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30日訊】刑事附帶民事控告狀叩呈中央首長:
胡錦濤主席在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講:司法腐敗亡黨亡國!!!
千古奇冤-(被害死者)呂東被暴力致死又捅刀被殺!身亡一案。
控告人呂延勛,潭萍(系被害死者父母)漢,退休職工。山東省淄博市工業陶瓷廠宿舍樓。
被控告人,市區兩級公、檢、法。區法院刑庭審判長丁昌勇,孫蔚,院長劉持太,區檢察院檢察長周祖晨。檢察員周志強,區公安局局長姬生智,市中級法院院長林明春,審判長王校儉,孫廣學等等,市檢察院檢察長張致才,檢察員李炳春等,市公安局局長。臨淄區法院審判長翟純良、范傳寶等,博山區重審審判長孫啟中等。公安局違法解剖,法醫作偽證假鑑定等。六年來壓制不作重新鑑定。
被告第三人:袁軍,故意殺人主犯李新生、盛利、周勝德、張輝被告第三人,共同犯罪六兇犯。
請求事項
一、依法追究上述被告及被告第三人的刑事責任。
二、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依法監督兩高院,監督最高檢察院依法立案偵察,嚴懲被告司法腐敗瀆職犯。監督最高法院依據(型訴法)第204條,第205條規定,指令或提案再審,追加被告六同案犯歸案。殺人償命,血債血還!附帶民事部分併案審理一案判,依據(國賠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二款,第二十七條(三款)規定,黃金有價,人命無價賠償損失200萬元。其賠償義務機關應由-被告市、區、公、檢、法三家承擔,共同賠償損失。即(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及喪葬費,誤工費,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車旅食宿費,生活費等。
事實與理由
上述被告市、區兩級法院在審理被告第三人袁軍為首等六犯在群鬥中故意殺人一案中嚴重包庇被告袁軍(系本案集團首犯)定性不準,量刑畸輕,另五名共同犯罪不追判。誣陷我兒(被害死者呂東)手持凶器且無憑據。(證人、證言)可證實。故將“故意殺人”定“故意傷害”。殺人、傷害兩分辨,而我兒(被害死者)呂東致命左胸部位一刀致死。必是故意殺人嫌疑,非是致命要害者,應定為故意傷害。且我兒被被告以袁軍為首的故意殺人集團主犯刺中致命要害部位-前胸心臟致命部位,為何將“故意殺人”定“故意傷害”?明顯是嚴重包庇被告故意殺人集團主兇犯。重罪輕判。原審兩級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罪不准,量刑畸輕,將重罪輕判,誣說被告主犯袁軍屬“正當防衛”投案自首。投案自首無憑證。“正當防衛”純屬捏造。被告第三人袁軍並沒有從輕、減輕的事實情節。而被告區、市兩院顛倒黑白,無視證據,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實體與程序違法。故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原一審法院越權辦案,且二審強撤銷原判給予再審,應由中院審理一審案件,不能再將此案推之下級法院再審判,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我兒呂東身負致命傷口左胸心臟致命要害部位,一刀創口為2釐米,故意殺人,非系傷害致死,其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不殺不平民憤,更可恨的是:被告市法院2004年12月6日開庭時將我們列為旁聽席上,剝奪發言權。被告法院故意隱滅證據,將證據被害人背部傷情照片全身裸體照片,匕首照片,人體目錄全抽掉,並偽造證據-法醫鑑定,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在申訴期間,發現法院隱滅我兒呂東傷痕累累的背部照片,無血跡的全身裸體照片,匕首照片等全抽掉。偽造刀口傷情照片,企圖隱滅罪刑開脫罪責殺人滅口。內部的幕後操縱後台,是被告人袁軍姑夫孫平湯(博山區檢察院一科科長)、蔡敦超是被告人袁軍的表親,他們兩人操縱市、區兩級公、檢、法製造冤假錯案。請中央首長嚴查此案,嚴懲製造冤、假、錯、案罪魁禍首-司法腐敗。
被告第三人以袁軍為首的李新生(殺人主犯)、盛利、周勝德、張輝(共同犯罪兇犯)、孫業強(教唆殺人主謀犯)等一夥持械鬥歐、故仗人多勢眾以強欺弱,眾兇犯手持木棍、條橙、磚頭、大青石將我兒呂東活活暴力致死。又持刀捅心臟要害部位一刀當場致死,依法應定“故意殺人”無疑,定“故意傷害”純屬枉法定性。(各種證據齊全,足以推翻原判)鐵證如山。致使被法院枉法裁判判三緩四等於沒判。而被告區檢察院,枉法指控,將六犯指控一犯將殺人定傷害。其他罪犯不追判。依法應全案起訴,全案判處。
上述被告惡意串通,狼狽為奸,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瀆職犯踐踏法律及人身生命權。造成我家破人亡,晚年喪子生活無著,無人承擔贍養義務,精神受極大傷害,其人身由於長期上訪遭受嚴重摧殘。不能過正常人生活。
上述被告其行為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構成故意殺人罪。第305條偽證罪,第307條偽造隱滅證據罪第310條二款,串通包庇罪,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254條報復陷害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400條,私放在押人員罪,第294條,四款,縱容,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瀆職罪。第402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呈請中央首長嚴查此案,中央派員專案組,配合中央各大媒體去實地跟蹤報導採訪、曝光!最高法院依法照審判監督程序給予指令或提案再審,撤銷原判追加上述六犯歸案,重罪重判。一命還命,血債血還!刑事附民併案判,人死不能復生,黃金有價而人命無價,依據(國賠法)上述規定被告市、區、公、檢、法三家賠償損失鉅款200萬元,以平民冤,整五年。更可恨的是2003年10月,我們為兒申冤進京告狀,被市駐京截訪人員強行截回當地。把我們住在陶然橋下的物資,不讓拉回,造成損失。將我們夫婦拉回後就非法拘禁,28天一人,21天一人,致我們雪上加霜,冤上加冤,長訪無果,且狀告無門。
叩呈中央首長抽百忙中加以關注本案。
控告人:呂延勛 潭萍
2004年12月28日於北京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