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草:張翅慾高飛 林中鬥惡雕

——張林案件「公開審理」紀實

方草(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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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9日訊】2005年6月21日,中國農曆夏至。上午8點,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前氣氛森嚴,除了門衛保安員在門口站崗之外,又增添了一批身著制服的警察,在院內外虎視耽耽地巡視著,還有數位交通巡警站在摩托車旁邊,好像在隨時待命。張林先生的家人、朋友和十幾位社會各界人士已經提前來到,等待著領取旁聽證,準備參加法庭旁聽,他們已事先獲知法院的公告,張林先生的案件將在今天上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8點剛過,只見20 多輛標有公、檢、法各機構不同標誌的小汽車魚貫而入,最後有兩輛中型囚車從蚌埠市第一看守所的方向急速駛來,當前面一輛囚車即將進入院內的時候,在強烈的陽光照射下,張林先生的家人和朋友們透過囚車的黑色玻璃窗,看到了身著夏季囚服的張林先生坐在車內。囚車一閃而過,張林先生那熟悉的身影也轉瞬間從人們的眼簾中消失,張林先生的家人終於看到了將近半年沒有見到的親人,心中百感交集,無言以對;張林先生的朋友們則感到好像有一把鋒利的尖刀又一次深深地劃破了心中的舊傷。隨後當張林先生的家人、朋友和前來參加旁聽的社會各界人士要求進入法院領取旁聽證時,卻遭到了保安員和警察的無理阻攔,他們說是憑旁聽證才可以進入 。當眾人質問他們如果不讓進入法院又怎能領到旁聽證時,他們說「我不知道,我們只是按規定辦事」;又質問他們究竟哪個領導、哪個部門主管發放旁聽證,究竟向誰反映和投訴這種荒唐無理的「規定」時,他們的回答還是「我不知道」;又質問他們既然法院通知說要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為甚麼又不讓人們進入法院大門去領取旁聽證參加旁聽時,他們的回答仍然是「我不知道,我們只是遵守上級指示,按領導指示辦事」。後來守在門口的一個警察見眾人質問不止,好像忍不住秘密一不小心說漏了嘴似地,冒出了一句:「這次公開審理是有限公開」。(真難為了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了把自己公告的「公開審理」操作、偷換成「不公開審理」,創造性地發明了「有限公開」這個新詞彙,更進一步地豐富和發展了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法律術語詞庫,建議應該速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以免被別處的法院搶去了頭功。)話說到這個份上,期待著進入法庭去參加旁聽的人們終於弄明白了:噢——,原來是這樣!敢情俺們又被「人民」的法院當作「傻瓜人民」輕鬆地戲耍了一回,無情地開涮了一把,狠很地捉弄了一次。最終結果是:只有張林先生的三位家人——母親、妻子和妹妹——得以進入旁聽,其他十幾位朋友和社會各界人士都被迫留在門外,連張林先生的年近古稀的老父親也被剝奪了旁聽的權利,只有蹲在法院門外的馬路邊等候,在烈日下被暴曬。

