西开始新生活。黄被判七年,阿义判六年,岑判五年。六、七年劳改虽然很难熬,但还是便宜了他们。黄妻的后家很有钱,准备花点钱使黄在劳改农场得到取保或假释,请我帮跑跑路,一是我自己没有那样本事,二是每当我想起姑娘被关进小旅店两天不准出门,被强行推一车,当过江时眼泪滴答滴答往下流之情景,使我对他们产生厌恶之心;尽管活泼可爱的阿义与我相处半年多,我还是希望他们在农场赎完他们的罪恶。黄香的丈夫覃因盗窃判七年。她回娘家时碰上远房表兄卢,卢问她是否要去县城看其丈夫,她说怕找不到,并且还要去筹一些路费,卢说这些全包在他身上。第二天她带着儿子阿格与卢和另外两个年近五十的老头一同上车去县城,距县城一公里的交叉路口就下车,卢一人去县城回来说:“今天不准接见,我们走那边你就可以直接回家”。他们上开往广西的班车,黄香没到过县城,对这条路不熟悉,不知道在哪儿下车,过江时才知受骗,可是她已无可奈何。曾因猥亵 并奸污其表弟的妻子而后来被表弟伺机砍了几刀的老流氓卢一路上对黄香东摸西摸,晚上下车上厕所时他欲对黄香强暴,因背上的小孩大哭而甘休,住旅店时,卢把黄按在床上进行强奸。到目的地,黄香被以5500元卖给一个姓何的男人,卢强行把仅十一个月的儿子阿格假称寄养在别人家而抢去。一个多月后覃家找其中的一个老头带路把黄香找回,可阿格已不知下落。
艰苦而又漫长的告状生涯随之开始。覃家控告卢犯拐卖妇女、拐卖儿童及强奸罪,另两个老头拐卖妇女、拐卖儿童罪。卢家舍得花钱,在司法部门又有熟人,三人均只以拐卖妇女罪提起讼诉。丈夫坐牢,老爷子年近六十,大伯子也不闻不问,为了要回儿子,黄香在当村干部的表姐陪同下到检察院问为何卢等没有拐卖儿童和强奸罪,办案人员只是说“他们不承认”了事,再问时一个推一个。几个月后我出狱,卢、及两个老头被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七年、六年、五年。有熟人告知卢已宣判,黄香与她表姐第二天到法院拿判决书问庭长为何没有拐卖儿童罪,庭长说不服可以上诉到中院,我把上诉状写好让她们寄一份到中院,送一份到县法院。二十多天后,熟人告诉她卢等已被送往劳改农场,她们又跑到法院去问上诉还没有回来怎么把卢等送上农场,庭长说要她们重新告到公安局,让公安局立案调查。我有些愤怒,也为黄的遭遇感到悲哀,于是我把事情的经过及告状过程等写给县长和中院一位元我认识的女法官。黄又来县城几次,县长说:“此事我知道,我会打电话给法院”。还是没有音讯,我们也就放弃希望。等哪一天我有能力的时候再去帮她寻其儿子。
停止告状已有一年,公安机关到那个县去调查另一桩案子时恰巧找到阿格的下落,阿格被带到当地派出所,几天后覃家请人去接回。阿格是被卢以8500元卖给另一家。黄香和其表姐问我怎么办,又写份诉状交到公安机关请求立案审理。倘若强奸罪成立,卢也许会被以人大补充规定的第二款判处无期徒刑,要是公安机关撇开强奸罪,此案已没希望重新得到审理。也许我往往想得比别人多,黄香和其亲属能把阿格找回真是幸运,我也为她们高兴;然而同时我又为花了8500元买阿格的那一家子感到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悲悯,也许他们可以忘掉那几千块钱,可他们却难以忘掉阿格,因为他们买下以后已把阿格当自己的儿子,已有了父子、母子、爷孙、奶孙之间的亲情,他们如何能忘掉呢?许许多多的事情很难两全其美,有时一方的快乐会是另一方的痛苦。善与恶、苦与乐全由姻缘而生,没有这段姻缘,苦乐从何而有。
我曾对黄香说:“现在要不回来也许是好事,阿格可以在那边读书,长大以后更有本事,我想以后要找到阿格应该没多大问题”。我与同事去她家(一个小厢房)时,看到她几乎一无所有,除了丈夫的那份田地,并且为了告状、为了接她和阿格又背了几千元帐。几年后丈夫才出狱,出狱后要建房,贫困的日子不知哪年结束。阿格也许在这贫穷落后的山旮旯里能念到初中,再想进高一级的学校其父母送不起。现代社会穷人要想多念书太难太难。要是阿格留在那边,考不上学校其养父养母也有能力让其自费去念大学。祸与福、好与坏常常会颠来倒去,人们难以把握,还是顺其自然,不去区分好啦。
