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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未上市股票 须受赠单位换成现金才能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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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七日电)针对有心人利用捐赠未上市股票避税,台财政部今天发布解释规定,捐赠未上市股票,得等受赠单位将股票出售后换得现金,开出证明后,才能扣抵。

日前台财政部长林全公布全台前四十大高所得者很多人缴税缴得很少或甚至没缴后,社会一片哗然;尤其,高所得者利用捐赠规避税负的花招层出不穷,灵骨塔、未上市股票等等都有人捐,令一般大众相当讶异。

继昨天台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指灵骨塔捐赠要依实质课税原则课税后,今天财政部再发解释令,针对未上市股票,规定须等受赠单位将未上市股票换成现金,开出证明后,才能依据扣抵。

  台财政部说明,从租税公平、保障税收及防止浮滥等观点,捐赠物如属实物,扣除额度应与捐赠物的现金价值相当,如此实物捐赠与现金捐赠的扣除额度才没有差别租税待遇。

  此外,所得税法个人捐赠规定的立法意旨是受赠者必须因受赠而有实益,例如现金10万元的捐赠,则获赠者获得的实益必须为10万元,若捐赠物品对受赠单位没有实益,不应准予捐赠人列报捐赠列举扣除。

  台财政部表示,去年(九十三)年底,各地区国税局陆续发现纳税人捐赠未上市公司股票给予政府单位及各级学校等情形,很多发行股票的公司已查无税籍、或已办理减资并更名。而且,未上市公司股票因流通性不高,无公开市场进行交易,难有客观标准来衡量价值,这些公司更没有充分揭露资讯,实际经营情形如何,未来是否发生擅自歇业、他迁不明或其他情况,导致股票没有价值,都很难掌握。

  因此,为客观认定捐赠未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财政部认为,应等受赠单位将股票出售取得现金后,也就是公平市价出现时,才视同赠与人以等额现金捐赠,然后,赠与人才能按股票出售金额,依规定列报为出售年度的捐赠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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