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捐贈未上市股票 須受贈單位換成現金才能扣抵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7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七日電)針對有心人利用捐贈未上市股票避稅,台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規定,捐贈未上市股票,得等受贈單位將股票出售後換得現金,開出證明後,才能扣抵。

日前台財政部長林全公布全台前四十大高所得者很多人繳稅繳得很少或甚至沒繳後,社會一片譁然;尤其,高所得者利用捐贈規避稅負的花招層出不窮,靈骨塔、未上市股票等等都有人捐,令一般大眾相當訝異。

繼昨天台財政部發佈解釋令,指靈骨塔捐贈要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後,今天財政部再發解釋令,針對未上市股票,規定須等受贈單位將未上市股票換成現金,開出證明後,才能依據扣抵。

  台財政部說明,從租稅公平、保障稅收及防止浮濫等觀點,捐贈物如屬實物,扣除額度應與捐贈物的現金價值相當,如此實物捐贈與現金捐贈的扣除額度才沒有差別租稅待遇。

  此外,所得稅法個人捐贈規定的立法意旨是受贈者必須因受贈而有實益,例如現金10萬元的捐贈,則獲贈者獲得的實益必須為10萬元,若捐贈物品對受贈單位沒有實益,不應准予捐贈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台財政部表示,去年(九十三)年底,各地區國稅局陸續發現納稅人捐贈未上市公司股票給予政府單位及各級學校等情形,很多發行股票的公司已查無稅籍、或已辦理減資並更名。而且,未上市公司股票因流通性不高,無公開市場進行交易,難有客觀標準來衡量價值,這些公司更沒有充分揭露資訊,實際經營情形如何,未來是否發生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或其他情況,導致股票沒有價值,都很難掌握。

  因此,為客觀認定捐贈未上市公司股票的價值,財政部認為,應等受贈單位將股票出售取得現金後,也就是公平市價出現時,才視同贈與人以等額現金捐贈,然後,贈與人才能按股票出售金額,依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的捐贈列舉扣除。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