  張林先生的夫人方草女士、母親段瑞華女士和張林先生的妹妹張萍女士進入法庭後,發現庭內旁聽席上坐著的人大多是以前打過交道、面孔熟悉的安全局和公安局國保支隊的人,他們大約有四十人左右,佔據了法庭旁聽席上的大多數座位,一個個臉上露出曖昧、詭異的神情,不知心中做何思忖。也不知道他們究竟是被法院邀請而至,用來儘量填滿旁聽席的(以免給外界留下話柄),還是想趁著京城莫少平大律師來蚌埠為張林先生進行法庭辯護的機會,來「蹭」一堂免費的法制教育課。法庭旁聽席中另有十幾張空座位在閒置著,更進一步證明了蚌埠市中級法院原本的圖謀就是寧讓旁聽席空缺,也不讓社會人士進場旁聽,先前公佈的所謂「公開審理」只不過是迫於司法程序的形式上的約束不得不演出的一場「時裝秀」。這一場法庭審理的另一大特點就是審判長、兩位審判員都是三十歲剛出頭的年輕女法官。(據說這三位女法官都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拿得出手而且出得了廳堂的業務骨幹,或者是「優秀法官」或著是「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之類。)公訴人也是一位年輕的女檢察官。8點20分過後,三位法官(一個審判長,兩個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等等角色已各就其位,身著黑色律師長袍的莫少平律師胸有成竹、泰然自若地坐在辯護律師的席位上,身旁坐著他的助理——年輕瀟灑的青年才俊謝偉律師。8點30 分,審判長宣佈開庭。首先審判長宣讀了一遍法庭紀律,然後宣佈把被告人張林先生由法庭外帶進被告席。待張林先生在被告席上大義凜然、毫無懼色地站穩後,審判長向張林先生告知了他作為被告應有的權利等等。張林先生雖然明顯比以前消瘦許多,但是精神狀態很好,腰桿直挺,頭顱高昂,目光如炬,神態堅毅,好像這一次在這個法庭上他並不是被審判的犯罪嫌疑人而是真正的檢察官和法官,他是來這裡審判一群冤案的製造者、一個與人民為敵的制度。張林先生首先用最短的時間把法庭環視了一遍,最後把目光停留在三位親人身上,這是他近半年來第一次看到高牆外的親人。雖然他的目光中飽含著悲愴和憂傷,還有對親人無盡的思念和關愛之情,但他最後還是控制住了自己的情緒,他是不願讓那些侮辱、誹謗、冤屈、迫害他的人看到他在親人面前流淚。接著公訴人開始宣讀起《起訴書》,不知道法官是由於失誤,還是真的不清楚庭審程序,還是別有用心地明知故為,竟然一直讓張林先生帶著手銬聽取公訴人讀《起訴書》。這時張林先生的辯護人莫少平律師提醒法官應該去除被告人手上的械具,直到此時法官才恍然大悟似地讓法警解除張林先生的手銬。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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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蚌檢刑訴字[2005]27號

  被告人張林,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於蚌埠市,身份證號碼:340304196306021013 ,漢族,大學文化,網絡撰稿人,戶籍所在地:蚌埠市塗山路984號1單元12號,居住地:蚌埠市大慶新村一村130棟106號。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1989年6月8日被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005年 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林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5年 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期間,被告人張林在《博訊新聞網》、《大紀元》、《看中國》、
《民主論壇》等網站上,公開發表署名文章192篇,含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等內容。

  2004年1月9日,被告人張林在《大紀元》網站發表《一個醉鬼嚇跑一萬個共產黨員》一文:「中國歷史上有草木皆兵的故事,這是一個現代版,能給我們很多啟發。…… 只要精心策劃,兩千多個勇士就可以一天之內佔領兩千多個縣,而且可能一槍都不用開,一滴血都不用流!」

  2004年3月30日,被告人張林在《博訊新聞網》網站發表《盤古樂隊——中華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一文:「我看到了《盤古樂隊》的104首歌典,僅看了10首,就已經熱血沸騰。中華民族到了最危急的時刻,我們萬眾一心,迎著共產黨的坦克刺刀,前進!我的語言,遠遠比不上《盤古樂隊》的吼聲,所以下面請看:中華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並附17首盤古歌詞。其中《二王》歌詞:「讓我們向二王那樣拿起武器,反抗國家機器。」《黃河大絕望》歌詞:「這條黃河應該乾枯,這個社會應該崩潰,這個制度應該摧毀,這個民族應該絕種,這個國家應該滅亡。」

  2004年8月14日,被告人張林在《大紀元》網站發表《全軍覆沒》一文:「預兆著用不了多久,……乃至中共政權也會跟著崩潰。」

  2004年11月23日,被告人張林在《大紀元》網站發表《不再沉默的火山》一文: 「共產黨持續55年的高壓統治,已經把人民壓到不能再壓的程度。極限之後,就必然是反抗。」「那就去造反吧!痛痛快快的造一回反吧!……生死都無所謂了!王侯將相,寧有種乎?」