我曾听某人说:“我们寨子有一家卖了两个女儿修得一幢平房”。49年以前卖儿卖女是因为太穷养不起才卖,现在许多贫穷落后的地方让女儿嫁到外地要收奶母钱或称养育费,也可以说是“卖”或是“敲诈”。女婿拿点钱给岳父岳母,这没什么,倘若岳父岳母以此作为交换条件,性质就改变。姑娘或妇女外嫁有许多人是自愿的,只是说她们没经过恋爱阶段,即对男方一点都不了解,看一眼觉得过得去就嫁,并且被人带到外地后几乎谈不上选择。有些拐卖犯谁出价高就让姑娘嫁给谁,有些家属如果得钱就不告,得不到钱就告。以下三个故事我并不想说明这些案子的性质,而是反映中国农村的贫穷、愚昧,即农民的悲哀。
王在几年前嫁到广西某县,回娘家时本村有三位年青姑娘与她去广西准备打工,找到工作更好,找不到工作就在那儿物色物件。一个多月后三个人都觉得不好找工作,经王介绍嫁在当地。姑娘家属到那儿后认为对方人也不错,于是商谈价钱,因男方给钱不多,家属把三个姑娘带回,控告王犯拐卖罪。王母去逝,她回老家被抓,半年多后被判十年。
付是福建人,其妻在几年前嫁过去,岳父岳母住在邻近的D县。付的一位熟人陈要付带到这边来找女友,付又通过其老姨和另一位妇女把他们两人带到C县某村去相亲。双方见面没有意见,女方父母说因家里贫寒,姑娘的哥哥还没钱娶媳妇,结果以7000元成交,陈先支付一部分,姑娘的母亲和一位哥哥送姑娘去福建,在D县县城住旅社时因没身份证而被察觉。陈、姑娘和她的母亲被关一段时间后释放,两个多月后其余的人被以拐卖儿童罪逮捕。付说:“姑娘那么大,谁知道公安局说她只有13岁。是否是真”。老姨被判七年,付判六年,另一个同案和那位妇女各判五年,姑娘的哥哥二十二、三岁,是民办教师,因请律师而减轻处罚三年。
苏家太穷,他的妻子不辞而别,不知嫁到哪儿,留下一个两、三岁的男孩。苏想再娶媳妇,可他没有钱,养家糊口都成问题,并且女方说除非先把儿子送人,否则不嫁。计划生育政策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原因。苏找别人帮忙,最后以4600元把儿子卖到广西某地。苏被判七年,两个男人判六年、五年,两位妇女各五年。同监室的牢友问苏是否想儿子,他说:“儿子跟着我没有好日子,别人拿去养对他有好处,谁不想孩子”?
对某一事件,对某一个人,我们常常要去评判是非、好坏、善恶,有时会得出一个较为满意的结论,有是却无法简单地下结论,那是善的、那是恶的。是与非、善与恶之评判常常搅得我们不得安宁。
* * *
“老板纳”年近四十,在村里他可能就是那些最没本事、最没地位的人。解放初期,他家房子被火烧掉,父亲就用半头猪去换原一家地主的厨房,用那些木料做了一幢小茅屋,没几年父亲去世,没过多久,母亲又去世。他大哥做了上门女婿,三十多岁就死了,二哥人到中年才娶媳妇,也是个短命,二嫂一只手残疾,再嫁不容易,家里太穷,娶个女人更难,嫂嫂就同小叔了——“老板纳”组成一个家庭,至少不让小茅屋断绝烟火。
四十多年来,中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小茅屋还是小茅屋,几十年的风吹雨打,茅屋几经修复,成了一级危房。每当听到牢房外面刮起大风,老板纳就悄悄掉泪,他担心茅屋一旦被风吹倒,老婆就没地方栖息,也许会远嫁他乡,那几年后他就无家可归。正是这样的小茅屋,小伙、姑娘们才能无拘无束进进出出。
有位姑娘其父亲是教师,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公职,或许因此变得反常,或许天生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孩子们。姑娘是老大,屋里屋外都是她的活,二十多岁的姑娘想去赶集,问父亲要几元钱都要被揍骂一顿,长年累月过着奴隶般生活,她渴望一种新环境。一到晚上,她就到小茅屋去诉苦,只有那地方她才得到自由,才有人愿意听她诉说,“有人带我去卖就好了,我一点都不想呆在这个家受苦受累”。赶集时老板纳提起这故事,魏听到后告知邻村的妹妹,魏的另一个妹已嫁往广西。魏和老板纳把姑娘带到妹妹家,魏和其妹把姑娘带到广西经小妹介绍卖给一个小伙,得币3000元,老板纳分得500元。这500元对他太有用,他用这500元还清多年来因医治其妻的病所欠下300元债,余下的买两只小猪。起诉书上他是第三位,按常规是五年,因魏的妹妹请了律师,法官照顾面子,判决时老板纳被调到第二位,判六年,魏判七年,其妹判五年。
