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鴻陵: 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公用事業發展

--以姚坑村公用事業用路修建為例

周鴻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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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訊】 一、公用事業民營化是改革開放的產物

討論姚坑村公用事業用路問題,有必要對中國公用事業民營化做一個簡單的回顧。

從1978年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進入了改革的關鍵時期,社會各個層面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其中,公用事業由過去的政府統一建設、統一管理走向了政府宏觀管理、公用事業民營化的發展道路。在道路、供水、排水、供熱、供氣、公共客運、垃圾處理、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等方面向國內外機構開放,根據市場化的原則,多渠道地引進資金來促進公用事業的發展。公用事業民營化的方式包括獨資、合資、合作、股份制、BOT即建設—運營—轉讓等方式。資金來源既有來自國際投資機構的,也有來自國內投資機構的,還有以自然人身份進行投資的。公用事業民營化在擴大就業渠道、保障社會福利、促進經濟的發展、縮小貧富差距、保持社會穩定甚至轉變政府職能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這也是2000年後各地政府紛紛出台鼓勵公用事業民營化政策的主要原因。
2001年12月1日,國家計委公開發表了《關於印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確提出要放寬對民間投資公用事業限制。2002年 1月,國家計委又發出《「十五」期間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意見》,鼓勵非國有企業及個人參與公用事業的發展。一些地方如北京、上海、南京、廣州、浙江、河北等地方用非財政資金進行道路等公用事業建設取得了極大的成效,如河北的新奧燃氣公司就為北京、河北等許多地區的供氣改造投入了大量的資金。

二、公用事業民營化的健康發展有賴於深化改革

通過整個社會的不斷努力,公用事業發展開始出現了政事分開、政企分開、事企分開,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的良性發展局面。但是,在某些地方,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存在著等、靠、要的思想,並且還滋生出利用國家對公用事業投資來乘機「貓膩」種種現象,公用事業發展緩慢;由於公用事業產品價格沒有放開,限制了非國有投資公用事業的積極性和力度,使公用事業民營化動力不足;由於社會觀念陳舊,一些職能部門不肯調整政策,甚至對公用事業民營化進行打壓,影響了公用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可以看到,改革開放促進了公用事業民營化,但公用事業民營化事業的健康發展還有賴於改革的深化,克服計劃經濟的消極影響,改變政府職能,引進市場機制,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放寬限制、拓寬渠道,這樣,才能使公用事業民營化健康發展。

三、姚坑村公用事業用路建設項目分析

1、姚坑村機耕路建設從性質上屬於姚坑村26戶村民的公用事業用路。姚坑村是浙江省龍泉市的一個自然村,這個村地處浙江欠發達的西南部,屬丘陵山區,交通非常不便,村民年均收入才只有二、三百塊,與外界進行物品流通時靠肩挑手提,過著幾乎與世隔絕的生活,這在我們大城市裡的人是無法想像的。在機耕路修建之前,村民連啤酒都喝不上,大家想像這是什麼樣的生活。這樣的農村生活,幾乎談不上有公用事業的發展,政府在這裡的公用事業投資幾乎為零。因此姚坑村的機耕路實際上就是姚坑村為了集體發展的的公用事業用路。

2、姚坑村公用事業用路建設模式屬於BOT模式,即建設—運營一轉讓模式。
姚坑村村民們為了改善生活狀況,曾經籌資十餘萬塊錢修建機耕路以圖建立與外界的聯繫。但由於道路建設資金浩大,10萬元耗盡後也只是留下了山洞洞,姚坑村對外交通落後的狀況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姚坑村村民在修建公路的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資金短缺,在自籌資金困難的情況下,村民採用了BOT
的方式,引進了投資人,投資人就是與姚坑村相鄰屬於遂昌縣黃塔村的林樟旺、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壽等合夥投資人。

在姚坑村公用道路建設的項目中,姚坑村村民是該公用事業的產權所有者,林樟旺是投資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姚坑村公用事業用路由林樟旺等人出資修建,出資人擁有42年運營權利(開始約定36年,後補充協議為42年),在42年之後,該路交給姚坑村。姚坑村負責向龍泉市有關部門申報修建機耕路相關手續。由此,我們可以說姚坑村公用事業用路項目是一項公用事業民營化的實驗,是一種BOT模式,符合國家倡導的有關政策,政府應給予支持和幫助。

3、姚坑村公用事業用路修建過程中,龍泉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服務、監管。

政府是受公民委託根據民意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機構,其中,重要的責任是提供公共服務,在政府還沒有能力改善姚坑村公用設施時,姚坑村通過集資、引資修建公用事業用路時,龍泉市政府有關部門應該為姚坑村提供相關的行政服務,包括修路審批,為投資人提供安全保障,對公用事業用路收費價格進行合法的監管。令人遺憾的是,龍泉市公安局林業分局卻以非法佔用農地為藉口,對投資入進行了拘押和逮捕,這違背了國家有關公用事業民營化的政策,違背了姚坑村村民改善自身生存質量的意願,同時也暴露了龍泉市警方執法的不嚴謹,因為林樟旺等人只是BOT過程中的投資人,而姚坑村民才是公用事業用路的產權所有人,如果說是非法佔地,則非法佔地的主體應是姚坑村村民,而不應該是投資人。

4、基本結論

姚坑村修建公用事業用路符合國家有關公用事業民營化的政策,順天應時符合民意,這本是減輕政府負擔的好事。林樟旺等人作為出資人在履行合同中基本完成了修建的任務,姚坑村村民在履行合同中尚沒有完成有關申報程序,龍泉市有關部門在行政過程中尚沒有完全作到服務於民,龍泉市警方執法不嚴謹,使得姚坑村公用事業用路項目被迫中斷,出資人運營權利投資收益權利受到侵犯。我們認為,姚坑村公用事業用路建設合同應該繼續履行,姚坑村村民應盡快積極地向有關部門補辦申報手續,龍泉市警方應解除對出資人的關押,使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應有的保護。

北京新時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長:周鴻陵

2005年7月25日下午3時於三昧書屋,中國社會轉型論壇第11期:自然村公用事業發展與法律保障及林樟旺案研討會上的發言。

原載《議報》第209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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