  2004年12月8日,被告人張林在《大紀元》網站發表《<九評共產黨>讀後感》一文:「尤其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人雖然通過赤裸裸的搶劫與掠奪,已經搖身變成流氓資產階級,卻仍然虛偽的奉行共產主義理論……不斷犯下新的罪行。」「不管它曾經多麼猖狂,其滅亡的命運都是必然的,誰也挽救不了的。」

  2005年1月15日,被告人張林在《大紀元》網站發表《偉大語言的力量——論<九評 >》一文:「它是過去55年來,中國大陸產生的最偉大的語言。」「這九顆原子彈…… 足以在思想領域徹底摧毀中共的思想根基,……瀰漫在中國社會上空的恐懼即將隨著這個邪靈的解體而消散,中國社會和人民將會復出傳統固有的和諧,執政黨這個概念和這種統治人民的模式將從中華大地上被徹底抹掉。」

  此外,被告人張林於2004年12月份接受境外廣播電台「希望之聲」的採訪,公然稱:「中共是邪教,它實際上就是一個邪教組織……共產黨自從出現這麼一個怪物以來,中國人沒有一天好日子過,家家戶戶都受過罪」「全世界沒有一個共產黨政權能夠善終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張林的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林利用互聯網、境外廣播電台等媒體,公開發表編造、歪曲、詆譭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 春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張林現羈押於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證據目錄、主要證據複印件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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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又向張林先生進行了一系列程序性的詢問,如:詢問張林先生現在的戶籍所在地,現在居住地,從甚麼時候上網寫文章的,先後在哪些網站發表文章,共發表多少篇文章,是否都使用真名發表,Email: zhanglin1963@hotmail.com, linzhang1963@yahoo.cm.cn這兩個郵箱是不是張林所用,寫作和發表一系列文章目的和動機是甚麼等等,張林先生從容不迫、不卑不亢地一一做了如實回答。當這些程序性詢問結束之後,公訴人出示了由蚌埠市公安機關採集並移交至蚌埠市人民檢察院的一份所謂「證據」:安徽省新聞出版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和《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把張林先生在網絡上發表的文章認定是「非法出版物」的鑑定結論,以此作為追究張林先生法律責任的證據。然後,審判長宣佈由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法庭辯護,這時莫少平律師打開卷宗,以正義在胸、義薄雲天的如雲氣勢發表了他的辯護詞,莫少平律師的辯護詞如下:

  張林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
  一 審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人張林的委託,並受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的指派,由我擔任張林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我將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律師責任,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委託後,我會見了張林,認真審閱了檢察院移送法院的全部案件材料,現根據事實和法律及庭審調查的情況,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對本案的基本事實(即《起訴書》所列舉的發表在《博訊新聞網》、《大紀元》、《看中國》、《民主論壇》的6篇文章是張林所寫,及張林接受過境外廣播電台「希望之聲」採訪)控辯雙方沒有異議。本案控辯雙方的主要分歧是法律適用問題,即張林所發表的文章是屬於公民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的範疇,還是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另外,辯護人認為本案在偵察、審查起訴過程中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具體闡述如下:

  辯護人認為: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蚌檢刑訴字[2005]27號《起訴書》(以下簡稱《起訴書》)指控張林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不能成立,理由是:

  一、《起訴書》對張林的指控完全是「斷章取義」。

  1、張林在互聯網上發表了大量的文章,按《起訴書》的指控總數達192篇,粗略估計約 40多萬字,其中不乏憂國憂民、為中國民主法治建言獻策的文章,如《共產黨不用怕改革》、《勞教制度是奴隸制殘餘》、《也許沒有人,比我更愛國》等等。而《起訴書》中列舉的張林「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文章只有6篇及1篇採訪,列舉的文章只占張林在網絡上發表文章總篇數的三十二分之一,且在這6篇文章中被《起訴書》認定 「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辭僅有四百餘字,占張林在網絡上發表文章總字數的千分之一,而且這四百餘字中有60餘字是引述別人寫的歌詞,因此,不全面綜合地理解和分析張林在互聯網上發表的所有文章,不考查作者的寫作背景及動機,而僅憑張林在互聯網上發表6篇文章中的隻言片語就認定張林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無異於斷章取義,更有「因言治罪」之嫌。