自古以来,农民们最大的梦想是希望哪一天去挖地时会挖出金子,那这辈子吃穿不用愁,又不用去干农活,真是异想天开!可板纳寨万幸中碰上这种好运,那地方被发现有金矿。几年的开采,老板们赚几十上百万走了,出金矿的几家农户得了几千元的土地赔偿费,老板纳只怪命不好。他与冬天只有穿布鞋的牢友启义一起上农场,托我转告其妻去请后家来帮忙把房子盖好,等他回来。如果只是他一个人,到农场比在家要好多,因为农场发给内裤,发给袜子,菜里不会缺油,然而因为有个家,他这六年怎么控制住眼泪。
黄、阿义、岑把姑娘关在旅店内不准出门,又强行推上车,刑期是七、六、五;卢等把母子俩都卖掉,并有强奸行为,刑期也是七、六、五;老板纳他们也一样是七、六、五;可李却比他们都惨得多。
李被抓时有二十七岁,他有一个妹已到广西安家好几年,他去看望过一次,同许多拐卖犯一样,因有亲戚嫁到某地,就带姑娘去,成了拐卖犯。
阿散订了娃娃亲,她不想嫁给那小伙,找到李,希望李能带她去广西。约好后阿散又带另两个姑娘要一起去,他们四人就先到李的妹夫彭家,由彭去帮物色对象。几天后,三个姑娘找到三个小伙,男方每人给李500元的报酬,即误工费、车费、住宿费等,共1500元。阿散叫李从中拿出300元给彭作为住那几日的食宿费。我曾听到散的一位亲戚说姑娘的父母因女儿自己愿意去,“有什么可告的”。据李自己说是和阿散订亲的那小伙告,李的家属又说是阿散的一位叔叔因偷牛怀疑被李家告状故报一箭之仇,不知道究竟哪一种说法正确。李坐牢前,三个姑娘与三个小伙一起回娘家办了酒席,岳父岳母带他们到当地派出所办了手续,他们就在那儿领结婚证。几天后返回广西。接着李被关进监狱。
起诉书中叙述:“阿散等姑娘去赶集,李遂起拐卖之心,谎称其妹嫁去的地方比本地好多,然后以去安家为名把三个姑娘带到*县,经其妹夫介绍,三位姑娘同意嫁给XXX,XXX,XXX,李拐卖得币每人500元,共1500元,……情节严重,侵犯妇女人身自由权利,构成拐卖罪……”根据起诉及李的陈述,我给他提供几点自我辩护。三位姑娘自己愿意,她们都已成人,某县确实比本地条件好,那1500元只能是介绍费,并且已交给派出所,有三位姑娘自己的录音为证…… 我们当时不太清楚人大补充条款的具体内容,还以为即使判刑可能也是五、六年、也许是因“自我辩护”惹恼了法官,李被判十四年。
在牢里,我常常为某些案子的量刑过重感到难以理解,这一次也不例外。根据起诉书、判决书的叙述,无论如何也得不到“情节严重,侵犯妇女人身自由权利”这样的结论,而且判处14年量刑畸重,即使按照人大补充规定,拐卖三人以上最低刑期是十年,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已是太重太重。
我帮他上诉,八个月后中院以“适用法律条款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他到农场服苦役14年。无法想像,过一天算一天,有什么办法泥?后来李的家属找到我问是否有其他办法,我说除非花一、两千块钱把三位娘请回到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说明,可能要到中级法院以上才行,没有钱去烧香,根本就没希望。李已分家,妻儿养活自己都很困难,去哪儿找几千元钱,要是哪一天在路上拾到一块金子,也可能只是浪费。
人都要谋生,都要想方设法去赚钱,赚钱的方式很多,有人选择这种,有人选择那种,有人有这样的机会,有人有那样的机会,有了赚钱的机会,人们不愿放弃,至于你的行动是否有危险,有时无法预测,祸从天降时也许你还盲然不知。善恶因姻缘而生,祸福因姻缘而有,人若无知、无欲、甚至无心,就无祸福,就无烦恼。

四、意外结局
对某一案件的量刑不可能都能使大多数人感到较为满意,只要量刑结果不超出人们的理解就足矣。然而意料之外的事情常常发生,使得人们无所适从,法律早已失去往日的神圣感,人们也就没人去想法官肩膀上的天平。意料之外的结果也许是幕后交易,也许是法律条款本身,也许是不同的法官或同一法官在不同的时候对法律的理解及作出的审判超越常规。不服可以上诉,上诉后若有新证据发现,人们难以预测量刑结果,如果上诉后没有新证据发现,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根据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法律作出裁决,事实、法律是客观的,法官的评判尽管是主观的,可依据客观的东西作判断,结果应该较为接近,要是相去甚远,人们就会怀疑法律是否被当成儿戏。
