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在大陸行賄的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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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7日訊】當跨國公司在中國大陸行賄的內幕被連續曝光之後,人們赫然發現,跨國公司行賄手段、方式要比大陸某些企業“高雅”得多、“體面”得多也隱蔽得多。以往各種各樣的娛樂活動,早已經被跨國公司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海外培訓、贊助領導干部子女到國外留學、合辦面向政府官員和國企高管的EM BA班等等。跨國公司行賄的“大手筆”,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將會更大。

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最新的一起,是美國加州的醫療診斷設備企業DPC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簡稱天津德普),由於在過去通過賄賂取得醫院的訂單,被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証券交易委員會罰款404萬美元,加上預審費等,該公司要繳納的款項超過480萬美元。

跨國公司在大陸行賄,卻能被外國監管部門所發現,反而大陸相關部門卻很難發現、查處外企這種行為。

其實西方國家包括美國、歐洲國家在內,很早就開始對本國企業在海外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涉嫌腐敗進行監控,並有嚴厲的處罰措施,使得跨國公司在海外的經營行為受到嚴厲的約束。

1976年5月,美國証監會一份名為《可疑與非法企業支付行為》的報告,指出有超過400多家的美國企業向外國政府官員、政治家以及政治團體支付了超過3億美元的費用,引起美國社會震撼。

美國輿論認為,雖然這些企業行賄的對象是外國政府官員,但是,這種行為既有違美國公眾的道德期望以及價值觀、腐蝕了公眾對自由市場體系的信心,其消極影響也會傳導到美國國內。

隨後,美國正式制定《反海外腐敗法》,雖然招致美國眾多大型企業尤其是在海外有投資的跨國公司的激烈反對。但是,隨著更多的西方國家通過類似的法律,禁止企業在海外的腐敗行為已經是大勢所趨。特別是2003年12月,43個國家在墨西哥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更成為查處跨國公司在外國行賄的有力武器。

大陸有關部門,面對近在咫尺的跨國公司,反而很難發現他們數額龐大的行賄行為。那麼又是誰泯滅了跨國公司的罪惡感呢。

朗訊(中國)公司及天津德普公司賄賂案被曝光後,當事人發出幾乎同樣的感嘆:在大陸,你不賄賂就根本拿不到訂單!

無論這些的評論是否偏頗,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是:商業賄賂行為廣泛地存在於包括醫療、電信、金融、建筑等在內的大量行業中,已呈泛濫之勢。

美國某跨國公司工程部業務主管周潔(化名)說,按照母公司要求,在大陸無論做什麼事,都要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隻有法律允許做的才去做。但是如果是這樣,許多事情根本做不成。

“比如我們做工程,需要請專家論証,按中國慣例,需要給到場的專家車馬費﹔而按母公司做法,為了維護論証的公正性,絕不能夠‘賄賂’專家。其實,中國法律肯定既不允許給專家車馬費,也不允許專家收車馬費,但作為中國人,你覺得我們不給行嗎?”

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程寶庫說,“本來資本應當根據生產要素市場情況在不同地區進行配置,但各地方政府惡性引資競爭,扭曲了市場的作用,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也扭曲了跨國公司的心態。” “這種情況下,外資企業很可能會選擇‘入鄉隨俗’,跟著變壞,因為這樣很容易獲得利益。”

有學者撰文稱,在商業交易行為中給予“回扣”以獲取交易機會的行為在大陸已得到了普遍的默認,在大陸商家甚至來華投資的跨國公司的認識中,幾乎已成為業內的“行規”。

程寶庫說,現實中,商業賄賂這樣的“潛規則”可謂名目繁多,除現金給付外,還包括各種方式的酬謝,有明禮暗賄賂,還有以購代賄的,甚至還有以賭博輸錢代賄的……總之都是盡力滿足受賄人吃喝玩樂的一切個人需求以獲得交易條件與機會。

但是比起大陸企業的行賄動作,外企行賄的“大手筆”,給大陸經濟貿易造成的危害將是更大、更深。

跨國公司行賄更具隱秘性,且很多事實發生在境外,追查不易、取証更難。

一位德國人曾對他的朋友如此感嘆道“不要怪我在中國闖紅燈,因為這裡根本沒有人管我。” 

據搜狐財經頻道調查結果顯示,在被問及“跨國公司在中國頻頻出現問題的原因”時,有46%的被調查者選擇“跨國公司在中國問題層出不窮,是因為中國沒有相應的產品規範和監管細則”﹔5%的被調查者認為是“競爭對手採用了非公平競爭的市場手段”﹔另有29%的人認為跨國公司出問題多正是表明這些公司“透明度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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