  2、如果按照《起訴書》這種斷章取義的方式指控犯罪,那麼從《毛澤東選集》、《鄧小平文選》裡摘錄出某些詞句,如毛澤東曾發表過這樣的觀點:中國各省應當脫離中央政府,最好分成二十七個國,成立「安徽共和國」、「廣東共和國」、「台灣共和國」(見毛澤東1920年10月10日寫的《反對統一》,及1920年9月3日發表在《大公報》上的《湖南建設問題的根本問題——湖南共和國》等文章),是不是也應當得出毛澤東犯有「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這種荒謬的結論呢?顯然不能。又如,同理是不是可以將鄧小平的名言:「不管黑貓白貓抓住老鼠就是好貓」理解成不管貓是不是患上傳染病,也不管貓是不是抓咬主人、毀壞傢俱,只要能抓老鼠都是好貓,以及黃貓、花貓即便能抓老鼠也不是好貓呢?顯然不能。

  3、歷史已經證明,五七年反右是錯誤的,而且也已經為右派徹底平反了,但如果我們今天翻看許多「大右派」在五七年的言論,其言論之尖刻,或者叫「反動」決不在張林之下:比如罵「共產黨是家天下」的(光明日報總編儲安平語);說「馬克思主義不符合中國國情,應取消用馬列主義作為我們的指導思想(清華大學教授徐璋本語); 」說「共產黨搞的不好群眾可以打倒共產黨、殺共產黨人、推翻共產黨(人民大學講師葛佩琦語)」;「今天的問題是(一黨專治)制度問題,我聲明絕不參加共產黨(費孝通語)」等等,我們難道還不應吸取歷史教訓,還要重蹈「因言治罪」及「文字獄」的歷史覆轍嗎?

  4、類似張林觀點的文章現在在互聯網上並不罕見,在互聯網上有很多比張林的觀點更偏激,用語更激烈的文章,難道能把寫這些文章的人(據說約有上百萬人)都抓起來定罪嗎?

  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張林在主觀上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要件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煽動行為會導致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從刑法理論上講:「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其構成要件有二:第一,對犯罪事實的認識。具體為:1應認識自己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如果行為人誤認為放在辦公桌上的表是自己而拿走,就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盜竊的故意);2應當認識到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3應認識到行為的客體或對象,即行為人所侵害的必須是行為人已經認識到的客體或對像(如將人誤認為動物而殺死,在有可能預見的情況下,只能構成過失殺人);第二,具有行為的決意,有二種情況:1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後果,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而決意實施行為;2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後果,但聽其自然仍決意實施行為。具體到本案:

  (一)張林始終沒有認識到自己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相反,他始終認為他的行為對社會有益,對推進中國的民主、法治有益,即張林不存在對犯罪事實的認識。

  (二)張林更沒有希望或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在張林的全部訊問筆錄及當庭的供述中,張林從沒有表示過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並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故張林主觀上不具備故意的要件。

  公訴人當庭稱:從張林的6篇文章及一篇採訪中就完全可以認定張林主觀上具有煽動國家政權的故意。辯護人認為:公訴人的說法不能成立,理由是:《起訴書》沒有對證明張林有罪和無罪的證據進行全面的收集、甄別、認定,即沒有對張林在互聯網上發表的192篇文章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判斷,而是僅僅依據張林在互聯網上發表的6篇文章及1篇採訪中的隻言片語就認定其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這顯然不符合我國刑訴法的采證原則,更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要求。因為即使在《起訴書》中認定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6篇文章,也有充分體現張林主觀善意的文章,如《全軍覆沒》。

