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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個人借錢給他人所獲利息需依法申報

2005-07-30 20:28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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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十日電)翻開媒體分類廣告,金錢借貸的小廣告充斥版面,財政部指出,就算是個人將資金借給他人,每月定額獲得的利息,還是得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將鉅額資金貸給他人,每月收取定額利息,不過,納稅人卻未依法在取得利息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除了補稅之外,還遭到罰鍰。 國稅局指出,個人為了理財或其他因素,將自有資金貸給他人而收取利息,以上述案例,納稅義務人用自有鉅額資金貸予他人,每月收取利息,經過一段期間才收回全部本金,在債權存續期間固定收取的利息,就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類的利息所得。所以,應依取得年度,合併計算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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