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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兩年內續保 年資仍可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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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勞保年資滿15年,卻因故被資遣時,勞工仍可依勞保條例規定繼續加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但必須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兩年內辦理續保手續,近來有民眾籲請政府修法放寬,勞委會表示,需審慎評估。

有失業多年的民眾表示,他與1百多名同事在民國89年間,遭遇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雇主拒不出面支付欠薪與資遣費,也未替員工投保,勞資爭議拖延多時,導致勞保年資中斷,約莫年資中斷後的3個月,其父親因病過世,投保10餘年的他無資格請領喪葬津貼,如今,該名民眾向地方勞工局與勞保局地方辦事處申請續保,也因過了兩年辦理續保期間而未果,他呼籲勞委會修法,溯及既往得以適用。

勞委會指出,實際上,該會已於民國93年放寬,勞保被保險人只需在離職退保當日起兩年內辦理續保手續,仍可累計勞保年資,該辦法已從原先立法時的30天放寬到現今之兩年期限,期間歷經數次修法放寬,目前比照職災勞工續保模式,皆給兩年續保期限,可說是合理上限。

勞委會表示,勞保屬於工作保險,如果不斷放寬續保期間,可能造成執法困擾,若該會研商後決定再度放寬續保期限,僅需該會修改相關辦法,不用送交立法院審查通過,至於長期無工作者的社會保險問題,有待國民年金制度解決。

勞委會表示,與其選擇適用「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勞工向勞保局投保,並自行負擔勞工保險保費之8成,不如盡快回到職場工作,打零工無一定雇主者可到職業工會投保,勞工的保費負擔為6成,相對減輕負擔,若能找到正職工作,勞工之保費負擔更降為兩成。

勞委會提醒,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參加自願續保後,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不發給傷病給付,其他保險給付應依勞保條例規定辦理,其規定原因在於勞工被裁減資遣後無收入所得,勞保傷病給付係因勞工勞動而有所得,傷病期間則無法有所得,因而可請領傷病給付,如果勞工資遣後無工作,在無工資所得的情況下,就無傷病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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