  三、張林在網絡上發表文章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1、張林的文章不可能產生社會危害性,《起訴書》指控危害國家統一、擾亂了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等沒有證據支持。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客觀要件必須是行為人實施了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顛覆國家政權在客觀上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顛覆、推翻的手段,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然而,張林的文章並沒有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的內容。《起訴書》指控張林在網絡上發表的文章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主義穩定的內容」,卻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張林在互聯網發表的文章是如何危害了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如何擾亂了社會秩序、如何破壞了社會穩定。

  2、張林的行為並沒有對國家安全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不應認定為犯罪。
  雖然言論自由在一般情況下不容侵犯和剝奪,然而如果言論直接危害了國家安全,則可以受到禁止,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理基礎。但是認定某種言論是否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則應受到嚴格的限制,否則就可能侵犯人權。目前在國際上得到公認的《有關國家安全、表達及獲取信息的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六條規定:「只有當一個政府可以證明以下事實存在,言論才可能以危害國家安全受到懲罰:1、該言論是有意煽動即刻的暴力行動;2、該言論有可能會引起這樣的暴力行為;3、在該言論與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現之間有著直接而且即刻的聯繫。」 這一原則概括為「現實而緊迫的威脅」原則,即只有當言論對國家安全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時,才能構成犯罪。本案,張林的文章並沒有任何煽動即刻的暴力行為的言論,客觀上不可能引起這樣的暴力行為(張林的文章都是在國外網站上發表的,國內不通過特殊手段根本看不到),對於國家安全顯然不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故不應被認定為犯罪。

  四、張林在網絡上發表文章應屬於言論自由範疇,是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國際公約所享有的民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語和建議的權利。」根據2001年3月14日公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了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對於保障公民包括言論自由權在內的各項人權的正式莊嚴的宣告。辯護人認為: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也應以《憲法》中的有關規定為指導,切實保障公民的人權。而言論自由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份,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也是現代憲政制度的起點,是經過無數代人努力鬥爭,甚至以生命為代價逐步爭取來的。在今天,言論自由權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普遍承認和保護的,是一種具有普適性的權利。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公訴人開庭時稱:《憲法》是賦予了公民言論自由權,但《憲法》也規定了公民在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憲法》規定公民的義務。張林在網絡上發表的文章,違反了《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就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公訴人甚至引述安徽省新聞出版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和《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把張林在網絡上發表的文章認為是「非法出版物」的鑑定結論作為追究張林法律責任的證據。

  辯護人認為:公訴人的說法:不僅沒有法理依據,而且是極其荒謬的。

  (一)公訴人的說法混淆了思想、言論和行為的界限。法律只能規範人的行為,而不能規範人的思想和言論,法律規定的義務,都是「行為」上的義務,而絕不會是思想、言論上的義務,通俗點講,法律只能規定一個人可以做甚麼,禁止做甚麼,而絕不會規定一個人可以想甚麼、說甚麼或禁止想甚麼、說甚麼。通觀《起訴書》中所指控的張林的6篇文章和1篇採訪,無論張林在文章中認為中國缺少民主、自由,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還是其認為共產黨一黨專制的統治不會長久存下去,共產黨是邪教組織,都是張林個人思想觀點的一種表達,應屬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的範疇。

  (二)無論觀點對錯,均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特別是刑事法律責任。觀點、看法有分歧,甚至在一定歷史條件下有對錯之分,是非常正常的。張林作為一個黨外人士,他不信仰共產主義,這是他的自由,法律不能強迫人們信仰甚麼,張林對中國共產黨有自己的觀點和看法無可厚非,即便張林所發表的針對中國共產黨的批評性甚至是攻擊性的文章被歷史證明是錯誤的,也仍然屬於公民的言論自由範疇,是在行使《憲法》所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而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觀點的對錯可以進行商榷,甚至批判,但絕不能因為其觀點、看法是錯的,就追究其刑事責任。現代法治國家應當把 「雖然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要誓死捍衛你說出自己觀點的權利」奉為圭臬。

