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8月30日讯】刑事附带民事控告状叩呈中央首长:
胡锦涛主席在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讲:司法腐败亡党亡国!!!
千古奇冤-(被害死者)吕东被暴力致死又捅刀被杀!身亡一案。
控告人吕延勋,潭萍(系被害死者父母)汉,退休职工。山东省淄博市工业陶瓷厂宿舍楼。
被控告人,市区两级公、检、法。区法院刑庭审判长丁昌勇,孙蔚,院长刘持太,区检察院检察长周祖晨。检察员周志强,区公安局局长姬生智,市中级法院院长林明春,审判长王校俭,孙广学等等,市检察院检察长张致才,检察员李炳春等,市公安局局长。临淄区法院审判长翟纯良、范传宝等,博山区重审审判长孙启中等。公安局违法解剖,法医作伪证假鉴定等。六年来压制不作重新鉴定。
被告第三人:袁军,故意杀人主犯李新生、盛利、周胜德、张辉被告第三人,共同犯罪六凶犯。
请求事项
一、依法追究上述被告及被告第三人的刑事责任。
二、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依法监督两高院,监督最高检察院依法立案侦察,严惩被告司法腐败渎职犯。监督最高法院依据(型诉法)第204条,第205条规定,指令或提案再审,追加被告六同案犯归案。杀人偿命,血债血还!附带民事部分并案审理一案判,依据(国赔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二款,第二十七条(三款)规定,黄金有价,人命无价赔偿损失200万元。其赔偿义务机关应由-被告市、区、公、检、法三家承担,共同赔偿损失。即(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及丧葬费,误工费,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车旅食宿费,生活费等。
事实与理由
上述被告市、区两级法院在审理被告第三人袁军为首等六犯在群斗中故意杀人一案中严重包庇被告袁军(系本案集团首犯)定性不准,量刑畸轻,另五名共同犯罪不追判。诬陷我儿(被害死者吕东)手持凶器且无凭据。(证人、证言)可证实。故将“故意杀人”定“故意伤害”。杀人、伤害两分辨,而我儿(被害死者)吕东致命左胸部位一刀致死。必是故意杀人嫌疑,非是致命要害者,应定为故意伤害。且我儿被被告以袁军为首的故意杀人集团主犯刺中致命要害部位-前胸心脏致命部位,为何将“故意杀人”定“故意伤害”?明显是严重包庇被告故意杀人集团主凶犯。重罪轻判。原审两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不准,量刑畸轻,将重罪轻判,诬说被告主犯袁军属“正当防卫”投案自首。投案自首无凭证。“正当防卫”纯属捏造。被告第三人袁军并没有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而被告区、市两院颠倒黑白,无视证据,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实体与程序违法。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原一审法院越权办案,且二审强撤销原判给予再审,应由中院审理一审案件,不能再将此案推之下级法院再审判,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我儿吕东身负致命伤口左胸心脏致命要害部位,一刀创口为2釐米,故意杀人,非系伤害致死,其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不杀不平民愤,更可恨的是:被告市法院2004年12月6日开庭时将我们列为旁听席上,剥夺发言权。被告法院故意隐灭证据,将证据被害人背部伤情照片全身裸体照片,匕首照片,人体目录全抽掉,并伪造证据-法医鉴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在申诉期间,发现法院隐灭我儿吕东伤痕累累的背部照片,无血迹的全身裸体照片,匕首照片等全抽掉。伪造刀口伤情照片,企图隐灭罪刑开脱罪责杀人灭口。内部的幕后操纵后台,是被告人袁军姑夫孙平汤(博山区检察院一科科长)、蔡敦超是被告人袁军的表亲,他们两人操纵市、区两级公、检、法制造冤假错案。请中央首长严查此案,严惩制造冤、假、错、案罪魁祸首-司法腐败。
被告第三人以袁军为首的李新生(杀人主犯)、盛利、周胜德、张辉(共同犯罪凶犯)、孙业强(教唆杀人主谋犯)等一伙持械斗欧、故仗人多势众以强欺弱,众凶犯手持木棍、条橙、砖头、大青石将我儿吕东活活暴力致死。又持刀捅心脏要害部位一刀当场致死,依法应定“故意杀人”无疑,定“故意伤害”纯属枉法定性。(各种证据齐全,足以推翻原判)铁证如山。致使被法院枉法裁判判三缓四等于没判。而被告区检察院,枉法指控,将六犯指控一犯将杀人定伤害。其他罪犯不追判。依法应全案起诉,全案判处。
上述被告恶意串通,狼狈为奸,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渎职犯践踏法律及人身生命权。造成我家破人亡,晚年丧子生活无着,无人承担赡养义务,精神受极大伤害,其人身由于长期上访遭受严重摧残。不能过正常人生活。
上述被告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第305条伪证罪,第307条伪造隐灭证据罪第310条二款,串通包庇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第294条,四款,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渎职罪。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呈请中央首长严查此案,中央派员专案组,配合中央各大媒体去实地跟踪报导采访、曝光!最高法院依法照审判监督程序给予指令或提案再审,撤销原判追加上述六犯归案,重罪重判。一命还命,血债血还!刑事附民并案判,人死不能复生,黄金有价而人命无价,依据(国赔法)上述规定被告市、区、公、检、法三家赔偿损失钜款200万元,以平民冤,整五年。更可恨的是2003年10月,我们为儿申冤进京告状,被市驻京截访人员强行截回当地。把我们住在陶然桥下的物资,不让拉回,造成损失。将我们夫妇拉回后就非法拘禁,28天一人,21天一人,致我们雪上加霜,冤上加冤,长访无果,且状告无门。
叩呈中央首长抽百忙中加以关注本案。
控告人:吕延勋 潭萍
2004年12月2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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