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美國安局監聽電話案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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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訊】(美國之音記者:托馬斯2006年1月9日華盛頓報導)布什總統在沒有法庭授權的情況下,命令國家安全局截獲某些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的事被披露後引起了一場爭議。有關情報蒐集工作的爭議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美國國家安全局是美國的電子偵察機構,它座落在首都華盛頓郊外馬里蘭州的米德堡。分析人士說,雖然這家機構的規模是中央情報局的大約三倍,不過在20 紀70年代以前,除了情報人士以外,幾乎沒有人知道有這麼一個機構。這個機構極度保密。有人開玩笑說,國家安全局的三個英文字母NSA實際上應該代表,NO SUCH AGENCY,意思是“無此機構”。

*法律禁止監聽國內通訊聯絡*

美國法律禁止國家安全局監聽美國國內的通訊聯絡。不過,在70年代有人透露,國家安全局一直在對美國公民進行竊聽,尤其是那些反對美國越南戰爭政策的人。國會由此通過了《外國情報偵察法》。依據這條法律,美國成立了一個由11名現任聯邦法官組成的秘密法庭。《外國情報偵察法》規定,有關官員必須獲得這個法庭的特別授權後,才能在調查敏感的情報時在國內進行竊聽。

布什總統命令國家安全局在沒有獲得法庭授權的情況下,竊聽那些同國外恐怖份子嫌疑人有聯繫的美國民眾和別人的通訊聯繫。這一情況被披露後,國家安全局再次成為新聞報導的主題。

*通訊革命模糊國內國外界限*

凱文.奧尼爾是非政府組織“情報研究和分析中心”的創始人兼負責人。他說, 這種情況並非表明目前已經倒退到70年代透露的那種在國內進行監聽的局面。奧尼爾說,其中一個原因是,國家安全局目前所竊聽的是恐怖份子嫌疑人,而不是國內的政治反對派。他還補充說,通訊革命使得人們普遍使用電子郵件、手機、衛星電話等其它流動性通訊手段,這使得甚麼是純屬國內、甚麼是純屬國外的界限變得非常模糊。

奧尼爾說:“目前,手機和其他種類的電子可以瞬間內在全世界流動。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要是以為美國周圍設有一堵巨大的電子牆,我們能夠分清國外和國內的話,這種想法就非常幼稚了。這在技術上是非常困難的。我認為,要確定一個信息是進入了美國的所謂電子牆之內,還是在這牆之外,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布什有司法權下令監聽電話嗎?*

布什總統引用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的話說,對真正敵人的竊聽就是國家安全局從事的工作。不經過法庭授權就下令國家安全局這樣做是合法的。

布什總統說:“我有這樣做的司法權嗎?答案是,完全有。正像我在講話中談到的那樣,這種司法權來自憲法以及美國國會的授權。”

不過,跨黨派的國會研究服務中心的律師星期四發表的一項備忘錄認為,行政當局在司法方面的理由並非像他們說的那樣清楚。國會研究服務中心的防務和安全問題分析員理查德.貝斯特說,國家情報局1970年代以來一直按規則行事,但是新的偵察行動則提出了疑問。

貝斯特說:“這些問題包括,那些已經做的事是否符合外國情報法的規定或者在它範圍之內;憲法是否授予總統這種權力。這些都是十分關鍵的問題。有關外國情報法所包含的範圍是一個很實在的問題。

詹姆斯.巴姆弗德寫過兩本有關全國情報局的書。他說,外國情報法作為一條法律是不允許有任何漏洞的:“外國情報法是唯一允許竊聽美國公民的途經,除此以外,沒有別的途徑。這條法律並沒有說,如果你有一些恐怖主義,你就可以無視這條法律,可以繞過這條法律。實際上,這條法律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條款。這一條款說,在戰爭期間,總統可以有15天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進行偵察,只此而已,只有15天,而不是4年。”

不過美國司法部的律師表示,這項法律確實包括在一定情況下有例外的規定。

*就情報機構權限進行爭論有益*

情報研究和分析中心的奧尼爾認為,儘管在這個問題上有爭議,但是就美國國家安全局以及中央情報局這類情報機構到底有多大權限的問題進行爭論是好的。

奧尼爾說:“我們必須更好地懂得我們這個民主制國家到底願意容忍多少。我已經說過,問題的好處是,雖然9-11過去幾年了,我們已經在對這個問題開展辯論了。我希望能夠在有更多信息的情況下進行辯論。我認為,目前辯論的雙方都不太瞭解情況。但是,我們正在進行辯論這一事實,將使我們知道以後該怎麼做。”

美國國會情報監督委員會裡一些重要的民主黨成員抱怨說,在有關國家情報局進行無授權竊聽的問題上,行政當局沒有給他們提供足夠的信息。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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