  (三)《出版管理條例》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適用,其規範的對象是境內出版機構,而不是投稿人。張林所寫的文章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網站上發表的,根本不應受《出版管理條例》的管轄和約束,就像中國的新聞出版暑不能將美國的《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上刊載的文章鑑定為「非法出版物」一樣,故公訴人將安徽省新聞出版局的鑑定結論,作為追究張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證據是極其荒謬的!

  五、本案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過程中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1、在我們接受張林家屬的委託後,向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遞交了委託手續和取保候審申請,並提出要求會見張林,但國保支隊以張林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涉及國家秘密為由不批准律師會見(我們始終認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不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並提交了一份《律師意見》),而事實證明本案根本不涉及任何國家秘密,故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不批准律師會見張林的做法,事實上非法剝奪了張林在偵查階段獲得律師幫助的合法權利,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但是,在法定期限內,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始終沒有告之律師是否同意對張林取保候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律師的意見,並記明筆錄附卷。直接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律師的意見有困難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律師發出書面通知,由其提出書面意見。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限內沒有提出意見的,應當記明在卷。」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辦案人員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但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沒有履行這項職責,這種做法違反了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同時剝奪了張林在審查起訴階段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國正處於一個法治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在此過程中對於些問題的看法有分歧是非常正常的,特別是在對待某些罪與非罪的問題上更是如此,但辯護人始終堅信,有利於尊重和保護基本人權的判決(言論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權)是公正的判決,是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判決!懇請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考慮辯護人的意見,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判決張林無罪。

  此 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莫少平律師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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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莫少平律師做完以上正義凜然、嚴謹縝密、精彩絕倫的辯護演說後,公訴人和法官們面面相覷,無言以對。庭審至此,凡是具有基本理性、具有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具有最基本的漢語理解能力的人,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公訴人對張林先生提出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指控,已經被莫律師從法理上、證據上完全駁倒,根本不能成立。這一指控至此已經變成了一張百孔千瘡、藍縷不堪、形銷架散的破敗草紙。在經過片刻的靜默冷場之後,擔任公訴人的那位女檢察官忽然「靈機一動」,「急中生智」,彷彿溺水者抓到了一跟救命稻草似地,情急之下居然祭起了「祥林嫂」的「法寶」來,喃喃自語般地反覆說道:「根據我們掌握的證據,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可以認定張林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我們掌握的證據,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可以認定張林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我們掌握的證據,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可以認定張林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接下來無論莫少平律師提出甚麼樣的質問和反駁,她都是用這句話來回答。莫少平律師說:「正如我前面在辯護詞中已經說過的那樣,你們對張林提出的指控,違背法理,沒有站得住腳的證據支持,不能成立」;「如果你們還是一再指控張林有罪,請你出示新的有力的證據;如果你們認為張林因發表言論而構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請你們說明中國的哪條法律規定限制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或者規定公民必須自覺限制自己的言論;如果有這種限制,請你們指出哪條法律或規定精確、詳細地標明了公民言論自由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二者之間的界線?」但是,那位女檢察官還是強作振振有詞地反覆念叨:「根據我們掌握的證據,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可以認定張林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我們掌握的證據,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可以認定張林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我們掌握的證據,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可以認定張林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庭審竟然審到了這一境地,看來控辯雙方理性的對話已經難以繼續進行下去。在這個看起來頗為莊嚴的法庭上,在這個具有典範性和歷史意義的案件中,不知那位女檢察官如何解釋自己的這種表現,不知若干年後她將如何回顧這一幕、如何評價自己;不知歷史將以何種顏色和方式記住她曾經存在過和這一切曾經發生過。

  接下來,審判長允許張林先生為自己當庭自辯,並在這次庭審中做一次最後陳述。張林先生的陳述內容如下:

  辯 護 詞

  一、逐條反駁起訴書中引用的文章和句子

  1、《一個醉鬼嚇跑一萬個共產黨員》是帶有玩笑性質及諷刺意味的小品文,豈可上綱上線,生拉硬扯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2、關於《盤古樂隊》那一篇,我的確主張民眾要利用憲法規定的遊行、示威權利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用害怕甚麼坦克、刺刀,但這與顛覆國家政權又有甚麼關係呢?

