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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一日電)吳先生與妻子離婚,給付贍養費,綜合所得稅繳納稅額反而比離婚前還多。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吳富貴今天呼籲,修改所得稅法,增列贍養費扣除額,符合租稅公平。財政部賦稅署稽核沈榮泉說,目前列舉、特別扣除額沒有贍養費項目,這部分與所得課稅較無關連,但立院可以討論。
吳富貴(台中縣)上午偕同吳先生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正視因離婚付出贍養費,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的問題。
吳先生說,他年收入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未離婚時,扶養配偶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享有免稅額二十九萬六千元,扣除後適用百分之十三累進稅率,扣除累進差額,應納稅額為九萬六千四百三十元。
他表示,與妻子離婚後,每年給付贍養費五十萬元,繼續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卻適用百分之二十一的累進稅率,應納稅額變成十一萬七千餘元,不但增加五十萬元支出,還要用較高稅率,比原來多付兩萬多元稅額,相當不公平。
吳富貴說,給付贍養費者既要支出贍養費,又無法列入扣除額範圍,變相處罰離婚給付贍養費者,他已經提案修改所得稅法,加入贍養費扣除額。
他說,若修法加入贍養費扣除額,吳先生應繳稅額約四萬六千七百元。
沈榮泉表示,贍養費給付與所得課稅較無關連,若立委已提案修改所得稅法,在立法院應該可進一步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