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9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颜伶如旧金山九日专电)人死之后取精保存的案例,在美国从一九八零年以来逐渐增加,但迄今并未建立完整的联邦法律规范。人死之后取精甚至生子,涉及宗教、法律、道德及家庭观念等许多层面的深入议题,因此赞成与反对两派意见都有。
随着医学科技进步,没有生殖能力的病患,在生前让医师取出精子加以保存,甚至用来在死后继续“生子”的案例,最早大约在五十年之前开始。当时常见的情况是出于患者的主动意愿,例如睾丸癌病患要求医生取出精子加以保存,透过这种方式保留机会,可以在他过世之后还能让妻子利用人工受孕生产下一代儿女。
至于在病患死亡之后,才从遗体内取出精子的作法,在美国最早的手术是一九八零年由洛杉矶市立中央医院医生凯皮罗斯曼 (Cappy Rothman)所进行的取精手术,并且也记载在当年的“生殖力与不孕医学期刊”(Fertility And Sterility)当中。
凯皮罗斯曼表示,他愿意动手进行这项死后取精手术 (posthumous sperm retrieval)的主要原因,是“可以对亡者家属产生安慰作用,让他们感觉仿佛抢救回来心爱家人的一部分生命”。
一九八零年之后,家属要求医师进行遗体取精手术的案例逐渐增加,为的是想要保存繁衍下一代的一线希望。尤其某些“死后取精生子成功”的媒体报导,例如一名遗孀在丈夫死后三十小时里取精,十五个月后透过人工授孕怀孕成功的故事,更让许多家属对于这项手术寄予无限希望。
根据统计,一九九七年在美国国内共有八十二件由家属提出的死后取精要求,其中有三分之二后来也成功地从遗体取精。
“生殖力与不孕医学期刊”二零零三年六月号报导,位于费城的汤玛斯杰佛逊大学医学院教授法兰西斯巴兹尔 (Frances Batzer)指出,在刚刚过世不久的死者身上取出精子加以保存,日后做为受精生子之用,“在美国是一项越来越成长的趋势”。
从泌尿科医师以及某些医学界人士的角度来看,取精手术到底要不要进行,并不是单纯科学或医学角度能否执行的问题,而是一个道德议题。
取精手术在美国引发的道德讨论,主要分三大层面。首先,从已故亡者的身上取出精子,涉及对遗体是否尊重问题。其次,除非患者在生前曾经签下遗书明白表示愿意死后取精,否则如此侵入性的手术在人死之后进行,也涉及当事人本身是否确实同意的意愿与法律问题。
第三,透过死后取精方式所产下的宝宝,永远没有机会与亲生父亲相处或互动,这个孩子所受到的家庭教育与亲子辅导是否因此具有先天上的缺失,值得探究。部分医学人士甚至担心,这些孩子会认为自己是“半个孤儿”,因为他们对于已经过世的父亲根本没有任何记忆或印象。
另外,“生殖力与不孕医学期刊”也分析,如果亡者还在世的话,他个人是否有意愿要生小孩?提出取精要求的家属,不管是亡者的遗孀、父母、未婚妻、兄弟姊妹、女友或同居人,是不是出于“满足自身利益考量”的动机?也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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