  至於把盤古樂隊的歌詞附在起訴書裡,實在屬於牽強附會。

  3、《全軍覆沒》是議論中國金融黑洞問題的,是屬於分析和預言性質的言論。實際上這還是一個善意的警告,提醒人們重視金融黑洞可能給中國人帶來無法估計的傷害,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沒有半點關係。

  4、《不再沉默的火山》是議論各地民眾集會、示威行為的,表示我贊成民眾依法抗爭、維護權益的行為。而起訴書裡引用的那幾句話則是我在敘述陳勝、吳廣的故事,怎麼在起訴書裡搖身一變,成了我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號召了呢?真是慾加之罪,何患無辭。

  5、二篇論《九評》的短文,更是純粹屬於政治分析和政治預言一類的短文,並不是號召人們拿起武器、使用暴力去顛覆國家政權。而且起訴書裡引用的一段文字,也是別人寫的我只是引用而已。

  6、最後一段引自我與境外電台記者的電話交談,屬於隨便的談話,何曾號召人們去顛覆國家政權?也許有人認為我的思想「反動」,但「反動」並沒有罪。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起訴書明顯地斷章取義,曲解了我的文章本意。更不考慮我寫這些文章的出發點。

  我認為:

  1、中國國家政權是指經過選舉產生的、法定的立法及行政機構,如全國公民代表大會、國務院。而共產黨只是一個民眾團體,並不享有任何法定的政治特權,與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公民批評共產黨,無論使用甚麼言辭,都不構成犯罪。

  憲法所指共產黨對中國的領導,並不是指直接領導,並不是以黨代政,而是通過參與立法、行政事務體現其政治意志。共產黨從來都不等於國家政權。

  2、我的言論是有些激烈,語言有些誇張,因為每個人的表達方式都是不同的,何況人類語言本身,就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同樣一段話,聽者往往會有不同的理解,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而想找茬動手打人的,也總可以找到藉口大打出手,犯下真正的罪行。

  3、網絡言論是不同於文字言論的另一種語言表達方式,世界各國,包括中國,對這個新領域都處在認知過程中,基本上不用傳統法律對其進行衡量規範。

  近幾年來,網絡言論發展迅猛,有時候新浪網的一條簡短新聞後面就跟貼幾萬條評論。現在網上批評共產黨的言論簡直多如牛毛,數以億計,如果追查發表者,至少可以找到幾百萬人,怎麼可能都抓起來判罪呢?事實上,各省都對網絡言論實行特別管理,能刪掉的就刪掉,刪不掉的就封鎖,基本上沒有以言論罪的。在我長達一年多發表網絡言論的過程中,公安局密切監控我的一言一行。其間他們也訊問過我多次,但從未指出我的網絡言論構成了犯罪。

  (最後陳述)一個母親愛她的孩子,不會整天恭維他們聰明伶俐,而是經常指出他們的不足,他們做錯了甚麼。

  同樣的道理,一個憂國憂民的知識份子愛他的國家和人民,也不會虛偽地讚美他的國家和人民偉大、光榮、正確,而是憂心忡忡地指出這個地方不對,那些方面需要改進。

  良藥苦口利於病,忠言逆耳利於行。在歷史上,批評性言論從來沒有顛覆過一個國家政權,倒是阿諛奉承、歌功頌德之詞顛覆過無數強大的政權,妲己的故事、西施的故事、楊貴妃的故事都一再重複地證明了這個真理。

