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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两年内续保 年资仍可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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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丁匀婷╱台北报导〕劳保年资满15年,却因故被资遣时,劳工仍可依劳保条例规定继续加保至符合请领老年给付之日止,但必须于离职退保之当日起两年内办理续保手续,近来有民众吁请政府修法放宽,劳委会表示,需审慎评估。

有失业多年的民众表示,他与1百多名同事在民国89年间,遭遇公司无预警关厂歇业,雇主拒不出面支付欠薪与资遣费,也未替员工投保,劳资争议拖延多时,导致劳保年资中断,约莫年资中断后的3个月,其父亲因病过世,投保10余年的他无资格请领丧葬津贴,如今,该名民众向地方劳工局与劳保局地方办事处申请续保,也因过了两年办理续保期间而未果,他呼吁劳委会修法,溯及既往得以适用。

劳委会指出,实际上,该会已于民国93年放宽,劳保被保险人只需在离职退保当日起两年内办理续保手续,仍可累计劳保年资,该办法已从原先立法时的30天放宽到现今之两年期限,期间历经数次修法放宽,目前比照职灾劳工续保模式,皆给两年续保期限,可说是合理上限。

劳委会表示,劳保属于工作保险,如果不断放宽续保期间,可能造成执法困扰,若该会研商后决定再度放宽续保期限,仅需该会修改相关办法,不用送交立法院审查通过,至于长期无工作者的社会保险问题,有待国民年金制度解决。

劳委会表示,与其选择适用“被裁减资遣被保险人继续参加劳工保险及保险给付办法”,由劳工向劳保局投保,并自行负担劳工保险保费之8成,不如尽快回到职场工作,打零工无一定雇主者可到职业工会投保,劳工的保费负担为6成,相对减轻负担,若能找到正职工作,劳工之保费负担更降为两成。

劳委会提醒,被裁减资遣之被保险人参加自愿续保后,于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发给伤病给付,其他保险给付应依劳保条例规定办理,其规定原因在于劳工被裁减资遣后无收入所得,劳保伤病给付系因劳工劳动而有所得,伤病期间则无法有所得,因而可请领伤病给付,如果劳工资遣后无工作,在无工资所得的情况下,就无伤病保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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