潘在小镇上有些地位,家里有钱,人也魁梧,是当老大的料。李打康乐球时与郭争吵,李把潘叫来,于是打架,潘用刀砍郭,郭躲闪不及用手挡了一下,一只手被砍掉。潘的哥哥在司法部门工作,结果潘被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据刑法134条第2款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流氓罪一年、共八年,执行七年;李因流氓罪判四年。
砍断一只手判七年,人们都认为量刑太轻,可是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最高刑是七年,判决并没什么不当之处。倘若一个人把另一个人双手都砍掉,或者把眼睛挖掉,人没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根据法律他最高刑是七年,人们更难理解,只怪法律本身。原告不服上诉到中院,倘若县法院在流氓罪上多加几年,使潘的总刑期在十年以上,原告可能就较为满意了,聪明反被聪明误,不知道中院是根据83年人大补充规定还是根据刑法第132条故意杀人罪处刑,潘被中院改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几个月前,人们因为潘被判得太轻而觉得他可恨,几个月后人们又觉得被判得太重而可怜。潘究竟应被判几年,谁都难以下断论,既然这样,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谁对谁错也就无法下结论。一审判决因有某种交易即通常认为的司法腐败,人们能够理解,可二审判决结果人们就不好作出较为满意的解释。没有任何明显目的而作出的意料之外的裁决让人捉摸不透,让人感到恐怖。
刑法第134条故意伤害在执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意料不到的结果,尽管对中国执法状况不能抱过高的期望,至少在法制建设中这一条已得到修改和补充,新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范围已作了适当的规定。对传统式犯罪,已经作出或将要作出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条款只是极少数,然而中国在执法过程中常常时风时雨。
95年以阿雁为首的特大盗窃因伙共逮捕26人,盗窃团伙在两年时间在近二十个村组共盗窃耕牛34次,盗得牛马41头、匹,总金额43222元。这是该县少见的重大复杂案子之一。这一地区荒山较多,老百姓习惯放敝牛敝马,每一年秋收后到次年春种,牛、马大多放在山上不赶回家,很容易被盗。当地市场管理混乱,又有骆家两弟兄的固定销售点,盗来的牛马立即送到二骆处宰杀卖掉,盗也方便,销也方便。该县县城及乡镇有十几家外地人或本地人开的牛肉加工厂,加工厂给盗贼提供许多方便,因此偷牛盗马案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只是大多数并不象阿雁一帮是团伙犯。
对盗窃犯的量刑主要是以盗窃总数额大小来定,三千元以下属数额较大,第151条处五年以下,三千元以上属数额巨大,第152条处五年以上。许多案例往往大约是一千元一年刑期,有时盗窃财物价格评估很重要,它决定于该适用哪一条款。盗窃数额不是一个人应分得的数额,而是一个人参与盗窃的总数额,并且赃物是否已被卖掉或是否已退赃不影响盗窃数额。79年通过的刑法以及97通过的新刑法对盗窃犯都没有死刑条款,而82年人大补充规定关于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可以处死刑。尽管对于盗窃私人财物如牛马等未作规定,可有些惯犯也被判死刑,从法律上找不到根据,但量刑结果会带来良好的社会影响。因为不同地区文明程度不一样,某一法律条款适用范围会有一些差别,人们的期望也不同。