  因為歌功頌德之詞雖然聽起來順耳,其實都是麻痺人們正常思維和判斷能力的麻醉劑,任何統治者聽多了都會變得愚蠢專橫,自取滅亡。

  各位如果能夠認真閱讀我的所有網上文章,就可以看出我的善良本意和良苦用心。有時候話說得重了一些,那也是為了引起人們重視而採取了特別的表達方式。

  從我的角度來看,我的言論不僅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之嫌,反而是為了鞏固國家政權。

  因為縱觀人類歷史,古今中外沒有一個鉗制言論的國家政權最後能夠免予跨台、崩潰,四分五裂的。而鞏固國家政權唯一可靠的辦法,就是實行民主政治,切實保障公民言論自由,只有如此,國家才會長治久安。國家政權也才不用太擔心被顛覆。

  張林
  200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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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午11點30分,審判長宣佈:「由於案情重大,本案必須報請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經過該委員會研究後才能進行判決,判決結果將擇日公佈,這次『公開審理』到此結束。」(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有一架法院的攝像機進行了全程錄像,另有一架所屬部門不祥的攝像機也進行了全程錄像,有一位蚌埠電視台的記者在部份時段進行了錄像採集,當天晚上在蚌埠電視台的本市新聞欄目中播出了「張林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今日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的報導。)

  在審判長宣佈這次庭審結束之後,扮演旁聽者的安全局的特工和公安局國保支隊的警察們(或許他們當中也有些人真的想旁聽)比肩繼踵地默默走出法庭,個個若有所思。二十多輛公、檢、法的小汽車一輛接一輛地又魚貫而出,張林先生又被重新戴上手銬,押上囚車,送往蚌埠市第一看守所。目送囚車急馳而去,張林先生的家人和朋友們神情凝重,心中沉甸甸地,彷彿一塊將散的烏雲又重新聚攏到他們的頭頂上,但是他們同張林先生一樣,心中一直嚮往著光明和希望,永不放棄。

  此時,十幾個一直在法院內的樹蔭下無精打采地枯坐著的警察也站起身來,如釋重負般地乘車而去。據幾位法院門外泊車等客的計程車司機的話說,平時法院內靜悄悄的,十分安靜,沒有這麼多警察在這裡守衛著甚麼。看樣子他們今天是專程為張林先生的案件庭審有備而來,是為了對付他們假想中的「聚眾滋事」、「破壞法庭秩序」。——或許當局者在意識深處,也不得不承認或心知肚明把「公開審理」操作成「有限公開」(實質上的秘密審理)是無理荒唐、與法相悖的,因而擔心前來旁聽的張林先生的家人和朋友以及社會各界人士有可能會因此進行一場成規模的聲援、抗議行動,所以他們提前做好了隨時要對「假想敵」進行出擊鎮壓的準備。

  但是,就今天的法庭外情況看來,他們的擔心完全是多餘的。張林先生本人近年來一直主張用「和平、理性、非暴力、不抵抗」的方式推進中國的民主化進程,即便有遊行示威等抗議活動,也應當要遵守中國現有的法律程序,保持最大限度的自我克制。張林先生的家人、朋友和前來準備參加旁聽的社會各界人士,也絕大多數贊同和支持他的這一觀念。

  2005年6月21日,對張林先生而言,是他多舛命運中的又一個特別值得紀念的日子,在這一天,他又一次站在要麼走向牢獄,要麼通往自由的十字路口。但是,無論事態向哪個方向發展,從張林先生作為一位職業革命家已走過的人生道路來看,他都會坦然面對。

  在張林先生的書桌旁,曾有書寫著兩行著名詩句的字幅長期懸掛過,是他多年來對祖國和人民心懷無限摯愛,對光明世界、自由人生無限嚮往的內心感情世界的寫照: 「黑夜給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卻用它來尋找光明。」

  「為甚麼我的眼中常含著淚水,那是因為我對這片土地愛得深沉。」

  2005年6月27日

原載《議報》(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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