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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取精案例二十年餘年來在美國逐漸增加

2005-09-10 08:0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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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顏伶如舊金山九日專電)人死之後取精保存的案例,在美國從一九八零年以來逐漸增加,但迄今並未建立完整的聯邦法律規範。人死之後取精甚至生子,涉及宗教、法律、道德及家庭觀念等許多層面的深入議題,因此贊成與反對兩派意見都有。

隨著醫學科技進步,沒有生殖能力的病患,在生前讓醫師取出精子加以保存,甚至用來在死後繼續「生子」的案例,最早大約在五十年之前開始。當時常見的情況是出於患者的主動意願,例如睾丸癌病患要求醫生取出精子加以保存,透過這種方式保留機會,可以在他過世之後還能讓妻子利用人工受孕生產下一代兒女。

至於在病患死亡之後,才從遺體內取出精子的作法,在美國最早的手術是一九八零年由洛杉磯市立中央醫院醫生凱皮羅斯曼 (Cappy Rothman)所進行的取精手術,並且也記載在當年的「生殖力與不孕醫學期刊」(Fertility And Sterility)當中。

凱皮羅斯曼表示,他願意動手進行這項死後取精手術 (posthumous sperm retrieval)的主要原因,是「可以對亡者家屬產生安慰作用,讓他們感覺彷彿搶救回來心愛家人的一部份生命」。

一九八零年之後,家屬要求醫師進行遺體取精手術的案例逐漸增加,為的是想要保存繁衍下一代的一線希望。尤其某些「死後取精生子成功」的媒體報導,例如一名遺孀在丈夫死後三十小時裡取精,十五個月後透過人工授孕懷孕成功的故事,更讓許多家屬對於這項手術寄予無限希望。

根據統計,一九九七年在美國國內共有八十二件由家屬提出的死後取精要求,其中有三分之二後來也成功地從遺體取精。

「生殖力與不孕醫學期刊」二零零三年六月號報導,位於費城的湯瑪斯傑佛遜大學醫學院教授法蘭西斯巴茲爾 (Frances Batzer)指出,在剛剛過世不久的死者身上取出精子加以保存,日後做為受精生子之用,「在美國是一項越來越成長的趨勢」。

從泌尿科醫師以及某些醫學界人士的角度來看,取精手術到底要不要進行,並不是單純科學或醫學角度能否執行的問題,而是一個道德議題。

取精手術在美國引發的道德討論,主要分三大層面。首先,從已故亡者的身上取出精子,涉及對遺體是否尊重問題。其次,除非患者在生前曾經簽下遺書明白表示願意死後取精,否則如此侵入性的手術在人死之後進行,也涉及當事人本身是否確實同意的意願與法律問題。

第三,透過死後取精方式所產下的寶寶,永遠沒有機會與親生父親相處或互動,這個孩子所受到的家庭教育與親子輔導是否因此具有先天上的缺失,值得探究。部份醫學人士甚至擔心,這些孩子會認為自己是「半個孤兒」,因為他們對於已經過世的父親根本沒有任何記憶或印象。

另外,「生殖力與不孕醫學期刊」也分析,如果亡者還在世的話,他個人是否有意願要生小孩?提出取精要求的家屬,不管是亡者的遺孀、父母、未婚妻、兄弟姊妹、女友或同居人,是不是出於「滿足自身利益考量」的動機?也是值得探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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