以阿雁为首的盗窃团伙涉及范围广、次数多,数额大,随之带来的社会恐慌从未有过。许多牛马被盗但查不出,因此老百姓把怒气都集中到这一帮人,“那一帮不杀几个,我们也干脆去当小偷算了”。这一团伙被逮捕,的确大快人心,经过一年多的审理,特大盗窃团伙于96年5月被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这时当地的老百姓反而沉默不语。
阿雁盗22次,参与盗得牛马23头,金额28000元,抢劫一次,因盗窃判死刑,抢劫判五年,合并判处死刑。
阿合6次7头共10200元,处死刑,撤销(94)20号判决书缓刑部分。
阿道9次13头共10900元,处死刑。
阿华4次5头共8300元,判无期徒刑。
阿杰8次9 头共7600元,判无期徒刑。
阿达7次10 头共7200元,判无期徒刑。
阿忠5次7头共需6700元,判15 。
阿军3次4头共5200元,判8年 。
阿洞2次4头共4200元,判8年。
阿新4次4头共4600元,判7年。
阿生2次3头共3000元,判7年。
上述属数额巨大 。
阿祥的2次2头2800元 , 判7年 。
阿 阳 2次2头 共 2900元 , 判6年 。
阿 进 1次2头 共 1800元 ,销 赃2次 ,判7年 。 阿 昌1次1头 共 1200元 ,判4年 。
阿 界 1次 1头共 1500元,判3年。
阿 建 2次 2头 7500元 ,判3年 。
上述属数额较大。
阿米抢劫1次判5年 。
大骆销赃22次,收购牛马29头 ,判3年,罚款3000元。
小骆销赃21次,收购牛马27头 ,判3年,罚款3000元。
另外5名被告关了一年多 ,免于起诉回家。
盗窃金额四 万 元 , 死 三 个 , 无 期 三 个 , 还 有 其 他 人 总 共 近 一 个 世 纪 的 劳 改 , 怪不得 审 犯 们 每 当 提 到 “ 母 老 虎 ” —–中级人 民 法 院 女 审 判 长 , 就 会 毛 骨 悚 然 , 即 使 是 当 地 的 老 百 姓 , “ 法 律 太 恐 怖 了 ” 。 除 了 抢 劫 和 销 赃 , 几 乎 每 个 被 告 都 想 上 诉 。 判 处 死 刑 的 阿 合 、 阿 道 的 家 属 在 外 面 请 律 师 上 诉 。 尽 管 我 认 为 阿 雁 该 死 , 也 找 不 出 充 分 的 理 由 上 诉 , 可 干 部 命 令 , 我 只 好 胡 乱 地 写 了 一篇上诉 状, “ 因 事 实 不 清 , 请 发 回 重 审 ” 。 其 他 的 被 告 也 要 求 我 帮 上 诉 , 我 选 其 中 的三 个 : 阿 祥、 阿 阳 、 阿 进 , 因 为 他 们 的 上 诉 理 由 太 充 分 无 以 复 加 , 三 个 被 告 盗 窃 数 额 都 是 三 千元 以下 , 判 决 书 上 也 说 明 他 们 适 用 刑 法 第 151条 即 五 年 以 下 , 况 且 判 决 书 上 提 到 阿 阳 还 未 满 18岁 , 但 他 们 都 被 判 五 年 以 上 。 即 使 是 “ 严 打 ” 时 期 从 重 从 块 , 也 不 能 在 最 高 刑 以 上 加 重 处 罚 。
两 个 月 后 ,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以 “ 事 实 不 清 ” 为 由 发 回 重 审 。 那 段 时 间 是 “ 严 打 ” , 牢 犯 们 检 举 成 风 , 这 一 帮 人 互 相 之 间 把 老 底 都 揭 出 来 , 有 未 被 发 觉 的 强 奸 案 , 盗 窃 案 , 有 把 毒 药 放 得水井里,有把别人的棚子烧掉以及抢劫案等等。
尽管这些检举不一定要立案处理,至少对法官的量刑会产生影响。一个多月后重新开庭,因案子复杂,不便转交他人处理,合议庭还是由原班人马组成。21个被告人几乎都没抱希望,牢友们也估计不会有什么变化。第二次宣判同第一次宣判一样令人咋舌。
阿雁死刑维持原判。
阿合死刑减刑为10年。
阿道死刑减刑为10年。(后因结核取保外医)
阿华无期徒刑减为7年。
阿杰无期徒刑减为7年。
