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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吁增列赡养费扣除额 税署: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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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一日电)吴先生与妻子离婚,给付赡养费,综合所得税缴纳税额反而比离婚前还多。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吴富贵今天呼吁,修改所得税法,增列赡养费扣除额,符合租税公平。财政部赋税署稽核沈荣泉说,目前列举、特别扣除额没有赡养费项目,这部分与所得课税较无关连,但立院可以讨论。

吴富贵(台中县)上午偕同吴先生召开记者会,呼吁政府正视因离婚付出赡养费,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问题。

吴先生说,他年收入新台币一百四十万元,未离婚时,扶养配偶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享有免税额二十九万六千元,扣除后适用百分之十三累进税率,扣除累进差额,应纳税额为九万六千四百三十元。

他表示,与妻子离婚后,每年给付赡养费五十万元,继续扶养二名未成年子女,却适用百分之二十一的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变成十一万七千余元,不但增加五十万元支出,还要用较高税率,比原来多付两万多元税额,相当不公平。

吴富贵说,给付赡养费者既要支出赡养费,又无法列入扣除额范围,变相处罚离婚给付赡养费者,他已经提案修改所得税法,加入赡养费扣除额。

他说,若修法加入赡养费扣除额,吴先生应缴税额约四万六千七百元。

沈荣泉表示,赡养费给付与所得课税较无关连,若立委已提案修改所得税法,在立法院应该可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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