阿达无期徒刑减为6年。
阿忠15年减为7年。
阿军8年减为5年。
阿洞8年减为4年。
阿新8年减为3年。
阿生7年减为3年。
阿辉7年减为3年。
阿祥7年减为2年。
阿进7年减为2年。
阿阳6年减为1年零6个月。
阿昌4年、阿盖3年、阿建3年全减为缓刑。
阿米、大骆、二骆销赃维持原判。
犯罪事实没有减,倒有一些人的罪恶又被揭开。两个月前151条五年以下,却被判六年、七年,两个月后152条五年以上,却被判三年;原来不仅是从重处罚而是加重处罚,后来不仅是从轻处罚而是减轻处罚;两个月前判他们无期,两个月后只给他们六年、七年;原来要他们的命,后来同一班人马只让他们坐15年、坐10年的牢房。首要分子降级为主犯,主犯降格为从犯,原来要他们死,现在让他们活,做点阴功,积点德,来世会得到善报。
我帮他们上诉,当然希望他们能判轻一些,可前后判决差距如此之大,做梦也梦不到。昨日雷雨交加,今日晴空万里,阿道昨天判处死刑,家里把棺木都已准备好,今日减为10年,因结核病打背包回家;阿生、阿辉、阿祥、阿进原以为还要到农场服苦役五年,现在只有一个月就能回家过新年;阿阳等早已超期。除了阿雁不得不死,大家都很高兴,然而此时的老百姓已讲不出话,他们的心里已失去平衡,对法律的时睛时雨感到失望,感到莫明其妙,感到恐惧。“今天法官可以放我回家,晚走一步明天他可能把我押赴刑场。太恐怖!想想、头发都竖起来了”。
这一桩大案并没有什么幕后交易,被告人全是平民百姓,在县、乡一级也许会认识一、两个熟人,到了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即使有上万元也找不到烧香的门路。二十多个被告人属于不同的村寨,谁也没能力去号召他们的家属集资去行贿,正因为没受贿,没把柄可抓,法官们高兴时把那橡皮泥捏成人,不高兴时捏成鬼。呜呼!
* * *
没有坐牢以前,尤其是还在学校念书的时候,从布告栏、从宣判大会、从道聼涂说,得知某某因盗窃或抢劫、强奸或伤害等被判几年或十几年,心里常会认为“太便宜他们了”。因为固有的想法“劳改犯都是坏人,多判几年没什么”。进去以后,也许是同病相怜,从前的想法有诸多不妥之处。的确,许多劳改犯正如人们固有的那种想法“坏得很”,也有一些并不坏,甚或有一些好人,况且还有许多“坏得很”还没有或将永远不会被关进来。人们以为判三年或四年没什么两样,判八年或九年没什么区别,对劳改犯及家属,少判一年好一年,能减一天好一天。家属们翘首以待,“他哪一天才能回来”?劳改犯则正受折磨,“哪一天才能重获自由?”当你喉咙发烧、肚皮发麻、胸口发闷、全身浮肿、四肢瘫软;当你半饥半饱,饭菜难以下咽,大便难以排泄;当你沉闷、无聊,并常常有恐惧感;当你浸没在臭气的海洋中…… 你会有度日如年的感受。也许你运气好一点,有活干,有饭吃,每个星期有一、两场电影或电视看,可因由来已久的天生的、习惯性的欲望,人有生理需要,有社交需要,有自由的需要,在监狱里这些需要不可能满足,谁不想早一天回家。人为什么怕死,为什么为死去的亲人而悲哀、而痛苦,是因为不知道死后的世界究竟是什么样;看到全副武装的武警走来走去,看到那高墙、那电网,不知道里面是什么,是不是象地狱呢?谁不想让其亲人早一天从里面出来。做恶必须受到惩罚,惩罚太轻是对受害人应有权利的蔑视,是对社会不负责任,惩罚太重则是剥夺或践踏被告人的权利。对恶的惩罚要适度。
也许我们会这样想:我们并没生活在过去,没生活在未来,只生活在此时此刻,不必为过去后悔,不必为未来忧虑,痛苦早晚有一天会过去,昨天的事情正如没发生,可是昨日的痛苦、折磨会影响到今日的处境,今日的处境会影响到明日的生活。也许我们的欲望很低,是快乐派,是阿Q,不以苦为苦,然而父母、妻儿就不会那样想,并且别人坐三年,我为何要坐十年,一样的罪,别人回家,我为何要去劳改。有了比较就有了不平,有了不平就会有烦恼,就会有愤怒,那也是痛苦。也许我们能超越是非、善恶、苦乐、祸福,超越了亲情、超越了一切不平,看破红尘,四大皆空,但是,即使是释迦牟尼,也没听说他超越了生与死。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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